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学英汉双语教学的再思考
吉 姿
[摘 要] 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扩大和深入,社会对外语人才急剧需求,人们普遍认为现有的英语课堂教学“费时低效”,为了给学生创造更多地与英语接触的机会,从而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我国许多省市在中小学日常教学中,用外语(主要是英语)进行非语言学科的教学,即双语教学。上海提出到2010年要让50万中小学生受益于双语教学。对于我国中小学大规模开展双语教学,社会上褒贬不一,观点形同水火。那么,双语教育的实质和目的是什么?我国中小学是否有必要大规模实施双语教学?中小学双语教学能否达到其实施的初衷?本文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 双语教育 双语教学
一、双语教育的定义
要阐明双语教育的定义,先要界定第一语言和第二语言及外语的概念。
从第二语言习得的角度看,第一语言(first language),即本族语或母语(mother tongue),是指一个人在婴儿期或童年时学会的语言(H.H.Stern,1997:10),即第一语言是一个人最先学会的语言。第二语言(second language)是在学习母语之后而学会的任何一门语言(H.H.Stern,1997:12),是与第一语言(first language)相对而言的。外语(foreign language)也是在学习第一语言之后学习的语言。“second language”,“foreign language”是同一概念,都是指在掌握的时间顺序上次于第一语言,其习得和学习都受到第一语言的迁移作用。Stern认为“...in recent decades the other term‘second language’has been increasingly applied for all types of non-native language learning...”(H.H.Stern,1997:15)。在当前国际外语界,此类术语如“第二语言”、“目的语”、“外语”是可以相互替换使用的。
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看,第二语言在其所处的言语社团(speech community)具有法定的地位(legal status),例如在加拿大,英语和法语都是该国的法定官方语言,英语和法语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外语指“...it is a language which has no legal status within the nation...”(H.H.Stern,1997:17),在其所处的言语社团内不具有法定的地位,是指其他国家的语言或外国的语言。例如:英语在中国。
只有在正确理解第一语言、第二语言以及外语的定义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正确理解双语教育的定义。
双语的英文“Bilingual”直接的意思就是:“Two Languages”(两种语言)。
对“双语”的定义,一般理解是“能够操持两种语言”(M.F.Mackey,1989:3)。加拿大双语教育专家M.F.麦凯(M.F.Mackey)在《双语教育概论》中说到双语现象分为个体双语现象和社会双语现象。个体双语是由于他需要或者希望在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与操另一种语言的人们进行交际而产生的。社会双语是由两种语言在社会上所起的作用引起的,即两种语言同时存在于一个社会。一些社会成员使用一种语言,另一些社会成员使用另一种语言,但是其中的每一个成员不一定都是操双语者。导致社会双语现象的主要原因有:1)殖民主义统治的结果。例如:新加坡。2)民族冲突、多民族共存以及多元文化需要的结果。例如:加拿大。
纵观世界,大凡采用双语政策的国家和地区都实行双语教育体制(卢丹怀,2003:143)。
对于双语教育,很多辞书给它下了定义:
《朗文语言教学及应用语言学辞典》(Longman Dictionary of Language Teaching &Applied Linguistics)认为,双语教育指在学校里运用第二语言或外语教学知识性科目(Richards J.C.et al,2000:45)。
《多元文化教育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of Multicultural Education)认为双语教育是指教育者经政府批准用学生的母语进行教学。在教学的过程中,两种语言同时使用。目的是促进学习者的母语学习,保证优质的教育(转引王斌华,2003:3)。
《教育词典》(A Dictionary of Education)指出,双语教育是培养学生能同等熟练地使用两门语言的教育,每门语言的课业几乎各占一半(转引王斌华,2003:3)。
M.F.麦凯(M.F.Mackey)认为:“双语教育”这个术语指的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的教育系统,其中一种语言常常是但不一定是学生的第一语言。(W.F.Mackey,1989:45)
纵观这些定义,双语教育的显著特征就是把两种语言(一般是学生的母语和目标语)作为教学媒介语(Medium of Instruction)的教育系统。例如:在美国,双语教育的对象是教育母语为非英语的学生,因此英语和学生的母语是双语教学的媒介语。
二、双语教育的目的
双语教育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在本质上是受它所隶属的社会、政治环境及其特定的目标制约的(M.F.Mackey,1989:86)。
在不同的国家,双语教育实施的背景、目的各不相同。
双语教育作为一种教育体制,从全球范围来看大致有如下10个目标(转引冯增俊,2003:18):
1)将个体或集体同化到主流社会中;
2)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而使人社会化;
3)统一多语社会,统一多数的与少数的、多数的与部落的或者多数的与国家的语言的不同状态,使人们能够同外界交际;
4)提供有市场的、能够帮助人们找到工作、得到好的职位的语言技能;
