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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学校教师的工资制度

时间:2023-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培养小学师资。教师聘任到位并不能保证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此种情况说明,加强对学历不合格教师的培训工作已迫在眉睫。5月25日,中共中央批发《关于进一步调整教育事业和精简学校教职工的报告》,同意适当压缩公办教育事业的规模等意见。4天后,教育部成立精简调整办公室,负责各级学校调整和教职工的精简工作。根据该《报告》,中央批准的普通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标准是每班1.32人,其中教师每班1.22人。

第三节 初等学校教师的工资制度

教育的发展要靠教师。拥有一批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教师是教育发展的必要条件,可为教育发展提供支持。

一、小学教师队伍规模扩大

新中国成立伊始,国家就对原有的小学教师进行团结改造,使他们能安心地教学,并关心他们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与师范教育会议上就提出要适当改善小学教师待遇,规定了乡村小学教师每月工资的最低标准。针对当时因实行普及五年制小学教育五年内全国至少缺小学教师100万的状况,会议认为解决师资问题是其后全部教育工作的关键,号召“各级教育领导部门应该牢牢抓紧这个中心环节,全力以赴”,“为培养百万人民教师而奋斗”。[87]同时,会议还号召人民尊敬教师。1956年,许多地方发生了侵犯小学教师权益的事件,10月5日,《人民日报》为此发表社论:《不许歧视小学教师》,率先揭起尊师重教大旗,旗帜宣明地主张要在社会上树立起尊重和爱护小学教师的风气。随后,其他一些报刊,如《教师报》、《文汇报》以及云南、江西、湖南的省报等,或开辟讨论专栏,或发表社论,大量地进行尊重教师的宣传。还有些省、市分别召开老教师座谈会、年长教师代表会议,表彰长期坚持教育工作的教师,以实际行动来维护教师的利益,推动尊师重教活动的开展。

由于新中国成立前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师范教育的薄弱,造成了发展小学教育遭遇教师匮乏的瓶颈。新中国成立后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培养小学师资。以“大跃进”时期为例,1958年小学招生3000.5万人,大大超过了1957年的1249.2万人,扣除毕业等因素的影响,1958年小学实际在校生比1957年增加2212万人,这在客观上产生了对教师的巨大需求。1957年全国小学的教师数为188.4万人,学生数为6428.3万人,师生比为1:34.1。若按这一比例,1958年则应有小学教师253.4万人,1959年和1960年分别应有267.4万人和275万人。当时,小学教师的来源主要是师范学校分配的学生,这无法满足100万小学教师的需求。对于当时每年毕业的师范生人数因无具体的数据资料我们无从得知,但可以从此前几年教育部门办的小学教师增加的情况来作一大致判断:1956年比1955年增加14.9万人;1957年比1956年增加8万人。即每年增加10万人左右。照此计算,1958年的小学教师人数按正常增长应在200万人左右,这与253.4万人还相差50万人左右。实际上,1958年教育部门办的学校教师不仅没有增加,反而还比1957年少了近5万人。究其原因,或许是“反右”斗争扩大化波及小学教师这些社会底层知识分子的缘故吧。仅河南一省,到1959年初,仍缺少小学教师4万人。如何解决这么大的小学教师缺口,是各地小学尤其是民办小学当务之急要解决的事。人民公社化后,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2万6千多个人民公社,重叠的基层组织进行合并,这就有可能抽调一些受过锻炼且又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乡社干部来担任教师工作(如河南省郾城县1958年底的一个多月就抽调了318名具有相当文化水平的乡社干部担任中小学教师)。[88]另外,退伍军人、小学毕业生等也成为聘任教师的主要对象。聘任条件主要包括思想进步、历史清楚、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等。只要是识字并符合这些条件的,不管识字多还是识字少,都可以做教师。在阶级意识强烈的时代,前几项是一道红线,是不能越雷池半步的,而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则不甚严格,视情况而定。如河南省偃师县一个位于嵩山的小山村,由于位置偏僻,一般教师都不愿意去,群众就把一个瘫痪在床的识点字的人抬去做教师,白天教小孩,晚上教大人。

