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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处境不利儿童教育

时间:2023-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时,除了关注义务教育中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不均衡之外,需特别提出的是,应当从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出发,从维护处境不利儿童受教育权利出发,妥善处理好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问题,从而实现更全面、更高水平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解决处境不利儿童教育问题,应当从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出发,从维护处境不利儿童受教育权利出发,按照差别补偿原则和全纳教育理念对处境不利儿童教育给予必要支持。

第一节 义务教育均衡:关注处境不利儿童教育

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时,除了关注义务教育中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不均衡之外,需特别提出的是,应当从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出发,从维护处境不利儿童受教育权利出发,妥善处理好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问题,从而实现更全面、更高水平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当前,处境不利儿童群体主要包括特殊儿童[1],留守儿童[2],流动儿童[3]和贫困家庭儿童。保障这部分儿童群体公平地接受义务教育,是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应有之义。

义务教育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保证公民人人享有基本受教育权。基本受教育权是人们必要的、最低的受教育权,它之所以在现实中必须人人平等地得到保障,是因为它不仅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最低的权利之一,而且也是人们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条件之一。我国的基本受教育权领域是指由义务教育法确立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也就是说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每一个适龄儿童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国家和政府有义务依法为每一个适龄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所需的合格的、基本平等的条件提供保障。平等保障每个人的基本受教育权是教育公平的底线,失却了这条底线,则意味着动摇了教育公平的基础,从根本上损害了教育公平。因此,基本受教育权平等保障原则是教育公平的第一优先原则。

教育公平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我国古代,孔子曾提出“有教无类”(人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因材施教”(差别对待不同的个人)的观点,这可视为中国最早的对教育公平的释义。在西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中也都包含了教育公平的理念。柏拉图提出了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观点,亚里士多德提出了通过法律保证自由民的教育权利。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认为,教育公平主要包含四层含义:一是向人们提供达到某一规定水平的免费教育;二是为所有儿童,不论社会背景如何,提供普通课程;三是为不同社会背景的儿童提供进入同样学校的机会;四是在同一特点地区范围内教育机会一律平等。瑞典学者托尔斯顿·胡森(T.Husen)则认为,教育机会均等在三个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即:起点均等论,指入学机会均等,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过程均等论,指教育条件的均等,主张让每个儿童有机会享受同样的教育;结果均等论,强调学业成功机会均等,以便向每个学生提供使其天赋得以充分发挥的机会。随着时代的变迁,教育公平的理论在不断发展。

目前,一般认为,教育公平是指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地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教育机会公平是指人人拥有平等的入学机会,教育过程公平是指受教育者拥有同等的教育教学条件并在施教过程中不受歧视,教育结果公平是指受教育者拥有大致相同的教育效果及发展前途。

教育公平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的美好理想,它之所以成为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是由于教育的特殊社会功能。现代社会的教育不仅具有很强的功利价值,被称为经济发展的“加速器”、科学技术的“孵化器”;同时还具有十分重要的非功利价值,具有促进社会平等、保持社会稳定的“平衡器”、“稳定器”的功能。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分层加快的形势下,教育由于能够给人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帮助弱势者改善其生存状态,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而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的“最伟大的工具”。教育公平已成为我国当前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之一。

解决处境不利儿童教育问题,应当从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出发,从维护处境不利儿童受教育权利出发,按照差别补偿原则和全纳教育理念对处境不利儿童教育给予必要支持。

所谓差别补偿原则,是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之一。此原则可分解为二:一是差别原则;二是补偿原则。差别原则的含义是指:社会制度和政策的安排应当正视和关注那些在天赋和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并采取差别对待方式帮助其实现受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平等的要求。教育机会均等作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主要是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正因为每个人都有固定的、不同的天赋和社会起点,即存在着差异,但这种差异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就必定要消除,可以用别的方法来消除差异,即采用帮助最低起点的方式,或者说按照“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公平基准来安排社会制度和政策。正如罗尔斯所说的:“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高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按照补偿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智力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教育的某一阶段,尤其是基本受教育权阶段是这样。补偿原则力求达到一种事实上的结果平等,但它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即可能要打破机会平等的形式,因为如果对事实上不同的个人使用同等的尺度必然会造成差距,这种差距不断累积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4]

全纳教育理念是20世纪90年代在国际教育民主化进程中产生的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目前在国内外较有影响的全纳教育理论是以托尼·布思(Tony Booth)教授为代表的英国教育专家提出的。他认为,全纳教育就是加强学生参与的一种过程,主张要促进学生参与就近学校的文化、课程、社区的活动,减少学生被排斥的现象。这一观点赋予全纳教育以更广泛的内涵,使全纳教育超出了特殊教育的范畴。全纳教育不仅仅是特殊教育,它还涉及整个普通教育;它的对象不囿于残疾儿童,而是包括所有儿童;它的目标是形成一个全纳社会,实现教育民主化。全纳教育主张平等、民主,强调群体、合作,这是教育发展的一个总趋势,也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全纳教育的目的是要使人们走向一个全纳的社会,在这个全纳的社会集体中,人人参与,集体合作,每个人都是集体的一员,人人都受欢迎。全纳教育主张普通学校接纳所有的学生,主张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之间建立一种合作的关系,共同创建一种全纳的氛围。[5]

政府应承担起维护处境不利儿童教育公平的责任。把处境不利儿童教育纳入工作大局,建立健全弱势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教育扶贫助弱财政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弱势儿童学习和生活条件,积极营造关爱弱势儿童的氛围,努力为处境不利儿童教育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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