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国内外转基因植物安全管理
目前,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转基因植物的安全管理,并均遵循相对协调统一的管理理论和管理原则。同时,在管理形式和管理程序上也表现出较大的一致性。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研究和安全管理起步早,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机构分工明确的政府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技术标准(规范)体系、规范透明的公众交流等。
但在管理细节上,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存在较大差异,还远未达成共识。美国、欧盟、日本等转基因植物安全管理,因其管理措施和政策导向的差异而形成三种不同管理模式,被其他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所借鉴和参考。如以产品为基础的美国模式,强调实质等同性原则而采用较宽松管理政策以鼓励研发、生产和出口;以过程(转基因技术流程)为基础的欧盟模式,强调预防原则而采用较严紧管理政策以限制转基因农产品进口贸易;以日本、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中间模式,采用介于二者之间的管理政策,努力在鼓励自主研发与限制进口间求得平衡。
与此同时,有关国际组织也积极致力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国际协调管理。如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环境规划署(UNEP)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准则。最引人瞩目的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于2000年通过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管理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了规定,基于预防原则提出了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提前知情同意程序,要求对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并鼓励其缔约国制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法规和政策。迄今,全球已有40余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标识制度。
我国也非常重视转基因植物安全管理。国务院于2001年5月23日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条例,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和《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建立了安全评价、生产、加工、经营、标识、进口安全许可制度,形成了与种子、农药、兽药、卫生及进出境检验检疫等领域相衔接的法律法规体系;先后建立了由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研发单位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组成的行政监管体系;成立了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和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了分级(Ⅰ、Ⅱ、Ⅲ、Ⅳ四个安全等级)、分阶段(试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四个安全评价阶段)的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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