表7-3 全国小学专任教师的变化(1949—1965)[89] (单位: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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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聘任到位并不能保证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由于这些从当地选拔出来的教师没有受过系统的师范教育的训练,更没有教育教学经验,怎样让他们迅速地适应教学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教师无教学及管理经验而使得课堂乱哄哄甚至无法维系的事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直到50年代末,小学教师学历合格人数,即中师、高中及以上毕业的,一直没有超过小学教师总数的15%,学历为初师、初中肄业及以下的超过三分之一,其余的半数为初师、初中毕业或中师、高中肄业。此种情况说明,加强对学历不合格教师的培训工作已迫在眉睫。各地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对这些教师进行培训,主要有开办函授师范学校,举办短期训练班,依靠公社(乡)教学业务辅导委员会开展教学活动,成立各具特色的辅导网,办教育刊物。

经过多种措施的培训,小学教师逐年增加。从全国范围看,小学每班教职工数由1958年的1.16人增加到1959年的1.20人,其中公办小学由1.20人增加到1.25人。到1961年,这二者又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前者增加到每班1.31人,后者增加到每班1.35人。小学专任教师在这一时期也由1958年的每班1.12人增加到1961年的1.25人,其中公办小学教师由1.16人增加到1.29人。相对于公办小学教师而言,民办小学教师的负担要重,不仅班级人数多,且每班的教师数也要少0.2人左右。

60年代初小学教育的调整工作中,也开始对教职工进行精简。1962年4月召开的全国教育会议,系统研究了进一步调整教育事业的方案。会议提出全日制小学要适当压缩规模,调整学校布局,还提出了进一步精简各级学校教职工的指标和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意见。5月25日,中共中央批发《关于进一步调整教育事业和精简学校教职工的报告》,同意适当压缩公办教育事业的规模等意见。4天后,教育部成立精简调整办公室,负责各级学校调整和教职工的精简工作。根据该《报告》,中央批准的普通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标准是每班1.32人(重点小学为1.7人),其中教师每班1.22人(重点小学为1.5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与此标准有所偏差。从1962年到1965年,各年小学教职工数平均每班分别为1.31人、1.30人、1.20人和1.19人,小于中央批准的1.32人的标准。而每班教师人数则有高有低,4年中分别为1.26人、1.25人、1.16人和1.13人。[90]考虑到小学教师的缺口,对于小学教职工的精简工作,按照精简职工为主的原则进行。所精简的教师,主要是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但有的地方在精简过程中将1958年后参加工作的教师与一般职工作同等对待,一律视为精简对象。对于此种错误做法,国务院及时提出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教师,不能一律视为精简对象,应区别对待,其中由国家统一分配到小学教师工作岗位上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且又能胜任教学工作或有培养前途的教师,不能作为精简对象。同时,还要求已经被错误精简掉的教师,必须把他们请回来。这种精简原则很好地解释了1962年及1963年实际教师编制数大于国家标准的现象。另还有一种精简小学教职工方式,即把公办小学改为民办公助的小学。包括初级中学在内,计划改为民办公助的教职工11万~16万。这种精简,虽然没有在教职工的数量上引起变化,但却使国家甩掉包袱,大大减轻了国家的经济负担。从当年的实际执行结果看,教育部门所办小学的教师由上一年的217.3万人减少至200.6万,精简了16.7万人,占总数的7.7%,其中精简教师15.3万人,由207.1万人减少到191.8万人,精简幅度为7.4%。[91]

二、小学教师工资制度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待遇得到保障,并进行了多次调整,体现了党对教育的关注和对知识分子的重视。

