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宾夕法尼亚和纽约——中部殖民区的样本
北美中部四个殖民地是美洲殖民地的熔炉,许多不同信仰、不同语言文化的移民杂居在一起。宗教、民族、文化上的多样性,形成了学徒制度综合性的特点,即学徒制兼具济贫和初等教育的性质。在移民的初期,这一地区的清教徒势力强大。他们人数多而文化高,又有优良的组织能力,而宗教和民政工作在当时不甚划分,所以清教徒操持一切。以后其他教派的各国移民大量移入,纷纷办理学校,教派学校成为主要类型,和新英格兰以市镇学校为主要类型者显有不同。费拉菲尔亚(即费城)和纽约等地也出现了主妇学校、书写学校、合同学校之类,但非学校主要类型。
就宾夕法尼亚而言,该地由于幅员辽阔,面积约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总和,既富农业,又便于经营商业和工业。该区移民来自众多国家,有瑞典人、德国人、瑞士人和英国人等,不像新英格兰移民主要是来自英国的清教徒那样单纯。当时教派的教义对人的生活具有极大的支配力量。宾夕法尼亚贵格派的彭·威廉(Penn William)和国教不能相容,反对划分阶级,反对战争,反对死刑,反对宗教迫害,倡说人皆富有神性,即内心的光明(inner light),应善于开导,做到人人正直行事和友好相待。彭·威廉谋求社会安宁而竭力于教育工作,贵格派学校乃发达起来。他不崇尚高深学术,认为博学在古代竟使亚当犯罪,在近代则使大学成为懒惰、放荡、淫邪、粗鄙无知的标志。另一方面,他又坚持贫富都须掌握可以理解的和具有实效的真理,这不但能够增进生活能力,而且教人互助互赖而不互相残杀,从而消弭战乱灾祸。其他教派同样努力设校办学,成为时尚。
在这种风气鼓舞之下,宾夕法尼亚殖民当局于1682—1683年间颁布法律,指示地方长官和议会设置学校,一方面奖励科学著作家和科学发明家,另一方面更要求年满12岁的青少年均须学习宗教和生产技术,要求对所有儿童进行学徒训练。这法律其中一段指出:“要教给贫民儿童一些有助于生存的贸易知识和技术。如果是破落的富人,则不需要这样的训练。”做到世无闲人,贫者可以谋生,富而荡产者不受饥寒。随后,当局又规定父母和监护人都要使儿童能读书和能写字。在殖民当局带动下,共荣共存的各教派更积极设校,教派学校更大大发展起来。1731年,宾夕法尼亚率先开办了夜校,传授书写和算术知识,这是美洲殖民地的首创。徒弟白天跟随师傅学习技艺,夜间到学校学习一般文化知识。夜校的开设扩大了受教育面,同时也孕育了产学合作的萌芽。
纽约在英国殖民者到达以前,原是荷兰的新阿姆斯特丹。荷兰政府假手西印度公司,以经商作掩护,享有极广泛的职权,学校归公司设置和管辖。当时的移民分居九村,各设学校,各以教堂、私家或酒馆为校舍。西印度公司从各村集款维持校用,对于学校规划和学生纳费之类无不过问。在荷兰本国,学校由改革派教会掌握,殖民地学校教师的选择和任免也须该教会认可。因为学校虽教授阅读、书写小计算,但以宗教为主课,祈祷为学校重要活动,所以教师必须诚笃敬神、道德优良和安守本分。教会通过这些信仰可靠之人塑造青少年的灵魂,因而学校具有教派性质。英国殖民者于1664年改新阿姆斯特丹为纽约,另设英国式学校,于是荷式和英式的学校新旧并立,稍后慢慢地由英校全部代替。因为纽约是查理二世之弟詹姆士的封地,詹姆士是国教徒,学校被国教派揽权。
1701年,国教会于伦敦创立基督教海外福音会,配合英国殖民工作而从事文化传播。 1703年,该会在纽约成立分会,随即设立了学校,因其面向幼儿而收费较廉,称为慈善学校,又因其宣扬国教教义,乃是国教派学校。纽约移民复杂,教派复杂,都各设置学校,替本派教义作宣传,培养本派信徒,同时也教授识字、阅读之类。这里须指明的是基督教海外福音会设立的学校在纽约极占优势,在宾夕法尼亚则受到抑制,德国居民尤其指摘它是英国国教的化身,不但禁用德语教学,而且排斥德国文化。在群起反对下,国教的势力不得发展,到后来便鸣退堂鼓。可见教派虽谋共存,而其间的矛盾也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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