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行会的规章管理向国家法令管理过渡
1348年伦敦制帽业行会的规章规定:①选举6人宣誓管理本行会;②只有本行会成员始得从事本行业;③学徒期限不得少于7年;④只有自由人才能成为学徒;⑤首领对本行会成员产品随时进行检查,把不合质量的帽子送交市长;⑥禁止夜间工作;⑦未经行会首领允许不得开业;⑧不得接受别人未合法辞退的学徒和帮工,也不得接受对前一师傅欠债的学徒和帮工;⑨非本行成员不得在城内零售帽子,只能批发给本行之人。(25)伦敦踢马刺业行会1261年的规章,其内容有学徒交费才能进入本行业,学习期限为10年,师傅不得偷取他人的学徒;禁止夜间工作,也不许在星期六和节日工作;行外之人不得为本行工作,要进入本行需要向城市和行会交纳费用;还可选举4人为首领,如有本行中人违反规章,他们可在市长审判时出席。(26)
这些规章反映了中世纪手工业行会的特点,在市场有限、原料供应有限的条件下,作为小生产者联合组成的行会,追求对外保持本行的垄断性,大都规定非本行成员不得开业,外商不得零售,帮工非经允许不得独立开业等,以防止竞争;而对内则尽量使各师傅、各小生产者机会均等,避免分化。对产品质量则大都有严格规定,务须遵守,以免产品质量低劣,影响本行信誉。布里斯特尔织工行会曾规定,如产品质量低劣,则织物及工具一并焚毁,以示惩罚。关于禁止夜间工作的规定,则是因为当时照明条件不好,夜间工作影响产品质量,同时也避免有人因为延长工时而多出产品,对其他师傅不利。此外,行会对学徒期限、帮工工资、帮工数量等往往也有规定,以免某一人过分扩大生产,危及其他师傅的经济权益。
1563年的《工匠学徒法》,试图统一全英格兰的学徒制度,改善手工技艺训练的质量,同时解决日益增长的贫困和流浪问题。法律强迫实行七年制学徒制,规定任何穷人或没有工作的儿童都可以与法律上有资格接受学徒的工匠签订师徒合同。根据这一法案,城镇中的各种各样的工匠要合并成一个法人团体,使法律的实行更容易。因此,学徒制扩大到那些实际上并不需要职业训练的半熟练职业,在这些职业中学徒不过是不付薪的童工而已。1601年的《济贫法案》,以立法形式规定贫民子弟必须受技艺训练。这实际上是伊丽莎白王朝用以约束贫民儿童的制度,目的在于减轻地方税的负担。法案中为救济贫民而征税的做法,为以后征收教育税开了先例。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教区学徒”,他们不过是当地小商人的不付薪的苦力。太年轻以至于不能当学徒的儿童可以在作坊内外接受由教区负担的教学,学习简单的工艺如纺纱、织布和织花边。从这时开始,学徒培养计划成为私人捐助的通常方式。有时学徒培训计划与一所教区慈善学校相联系,学生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初级学习之后,当某一职业的学徒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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