新中国成立初期,小学教职员工的待遇很混乱,标准不一。确定一个合理的工资待遇标准是保障小学教职员工利益、保护他们工作积极性的首要问题。为纠正过去教职工薪资混乱的状况,保证教职工工资待遇的合理性,教育部规定了确定个人工资标准的方案。解放初期曾有些学校发动教职员进行民主评薪,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不合理的薪资状况,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如影响团结、影响工作积极性等。1951年初,教育部发出《关于停止教职员民主评薪的指示》,要求各地停止教职员民主评薪的办法,代之以另一种方案,即教职员工资,由学校负责人根据政府颁布的工资标准按照教职员本身条件斟酌拟定,并报请上级批准。为把学校负责人的主观偏见减少到最低程度,增加公平性,教育部还要求他们在确定他人工资标准时,要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向有关方面个别征求意见,各人工资数目在发给聘书时就应明确。

1951年9月,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与师范教育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适当改善小学教师待遇的指示》,《指示》规定,全国各地乡村小学教师每月平均工资不少于200斤米或麦。这一标准由各省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要考虑到城市与农村、灾区与非灾区、本地与外来教师之间的区别。工资以每年12个月计算,按月发给。工资以粮食计算,但并不全部发给实物——粮食。除发一部分粮食外,其余按照政府规定的财政米价折款发给。

1952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52年7月起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实行以工资分为单位(按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价格综合折算货币工资额的一种单位)的工资标准。之所以采用这种按日用品数量而不按货币价格的标准,是鉴于当时通货膨胀极其严重。若以货币计,则可能会使刚到手的有限的货币因悄然而至的通货膨胀化为乌有。工资分则可保证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保持工资与物价的基本平衡,较少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这也是政府对人民“恢复信任的一种办法”。[92]从小学到大学,共划分35个等级的工资标准,最高一级为1100工资分。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标准从第18级的308工资分到第35级的70工资分。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按大城市、中城市、小城市和乡村四个类型区别对待,每个类型之间有2~3个等级的工资分差额,乡村小学校长的最高工资为第25级,180工资分,普通教师的最高工资为第26级,165工资分。在评定小学教职员工的工资时,根据按劳取酬交叉累进工资制的原则及其他一些条件进行,具体包括:国家所规定的增加工资的百分比及经费;教职员工的德、才、资(包括学历、经历、服务年限),其中以德才为主,资历次之;当地的生活程度;原来的工资待遇。另外,为克服同等条件的小学教职员工城乡待遇过分悬殊的现象,城乡小学教职员可以互相交叉累进。[93]

1954年11月,教育部发出《关于修订全国初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1952年7月制定的《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表》,实行新修订的《全国初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表》。这次小学教师的工资调整工作侧重于调整工资水平较低地区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由于农村小学教师工资普遍偏低,因此成为本次工资调整的重点。其他地区则分别情况,由主管部门统一掌握,或少调整,或不调整。对于中师毕业的小学教师,将他们的最低标准提高至140分。新的《工资标准表》把小学由原来的四个类型改为两个类型,即省辖市以上和一般地区两类,并在原工资等级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各级的工资分。一般地区初等学校教职员的最低工资为95分,但各省可根据某些地区的实际情况按85分执行。若按85分执行仍感困难,则须另制定办法。

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通货膨胀得到有效控制、全国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5种实物折算工资分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实际生活的需要。1955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教育部颁发《全国初等学校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废除1954年11月制定的《全国初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表》。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标准改为货币工资标准,从1955年7月开始执行。货币工资标准仍同原工资分挂钩,由工资分乘分值计算得出。同时,为解决不同地区之间的物价差额问题,遵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价津贴标准,小学教师还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物价津贴,按标准工资的16%发给。在同时进行的工资调整中,有10%的教职工的工资级别得到提升。

1956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工资的决定》的要求,教育部发出《关于1956年全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事业工资改革的指示》。这次改革将教学人员与行政职工的工资标准区别开来,小学教职员的工资等级由1952年的18个等级压缩到11个等级,但增大了级差。这次改革整体提高了全国教师的工资水平,公立小学教师的月平均工资由30.2元增加到40.13元,比以前提高32.88%。[94]这次工资调整的幅度较大,所需经费较多,为保证小学教职员工的调配工资及时兑现,因调整工资所需增加的经费,全部纳入中央财政,由国家预算拨款。为规范对新参加工作的小学教师工资级别的评定,国务院于1960年颁布《关于评定和提升全日制中、小学教师工资级别的暂行规定》,要求在他们见习期满后,根据城乡不同生活水平及时地分别评定:“中级师范学校和高级中学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担任小学教师的,从小学教师工资标准8级或者9级起;初级师范学校和初级中学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担任小学教师的,从9级或者10级起。”[95]