5)保存民族、宗教的认同感;
6)扩散殖民语言;
7)在不同语言和政治团体间进行斡旋和调解;
8)扩大精英团体,并保持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
9)给与日常生活中无平等地位的语言以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10)加深对语言和文化的理解。
中小学教学是有加深对语言和文化的理解以及提高语言技能的目的要求,但这完全可以通过外语课程本身来实现,中国中小学是不可能有以上提到的双语教育的其他目的需求。
三、我国双语教学的界定
在我国,双语教育由来已久。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日益加快,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时代对双语人才的需求,一些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继在基础教育阶段试验、实施双语教学,主要是以汉英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
国外对双语教育的提法是“bilingual education”,“bilingual schooling”或“bilingual instruction”。我国学者的提法是双语教学。华东师大王斌华教授指出“我国的双语教学主要是指课堂层面的双语教学活动,而不是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层面的双语教育活动”(王斌华,2003:5)。
上海市教委双语教学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朱浦先生在《对推进上海中小学双语教学的思考》(载《上海教育》2001年第14期)一文中对双语教学的内涵是这样诠释的:“所谓双语教学,即用非母语进行部分或全部非语言学科的教学,其实际内涵因国家、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异。而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亚洲国家和地区正在探索实验的双语教学,一般是指用英语进行学科教学的一种体系。”
本文认为教育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教学是从属于教育的。德国大教育家赫尔巴特指出“教学永远具有教育性”,这是不争的教育名言。也没有谁在教学过程中会提出“我这是教学,不是教育”这样的论断,教学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如果说双语教学是一种教学手段的话,那也是要为一定的教育目的服务的,这种教学也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其次,从教育发展来看,我国的教育是在国际教育的大环境之下,教育术语也会影响到教育研究的发展。因此,本文认为双语教学的提法不妥。
四、中小学双语教学的可行性之争
如前文所述,双语教育的目的是源于种族同化、文化认同、社会稳定、民族和谐、避免国家分裂等方面的需要。从双语教学的目的上看,我国没有以上的这些需要。但双语教学目前在我国教育界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在上海、辽宁、山东、广东、江苏等许多省市的许多地区和学校都已经开展了双语教学实验。上海中学校长唐盛昌指出:“……我校的双语教学不局限在一二门学科内,也不局限在非主干基础课程之内,而在更为广泛的学科和领域开展双语教学实验……”(唐盛昌,2005:6)。上海市提出在2010年要让50万中小学生受益于双语教学。双语教学实验大有由“星星之火”转为“燎原之势”的趋势。
双语教学的实验是在赞成与否定的争论声中展开的。赞成双语教学者认为双语教学的开展可以大大改进长期以来我国英语教学“费时低效”的现状,为学生的英语学习提供更多的实践空间,从而提高英语学习的时效性,也为学生使用第二语言的思维打下基础。
然而,国内很多专家提出了水火不相容的观点,对中小学大规模开展的双语教学表示了极大的担忧。
据2006年2月2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著名语言学家、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马庆株教授表示,“我不反对学习英语,但是对于现在各类学校,尤其是中小学、幼儿园推出的‘双语教学’我坚决反对,并呼吁加以制止。”马教授说,“双语教学”本来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使外来移民和少数民族能够使用主体民族语言,在教学中采用他们的民族语言和主体民族语言进行教学,最终过渡到能够接受主体民族语言的单语教学。而近年来有人主张在中国高等教育甚至在中国基础教育中普遍采用汉语和英语进行“双语教学”,这不符合其本来意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桂诗春(2004)指出,在某个意义上说,双语教育是普通教育制度以外的“另类”教育,不可能成为普通教育的普遍模式。在大学里,也有人主张采用这种教学方式,用另一种语言来讲授某一门课。这也是高等教育制度中的“另类”教育,不可能成为高等教育的普遍模式。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顾永琦(2005)教授在《香港双语教学尝试的经验教训及启示》中,指出香港的双语教学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带来了严重的语言与社会问题,这是发生在一个类似于上海却比上海更现代化的富足社会,一个在语言环境、社会政治背景和经济实力等方面比内地任何一所城市更适合进行全英文教学的城市,但却未曾引起内地学界与有关部门的重视。
上海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李永宁认为:“我国双语教学的真正意义所在是英语作为专业工作语言与英语专业的精英人才的培养。”她还指出双语教学在我国应该是一种特殊需要的教育,只能在一小部分学校、与“外”字相关的职业学校和大学外语应用阶段开设为好,这样的教学从理论上既符合双语教学的定义,又能从我国国情出发,具有我国双语教学的特色(李永宁,2007)。李永宁还指出,不宜在中小学基础教育阶段普及双语教学。
