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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文件选编

时间:2023-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确立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随文印发。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教育人事部门。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认定全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上半年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时间规定为5月10日至25日。

第七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文件选编

教育厅文件

宁教人[2002]14l号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2.《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3.《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试行)》

4.《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试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教师资格配套文件 通知印发

抄报:教育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02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l: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确立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三条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以及本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执行教师资格制度,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者,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只能在中等职业学校、初级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条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七条 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必须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表2)的要求如实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学历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中等)师范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师班)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视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视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经单位推荐、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市(设区的市、下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或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试行)》随文印发。

第十条 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应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自治区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委托自治区自考办负责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委托宁夏高师培训中心负责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第十一条 普通话要求。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由指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负责测试。测试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已经持有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1954年1月1日之前出生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再重新测试普通话水平。

第十二条 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随文印发。

第十三条 拟聘任高等学校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十四条自治区教育厅和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教育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以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依据,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和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认定全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受自治区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五章 教师资格申请

第十七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组织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上半年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时间规定为5月10日至25日。其他受理时间由自治区教育厅届时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人坚持本人自愿原则,可在不同年度里分别申请《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者外。暂不受理其他社会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索取有关资料,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

(二)户籍或单位所在地证明;

(三)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四)《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五)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七)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对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不要求);

(八)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同时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章 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教师法》规定基本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依法受理,并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非依法律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考察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随文印发。

第二十三条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通过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依据测试标准和办法进行考察。面试重点考查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堂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充分尊重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考察结果,凡被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应届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证明、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二)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四)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

(五)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向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本批次认定结果,同时.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七)完善本级教师资格信息库。

第二十七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申请人发出有关认定材料的时间,视为已通知申请人的时间。申请人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料费、认定费不再退还;重新申请的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一)品行不端,不能为人师表者;

(二)被撤销教师资格不满5年者;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取消者;

(四)其他方面不符合条件者。

第二十九条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者,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十条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者,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者;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

第七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订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教育部监制,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选用黑色或蓝黑色打印。证书应用字规范、工整,涉及的数字应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教师资格种类必须填写全称。

第三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编号。证书编号共17位,其含义为:前四位是认定教师资格的年度代码;第五、六位是自治区级行政区代码,代表发证机关所在自治区《省、直辖市),我区代码为“64”:第七、八、九位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各市、县、区代码见附表3);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l”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码,“0”代表男,“l”代表女;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第三十五条 年度代码必须与认定年度一致,《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编号一致。《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取得教师资格者,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具有教师资格者,申请认定新的教师资格后,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原发证机关核实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证书的编号仍使用原证书编号。

第三十九条《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并影响使用的,由当事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毁证书,换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不变。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登记造册,集中销毁。

第四十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收缴其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应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和时间。

第四十二条 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本细则实施以前,已经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中国公民,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应调整出教育教学岗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聘用教师(不含外籍教师),须以取得与任教学校层次相适应的教师资格为前提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具体标准另文通知。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

附表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一、“本人简历”栏目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起。

二、“所学专业”名称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三、“申请任教学科”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学计划规定填写。

四、“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现从事职业栏”按国家规范要求填写(如公务员、医生、工人、农民、军人等)。六、申请人有下列情况,认定机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1.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2.被撤销过教师资格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本表一式二份,封面及表格第一页由申请人填写,第二页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和认定机构填写。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一、为做好全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的组织工作,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导下的评议审查组织,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院校在每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前从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临时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临时推举产生。任期随每次认定工作结束届满。专家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标准及规定程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评议、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三、根据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权限划分,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组成幼儿园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小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市(设区的市、下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组成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13人以上组成。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专家(特级教师、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等15人以上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院校)有关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专家(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等17人以上组成。各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l 至2名。其中,中青年专家应占三分之一以上,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专家或教师应各有1至2名。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任期内不对外公布。

四、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

组”),评议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成员从相应层次的专家库中临时抽取,组长临时推荐产生。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委员是当然的评议组成员。评议组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时一并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指导其工作。评议组主要职责是: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评议、提出评鉴意见。经评议,对半数以上专家评分合格(60分及以上)且评议组总评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方可提交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组建相应层次的专家库,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40人左右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同时具备以下素质: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应层次的高级教师职务,在本学科方面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功底、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对教育行政干部不要求);

(三)熟悉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四)身体健康。

六、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组建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库(应分别建库。下同),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委托的高等院校负责组建的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库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库,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库每三年更新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七、建立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其学科专家评议组出现学科专家人选不足的情况时,可以通过组织协商的形式,从全区其他市、县(市、区)、高校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学科专家予以补充。