表7-4 1960年全国小学教员工资标准[96]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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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工资标准由教育部1956年7月发布,执行11种工资区别类。根据国务院1963年、1979年规定,未列三类以下工资区的工资标准。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小学教师的待遇是很低的,而且城乡、公办与民办之间的差别是很大的。据笔者调查的一位长期任教于农村的公办小学教师反映,他当时对工资调整的方案并不了解,每月的工资都维持在18元的标准上。民办小学教师的待遇相对于公办小学教师来说要低一些。由于他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并不承担他们工资的主要出资人角色,对他们的劳动报酬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这就使他们的待遇受地方经济条件的制约,与地方经济水平作同向变化。但民办教师的工资并不一直由地方负担的。1952年11月教育部颁布的《关于整顿和发展民办小学的指示》中规定:对民办小学的补助经费,“平均按公立小学开支标准的50%计算列入国家预算,由各大行政区、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掌握调剂,合理使用,保证民办小学的教师大体上能与公立小学的教师享受同等待遇”。[97]这一力图明确民办小学教师待遇标准的规定,却遇到中央和地方教育经费拮据的双重困境,致使他们的实际所得只有公办小学的同仁们的一半左右,且绝大部分由地方支付。国家对此基本无力解决。以1958年和1959年为例,若根据《关于整顿和发展民办小学的指示》的规定,将民办教师工资的50%纳入国家预算,则1958年国家仅小学民办教师工资这一项就要支出1.33亿元,占社会文教经费的2.72%,占国家预算的0.4%;1959年这一项要支出1.5亿元,占社会文教经费的2.62%,占国家预算的0.29%。这无疑是一项巨大的开支。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办小学教师的工资也应像公办小学教师的工资那样逐渐增长。但由于他们“民办”的性质,使得这一愿望常常竹篮打水一场空。教育部对此曾明确规定:“私立、民办学校教职工增加工资,应从实际出发,研究确定,不要和公立学校强求一致,政府也不能包下来调整工资。增加工资所需经费,应从增加私立、民办(主要是民办)学校的经费来源上筹措解决;对确有困难的,亦可分别情况,酌予不同的补助。”[98]在支付方式上,也不尽相同,有的以工分的形式,有的以货币的形式。以工分作为自己劳动报酬的教师,他们一般不脱产,被视作某一劳动集体的一员,其生产劳动之外的教学活动也属于集体劳动的一部分。工分的计算,除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照常记工分外,他们备课和上课的时间也补助公分。在农村这个知识分子稀缺的地方,他们也就取得了知识分子的身份,大队每月还对他们补助15个劳动日,以表示对他们付出的一般人所没有的脑力劳动的补偿。通过不脱产的方式,他们的实际所得比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要多一些。[99]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教师工资,其待遇采取因人、因社、因地制宜,群众与教师协议的原则,一般都较低。如在浙江,平均只有14元,山区民办小学教师的待遇普遍较少,大都只有8元、10元。这种原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贫富不均的现象,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达39元,而低的仅有5元。为减少这种贫富悬殊,有些地方由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再适当比照公办小学教师待遇制定标准,一般的在20元左右,高的达39元;有的县还一律规定民办教师依9级工资标准。还有的地方的教师工资随群众生产的发展而提高。如萧山盈丰乡丰义小学附设的民办班,教师工资最初每月19元,后来逐步提高到27元、30元;后由于棉花丰收,社干部又主动研究民办教师工资,决定再提高到35元。[100]对于那些原来为公办小学教师,后来在公办转民办中留在民办小学或为了加强对民办小学的领导而由政府调入民办小学的,其工资待遇的标准,应与公办小学相同,若群众负担有困难,由地方经济补助。

