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公办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任教流动管理的通知
台人才〔2009〕225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流动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公办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任教流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属民办中小学校进行定员;民办中小学校要依法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严格控制聘用人员数量。
二、公办教师在公、民办中小学校之间流动的,须经当地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原公办学校教师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流动到民办中小学校的,由同级教育部门重新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确认保留其公办教师身份,流动时须经同级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同意。
三、民办中小学聘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流动到公办中小学校时,应参加同级教育、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在报考时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民办中小学校不得无故解聘保留公办身份的教师,对因违法违纪、严重违反师德或业务素质不适应等确须解聘或不再续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同时须报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备案。解聘或不再续聘人员若一年内不能重新就业的,将其人事关系转到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代理,本人可自行择业或另谋职业。
五、民办中小学校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根据《台州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台市委办发[2004]82号)精神,市直民办中小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六、本《通知》所列人员的流动仅限于在公、民办中小学校之间的流动。
台州市人事局 台州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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