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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文物管理所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3-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县文物管理所普遍行使着文物行政职能,野外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成了文物管理所的最大业务,从古墓葬到古遗址,从古建筑到摩崖石刻,从古村、古镇到古城遗址,从一般文物点到各级重点文保单位,都由县文管所管理。县级财政吃紧造成文物经费的奇缺,不能把基础建设与文物保护放在同等地位。各级政府在年终考核时,没有把文物工作纳入考核范围,缺少监督机制。

关于县文物管理所工作的几点思考

刘世友

一、县文物管理所的工作现状

1.基础设施。20世纪80年代,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文物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文物工作得到恢复和快速发展,各县都设立了文物管理所或博物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县文博工作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突出问题: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十分落后,办公条件简陋,办公场地狭小,没有专业的文物库房和陈列室,没有一台像样的办公设备,藏品管理不规范。即使有陈列室及库房的文物管理所,文物展室及文物库房的安防也存在很大隐患,长期以来处在人防状态。

2.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县文物管理所普遍行使着文物行政职能,野外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成了文物管理所的最大业务,从古墓葬到古遗址,从古建筑到摩崖石刻,从古村、古镇到古城遗址,从一般文物点到各级重点文保单位,都由县文管所管理。现已公布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长期处在自然保护状态,普遍得不到保护,文物保护单位遭到自然破坏比较严重,特别是有些地面文物,在公布成文物保护单位后遭到人为破坏,县文物管理所只能上报,无法阻止破坏发生。以县文物保护委员会、乡(镇)文物保护领导小组,村级文物保护员三级联手保护文物的网络,由于长期受经费限制,无法落实保护员工资,加之乡(镇)领导换届频繁,文物单位“四有”工作亦不健全。就“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而言,有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不清,周围私挖乱建情况普遍存在;投入了较大物力、财力树立的标志牌及界桩,尽管大多数都立在不影响农民田间劳作的地方,但保护标志及界桩的人为破坏也很严重;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分布较为零散,专门保护机构只能采用定期不定期巡查,但收效甚微;“专人管理”也仅成为文物保护单位档案资料的管理者,并非专职管理人员;记录档案很难做到科学、准确、详实的要求;另外,县文物管理机构单位不大,任务繁杂,大多数文管所担负着保卫所、博物馆、研究所职能,因而大多数工作只停留在日常的管护上。

3.县文物管理所人员结构。县文物管理所从事文博工作的人员少,有些省区只有二三百人,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奇缺,95%~98%的文博专业技术人员都是半路出家,基本上没有第一学历是文博考古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受过文物、考古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不超过2%,中文和历史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也不超过5%。许多从事文博工作的人员没有参加过一次专业培训,没有参加过一次田野调查和发掘,主要靠自学,吃力地进行各项专业技术工作,效率低下。受专业文化知识的限制、理论知识的缺乏,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在省级以上文物考古刊物上发表过一篇论文。由于专业技术人员学历低、专业不对口等原因,专业技术职称长期得不到晋升,工作积极性也不高。单位人员编制受限,“只进不出”格局的形成,给文物工作队伍的流通及壮大造成了困难。

4.文物行政执法及市场管理。根据《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文物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时也包括公安、工商等部门。但就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来看,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这些部门还承担着管理文化事业等职责,特别是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又是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发行等主管部门,繁重的行政管理任务使其无暇顾及文物执法工作。县文物管理所又没有接受其授权,这就给处理文物违法活动带来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也给违法者创造了一定的活动空间,多数文物管理所只有管理职能,文物保护的好多辐射性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近年来,受收藏飓风影响,文物市场空前繁荣,地下交易日趋频繁,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走私文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于受交通、执法器材(摄像、照像)等限制,文物管理所人员无法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这就为处理违法案件的取证造成一定的难度;另外,由于受财力、物力、人力的制约,大多数县文物管理所只管理现有的文物保护单位,但对于没有勘查及未探明的地下遗址及古墓葬疏于管理,有些墓葬群先后被近千人次盗挖,三五年也无人过问,地下文物破坏十分严重。

二、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1.提高认识。尤其是解决地方政府领导的认识,有的地方领导对《文物保护法》学习不够,认识不深,宣传不力,法人违法、领导违法,甚至政府违法现象屡屡发生。学习好、宣传好《文物保护法》在今后的工作中尤显重要。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时间和经验也说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因此一定要加大文物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文物法规要有切实的行动和措施,通过举办法制图片展览,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咨询,组织文物知识竞赛等活动,使《文物保护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各级领导对文物工作的认识,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文物法规观念,提高全民依法办事的意识,从而进一步改善文物保护执法环境。