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处于人们所称的“四便宜”之列,即与邮票、食盐和火车票一样便宜。这是由他们的社会地位决定的。在当时,小资产阶级、小知识分子、小学教师被人们称作“三小”,可见小学教师社会地位之低了。这种弱势的社会地位,使得他们的利益很少受到关注,且常被侵占。

在多次的工资提升中,小学教师所得最少。1959年和1960年,国家连续两次对少数工资级别偏低的教师调整了工资。1959年的升级面,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为5%,普通中学为4%,小学教师不在这次工资提升的范围之列,没能从中分到一杯羹;1960年,根据教育部《关于1960年高等学校和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教师工资升级工作的几点意见》,小学教师的升级面为25%,小于高等学校的40%。这种被忽视的做法在1963年的工资升级中得到纠正。该年7月,教育部发出《关于1963年全国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工资调整工作的几点意见》。《意见》确定了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调整工资的升级面:相当于国家机关十七级以上的行政干部按中央规定区别对待;相当于十七级以上的教师,可按中央或地方规定,适当照顾。其余人员按40%执行。《意见》还指出:中小学教师,工资一向偏低,生活比较困难,今年的升级面,应加以照顾,一般不宜减少。[101]这次工资升级,体现了对小学教师的偏重,增加了他们的经济收入,为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享受国家干部待遇的小学教师的日用品、副食品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由国家统一供给。但低微的社会地位使他们受到歧视,不能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享受日用品、副食品的供应待遇。如河北省涿县的地方干部每月补助米糠2斤,定期发给肥皂票、香肥皂票、鞋票,重要节日还有几两肉和其他物品,但小学教师都没有享受到这些。山西一些县的公社干部把该分给教师的日用品私分去了。太原市晋源区在分配衣料上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干部3人分一件,教师12人分一件。吉林省小学教师,供应商品不能与其他部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有时不供应,有时供应的数量过少,有时供应的质量不好。这种情况在农村尤为突出。怀德县大榆林公社在供应鞋面布时,各部门职工全都得到了,就是不供应学校教师。[102]针对这种不公平现象,商业部、教育部于1961年12月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农村小学教师的副食品和生活日用品的供应,应当与当地脱产干部同等待遇。两年后,在讨论制定《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时,重申这一要求,并将其交由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负责解决。

60年代初,曾出台几份提高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文件,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真正贯彻执行。

1961年4月,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在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要在教育工作人员中实行工龄津贴制度,以便对长期从教人员进行奖励。4个月后,教育部向中央提交了实施教龄津贴的办法。1962年12月中旬,周总理在听取教育部工作汇报后专门针对建立教师工龄津贴制度作出指示,这一制度不必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实施,鉴于小学教师生活困难,可以先在小学教师中实行。随后,这一制度被写进《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教育部也拟定了《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暂行规定(草案)》。但这些《草案》一直都停留在计划阶段,未能进入实施阶段。

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全日制中小学工作条例草案和对当前中小学工作几个问题的指示》及随后颁布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都提出长期从事教育工作而又成绩优异的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专家,工资待遇应该较高。根据这一指示精神,教育部立即着手进行评选中小学教育专家的工作。评选工作先在上海、北京两地进行试点。1963年9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决定暂不实行这一措施,试点工作仅历时半年便停止了。

除按劳取酬外,小学教职工还享受疾病医疗等福利待遇。福利待遇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缓慢提升。根据政务院1952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的规定,公立小学教职工自1952年7月起实行公费医疗待遇(私立小学从该年10月起实行),患病医疗的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或住院所用的药费,均由医疗拨付。1953年3月,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发出《关于1953年度“教育支出”预算的联合通知》,要求按1952年下半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另拨工资总数的2.6%作为福利费。此项福利费按中央人事部的规定执行,核实拨交各省(市)县(市)统一掌握,不得平均分配使用。1964年5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问题的报告》中规定:“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病人的往返车、船费,可参照差旅费的规定,在原单位差旅费项下报销。”[103]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待遇,视个人任教年限、病假时间长短等情况发给部分或全部工资。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以教育法规的形式得到确认。在《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中就规定:“地方行政部门应该将教工福利费按上级规定,拨给学校,教工福利费不得挪作他用。”[104]这对于维护教职工利益、保证教职工福利费的专款专用,产生了积极影响。

【注释】

[1]顾明远.教育大辞典(增订合编本)[Z].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185.