五、对中小学大规模开展双语教学的再思考
双语教学就其本义来说,主要是指多元文化国家的一种语言策略,而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方法。双语教学通常涉及人类社会中某个种族群体的语言与主流社会语言之间的关系,关系到种族语言文化的继承、发展或消亡。通过双语教学,使学生掌握两种语言和文化,这样他们既能融入主流社会,又能保持本民族的文化和传统。而我国是一个以汉语为唯一官方语言的单语国家,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看,没有英汉双语教学的社会环境需求。
任何政策的制订和实施都必须依法进行,政策若缺少了法律的支撑,甚至违背国家的现行法律,这一政策本身就是无效的(杨辛,2004)。《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1年1月1日施行。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汉语作为教学语言的法律依据。
国内有些人士对英语教学提出批评,谴责多年来外语教学没有注重学生英语交际能力的培养。传统的英语教学培养出了的是“聋子英语”和“哑巴英语”。并且认为“聋哑英语”的症结在于:没有始终坚持“听说领先的原则”;没有长期阅读“原汁原味”的文章;过分注重客观题考试。
首先,很多人对英语交际能力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所谓的外语学得好就是有一口流利的英语。那些英语口语差的外语学习者被认为是不具有外语交际能力的学习者,这是对英语交际能力的片面理解。英语交际能力应该包括口头的交际能力和书面上的交际能力。书面的交际能力就包括阅读和写作。
的确,在各种语言能力中,最为人们向往的是口头表达能力,也就是“说”的能力。其实“聋哑英语”的说法并不准确。英语学到一定程度并非什么都听不懂,什么都说不出。当人们批评学生“说”的能力低下的时候是否考虑过如下问题:第一,国人学习外语的最终目的是什么?第二,真正需要学生说英语的场合有多少?根据一份调查显示(束定芳,2004:56),其实学生不是不会说,而是不能流畅地说,不能正确地说,更为主要的是他们没有说英语的迫切感和必要性。
我们学习外语并不是要求每一个学习者都能说一口流利、标准的英语。大量的事实证明,有了读和写的基础,一旦到了真实的语言环境,听和说的能力就很快能提高。过分强调口语而又不具备口语教育的语言环境,必然事倍功半(胡明扬,2002)。说的机会不多,但有了大量的读写,听说都非难事(李观仪,2003)。
其次,英语教学中存在的所谓的“聋子英语”、“哑巴英语”等“症结”,双语教学是解决不了的。在双语课上,是用英语获取学科知识,解决不了“听说领先”的问题。学生在听懂老师的授课上尚有难度,更谈不上听说领先。况且,英语教学中没有坚持原汁原味的阅读,双语课也解决不了。双语教材问题本身就是双语教学中比较突出的矛盾。
英语教学的一个主要的制约因素是教师的英语水平。当学生的口语水平受到指责的时候,是否考虑到英语教师是否有流畅的英语表达能力。提高中学的外语教学水平,关键仍然是要提高中学外语教师的外语水平(胡明扬,2002)。双语教学存在师资的问题也许比英语教学的师资问题更加严重。因此,双语教学难以解决英语教学存在的“症结”。
因此,要在中小学大规模开展双语教学是不切实际的,双语教学不可能成为中小学基础教育的普遍模式。双语教育在我国应该是一种特殊需要的教育,适用于少部分学校。例如为国际流动家庭(globally mobile families)的子女提供教育的国际学校以及地方学校(local school)的国际部。另外双语教育还可以用来培养英语专业的精英人才。诸如同声翻译、外语教师、从事外交工作、研究与从事国际法律事务和国际经贸等以外语作为专业工作语的人士。
参考文献
1.Stern H.H.1997.Fundamental Concepts of Language Teaching[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Mackey W.F.严正、柳秀峰译,《双语教学概论》[M],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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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明扬,“外语学习和教学往事谈”[J],《外国语》,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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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观仪,“我的英语学习与教学”[J],《外国语》,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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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庆株,“勿推行双语教学”[N],《中国青年报》,2006年2月22日
12.束定芳,《外语教学改革:问题与对策》[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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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王斌华,《双语教育与双语教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15.杨辛,“‘双语教学’的法律缺失与政策缺陷”[J],《柳州师专学报》,2004年第3期
16.朱浦,“对推进上海中小学双语教学的思考”[J],《上海教育》,2001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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