2.落实好“五纳入”工作。一项事业的体制是其工作成败的关键,但文管所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无完整的制度保障等,也具有决定的意义。199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它体现出以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政策引导,由国家财政来扶持,用现代的科学发展观来规划和支撑,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文物保护法》多处对“五纳入”进行了规定,但是各级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上下规范,中间杂乱”的现象,尤其体现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上。县级财政吃紧造成文物经费的奇缺,不能把基础建设与文物保护放在同等地位。就文物保护来说,基础建设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给文物的保护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各级政府在年终考核时,没有把文物工作纳入考核范围,缺少监督机制。

湖南省的“五纳入”工作值得借鉴,他们在工作中认识到“五纳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长抓不懈,具体做法是:一是抓配合。要形成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高度重视,各部门齐心合力、齐抓共管的文物保护局面,经常听取文物工作汇报,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全力推进“五纳入”工作。二是抓试点。省政府提出全省创建文物保护“五纳入”示范县,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全省的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三是抓落实。各级政府及文物部门根据“五纳入”工作要求,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确定工作目标,完成规定任务。责任书明确规定,文物安全出问题,不仅评优评先一票否决,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四是抓培训。通过各种主题论坛、交流各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方法。五是抓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保护文物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加强对文物保护的宣传报道,形成保护文物的良好舆论氛围。

3.加强人才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文博队伍。受文博队伍工作人员少、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奇缺的困扰,县级文物管理所好多正常业务无法开展。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建设完善的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二是严把进人关,引进人才必须进行公开选拔,按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三是实施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将思想品德好、文化程度高、专业技术过硬、工作能力强的人员选拔到重要岗位工作。四是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设立一些项目,让外部的专家参与实施并指导工作,也可以让一部分人走出去参与外地的考古、发掘等工作,从事各种文物工作的学习及研究,提高专业知识。充分调动广大文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使基层文博单位充满生机和活力。

有必要在文物系统建立专业的文物行政执法队伍。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实施法律赋予的文物行政执法行为。依据《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一支执法权限合法、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行为符合法定形式的高素质文博执法队伍。

4.完善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村级保护员的工资无法落实,保护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有些地方已经不复存在,现急需恢复。第一,组建三级文物保护网络,从组织上保证文物工作的开展,县、乡(镇)、村三级,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一级向一级布置任务,一级对一级负责。第二,组建三级文物保护网络,便于信息传递,使文物案件举报快,文物事件反馈及时。第三,组建三级文物保护网络,使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更加广泛深入。定期把文物宣传材料送到他们手中,他们或张贴、或宣讲,每个文物保护员都是文物法规、法律的宣传员。第四,做好村级文物保护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成为保护员、宣传员、办事员、管理员。另外,乡(镇)人事变动性大,容易造成乡(镇)文物保护领导小组人员不稳定,这就要求上级政府必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保护职责,上下联通,形成“位子有人座,事情有人管”的良好工作机制。最后,对文物保护员的工作报酬予以解决,使他们乐意为文物工作尽心尽力。

5.规范收藏市场。《文物保护法》从法律的角度肯定了民间文物收藏的重要性,规范了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途径,允许民间收藏文物可“依法流通”,从根本上改变了民间收藏文物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促使文物市场走向规范、有序的流通渠道。《文物保护法》在作出文物市场开放规定的同时,又强调了一些限制条件,以保证文物的安全和文物市场的有序流通。一是提高了文物经营单位的审批门槛;二是严格了文物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三是对文物市场交易行为实行备案制度。藏宝于民间是保护文物、传承文明、弘扬民族文化的一条很好途径。总之,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无限制的放开文物市场,必然会造成文物的大量流失,造成盗掘现象的发生,倒买倒卖不利于文物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发展。

6.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文物保护的关系。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渐突出。耕田灌溉、修房建院、挖沙取土、筑路修桥、铺设管网、旧城改造、乡(镇)村落基础建设、旅游开发等,无不给文物保护单位造成破坏。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一些地方政府擅用职权,干预文物执法及保护的盲目开发行为;依照“五纳入”的要求强化规划意识,使文物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解决好文物保护与人民生活生产的矛盾,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完善文物管理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文物保护队伍也成为当前文物保护的紧迫任务。

总之,县文物管理所虽然面临诸多困境,但挑战和机遇共存,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崇高的职业荣誉感认真履行职责,上下协作,工作形成整体,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的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团结进取,奋发努力,不断创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①侯振民.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思考.文物工作.2004.5.

②张文瑞.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文物工作.2004.6.

③何先龙.文物行政执法刍议.文物工作.2005.7.

④黄再铭.基层文博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文物工作.2005.9.

⑤郑生壁.三级文物保护网络运行中的思考.文物工作.2001.5.

(作者系宁夏隆德县文物管理所所长、文博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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