[2]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大事记(1949—1982)[Z].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3:155.

[3]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39.

[4]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周恩来教育文选[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85.

[5]491230,钱俊瑞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要点[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7.

[6]510827,韦悫.巩固和发展新中国的初等教育和师范教育——在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和师范教育会议上的报告[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09.

[7]薄一波.关于一九五八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N].人民日报,1958-2-13(3).

[8]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大事记(1949—1982)[Z].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3:219.

[9]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大事记(1949—1982)[Z].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3:234.

[10]590112,康生在中央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录)[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872.

[11]590517,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教育工作的十个文件的通知[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900.

[12]周恩来.政府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1959-4-19(4).

[13]591126,陆定一同志在全国文教书记会议上的讲话(节录)[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932.

[14]600127,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各级各类学校1960年春季招生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948.

[15]一说当时全国有小学校95万所,学生9200万人。与1957年相比,小学校增长了73%,学生增长了43%。参见581101,党的教育方针的凯歌——祝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展览会开幕[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862.

[16]刘英杰.中国教育大事典(1949—1990)[Z].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324;其中招生数据来源: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1021.

[17]各年招生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计划财务司.中国教育成就:统计资料(1949—1983)[Z].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216.

[18]601215,杨秀峰同志在全国文教工作会议上的发言[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02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计划财务司.中国教育成就:统计资料(1949—1983)[Z].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215.

[20]邱石.共和国重大事件和决策内幕[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394.

[21]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大事记(1949—1982)[Z].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983:322.

[22]1960年小学在校生数为9379.1万人,1964年的为9294.5万人。尽管1964年学龄儿童的入学人数比1960年的多700多万,但由于1964年的全国学龄儿童的基数比1960年的要大,故在学龄儿童的入学率上,1964年要比1960年少5.3%。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计划财务司.中国教育成就:统计资料(1949—1983)[Z].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215-219.

[24][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谢亮生等译.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395.

[25]58080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850.

[26]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23.

[27]58091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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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0919,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小学杂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附件:1955年全国公立中、小学征收杂费标准(草案)[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522.

[47]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解决1956年小学经费几项原则的指示.浙江省档案馆藏:全宗号J123,目录号15,案卷号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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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四川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教育厅民办小学调查小组.农业社办小学是民办小学的方向——四川永川县、内江市、资中县社办小学调查[J].人民教育,195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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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说明:在初等教育中也包括幼儿教育,因其数量少,且这只是粗略地估算小学教育经费情况,并非实际小学教育事业费,故在此将其忽略。

[63]550919,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小学杂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521.

[64]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大事记[EB/OL].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4/4416039.html,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4/4416041.html,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4/4416043.html,2008-01-06;邱德燊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实录(第五卷文献与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19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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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陈云传(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1186.这十八个问题是;一、读书;二、形势;三、今年的任务;四、明年的任务;五、四年的任务;六、宣传问题;七、综合平衡问题;八、群众路线问题;九、建立和加强工业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提高工业产品的质量问题;十、体制问题;十一、协作区关系问题;十二、公社食堂问题;十三、学会过日子问题;十四、三定政策;十五、农村初级市场的恢复问题;十六、使用生产小队成为半基本核算单位;十七、农村党团基层组织的领导作用问题;十八、团结问题。

[68]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36.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计划财务司.中国教育成就:统计资料(1949—1983)[Z].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371-372.其中小学基建投资栏参见刘英杰主编.中国教育大事典(1949—1990)[Z].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163.小学基建投资额占教育基建投资额比重根据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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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大力发展民办小学,推动小学教育大跃进.浙江省档案馆藏,全宗号J039,目录号10,案卷号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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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11209,商业部、教育部关于解决小学教师的副食品和生活日用品供应问题的通知[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073.

[103]刘英杰.中国教育大事(1949—1990)[Z].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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