八、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民主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召开会议时,出席的委员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五分之四。委员会应在集体听取学科专家评议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九、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坚决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扩大评议范围。对不能保证评议、审查质量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视情况或停止其工作,或宣布审查结果无效。经专家审查委员会评议、审查的结果不准复议。专家审查委员会及评议组成员应严格遵守评议纪律,内部评议情况不得向外泄露;其成员的亲属、子女为评议对象时专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如发现专家审查委员会委员及评议组成员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况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委员、评议组成员资格。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试行)

为做好全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测试对象和条件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全区高等学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不含拟聘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者)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或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均不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中国公民。参加测试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体检合格

(四)取得宁夏高师培训中心颁发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单科合格证书或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五)取得宁夏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等指定测试机构颁发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者。

二、测试的主要内容

1.高等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常识。

2.拟教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与本学科相关的知识。

3.理解把握拟教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能力,分析教学大纲及教材、确立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方案、组织课堂教学、实验指导(实习、实践)、进行教学效果测评的能力,选择教学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4.仪表举止,语言表达,心理素质及思维能力。

三、测试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面试指标及分值

l.仪表仪态。   分值15分

2.行为举止。   分值15分

3.思维能力。   分值15分

4.语言表达能力。 分值15分

5.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技能。分值40分

(二)试讲指标及分值

1.教学态度。 分值15分

2.教学目标。 分值10分

3.教学内容。 分值25分

4.教学方法。 分值20分

5.教学技能。 分值15分

6.教学效果。 分值15分

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四、测试方法

(一)面试:通过观察、提问、谈话等方式,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态仪表、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应试者所具备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情况。其中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测试。采用由学科(专业)专家组负责命题,应试者随机抽取回答的方式进行。对拟担任音乐、体育、美术、舞蹈等特殊专业教师者,在面试时还要进行专业特长测试。

(二)试讲:重点考察应试者组织课堂实施、实现教学目的、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以及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和制作教具的技能。根据应试者拟教专业指定试讲内容,应试者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班级组织教学,时间一课时。

五、测试程序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测试人员名单及测评时间,予以公布并通知本人。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面试和试讲。高校在职教师的试讲内容,由申请人提交最近一学期的教案,学科专家评议组根据教案,从中选择一课,申请人适当准备后,进行试讲。对拟聘任教师职务的社会人员,其试讲内容,由学科专家评议组按照不少于5课时拟定授课目录,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前l周予以公布。测评时,申请人将全部教案提交学科专家评议组,通过当场抽签的方式,确定试讲内容。

(三)由专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独立进行测评。最后由学科专家评议组汇总各专家测评结果,由组长签署评价意见。

(四)对同一专家测评的面试和试讲成绩均在60分以上者,认定为该专家测评成绩为合格;对半数以上专家测评成绩、学科专家评议组总评成绩均为合格以上者,提交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五)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学科专家评议组报送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结果结合其他有关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

六、测试工作的组织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统筹管理工作。受自治区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拟聘任教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组织工作。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具体工作,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其学科专家评议组负责承办。

七、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

2.《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成绩汇总表》。

附件4: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

一、为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刚》,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的对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

三、体检标准:体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体检不合格。

(一)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伴心功能不全者。

(二)高(低)血压病患者。参考项目:血压超过培66/12KPa(1加,90毫米汞柱)、低于11 46/7.4KPa(86156毫米汞柱)者;单项收缩压超过21 33KPa(160毫米汞拄)、低于10 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干6.66KPa(50毫米汞柱)者。

(三)结核病未治愈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或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患者。

(七)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之一者。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或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十)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或慢性骨髓炎患者。

(十一)麻风病患者,未治愈;性病患者;艾滋病检测阳性者。

(十二)青光眼患者,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1日性或稳定性跟底病除外)患者。

(十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5分记录数值法)。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十四)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或一耳全聋且另一耳听力低于5米者。

(十五)任何一肢不能动用者;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者:小儿麻痹后遗症轻度跛行者。

(十六)严重的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正常发音者。

(十七)男子身高低于155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者。

(十八)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影响面容者。

(十九)其他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患者。

四、体检机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五、体检要求

(一)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开展体检工作,是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环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加大对体检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力度,及时负责地解决体检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体检医院要指定一名院长负责体检的具体工作,并选调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队伍。在每次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和“体检标准及办法”,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奖惩制度。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必须由医院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每项检查,应指定专人组织,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三)参加体验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得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人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被更改结果上横腰划一条横杆,使被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左边写上更改后的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四)主检医师应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对照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作出“体检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结论,由负责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限定的时间内将体检表送交指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体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认定机构。

(五)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医院对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自行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得作为当事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健康状况的依据。

(六)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进行体检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体检医院必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医务人员配置到位,医疗设备准备到位,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确保体检结论准确、准时。对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当事人认定的教师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并通报批评。

六、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层次者,或高等学校拟聘任任教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部分体检项目标准的执行上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委托相应的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七、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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