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政府各部门的教育职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着县域教育的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将县级政府的县域教育管理职能具体化,并付诸实施。县级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也分别承担着相应的职能。具体如下:
(1)县财政局: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各级教育的财政拨款实现“三个增长”,逐步增加教育投入;将县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划拨给教育部门或有关用款单位安排使用;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教育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和勤工俭学收入等)的管理和监督;将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向县人大报告,接受县人大的监督。
(2)县物价局: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制定各级各类教育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对教育收费进行监督。
(3)县地方税务局: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交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育部门和学校办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鼓励职业教育学校兴办直属工厂或校办企业。
(4)县规划建设局:把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将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教师住房的建设实行优先、优惠。
(5)县人事局:制定和落实教师工资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教师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会同教育部门推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会同教育部门推行学校教育职员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会同教育部门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6)县公安局:组织、指导全县各级公安机关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和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教学秩序,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有行为偏差的学生的教育工作。
(7)县司法局: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配合有关部门,为在劳教场(所)接受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8)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人事等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推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或者上岗前职业教育制度。依照《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等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等职业教育的综合管理;会同教育、人事等部门推行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依法保护劳动者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会同教育、人事等部门,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依法做好教职工的各项保险保障工作。
(9)县文化局、广播电视局: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鼓励社会文化机构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社会文化公共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全面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切实加强对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的管理。营业性舞厅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在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准开设游戏机室和网吧,违者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10)县卫生局:组织指导全县医疗机构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会同教育部门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教师的医疗享受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的待遇;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完善卫生保健机构、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积极指导和支持教育部门建立学生健康监测和研究中心;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11)县统计局: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地方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统计公布制度,向全社会公布。
(12)县审计局:监督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用于教育不被挪用、克扣;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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