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度与制度分析
(一)关于“制度”的定义
当我们触及制度主义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很快就会发现关于制度主义的一个核心概念——“制度”,本身却存在很多歧义,因此,这里我们有必要简要地检视一下不同学派和学者对“制度”概念的理解。
关于制度的一个较早定义见于经济学家沃尔顿·汉米尔顿的研究:“制度意味着一些普遍的永久的思想行为方式,它渗透在一个团体的习惯中或一个民族的习俗中……制度强制性地规定了人们行为的可行范围。”[13]而制度经济学创始人之一凡伯伦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它可以是作为“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综合”存在的一种生活方式。因此,人们以这样的方式生活,就是“生活在制度——也就是说,思想习惯——的指导下”,而这些制度通过“淘汰的、强制的过程”改变或加强“过去遗留下来的事物的观点或精神态度”。[14]由于它潜在的存在形式是人们对过去事物的一种观念意识,因而相对整个社会而言,也就是一种普遍的社会记忆。另一位创始人康芒斯认为,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所谓“集体行动”,既包括无组织的习惯,又包括有组织的运营机构,如家庭、公司、工会、联邦储备银行及政府或国家等。集体行动同“工作规则”密不可分,后者告诉个人能够、应该、必须做(或不做)什么。[15]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6]
制度包括人类用来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任何形式的制约。其中大体可以分为两类:(1)正规制约(又叫正规规则):是指由人类设定的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等内容。其中,政治规则是由宪法确定的,经济规则则体现在刑法、经济法及民法当中,合约虽是由个人确定的,但须经政府公证方为有效。因此,正规规则又可以大体分为法律和合约两类。[17](2)非正规制约(又叫非正规规则):是指由社会流传下来的一些制约。包括行为规范、行为准则,习俗和禁忌等内容。[18]
日本新制度经济学家青木昌彦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概括了其他人对制度的三种定义,并提出了自己的定义。[19]他指出,关于制度有三种定义,一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参与者,尤其是组织;二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规则;三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均衡解。他本人倾向于第三种定义,但提出了修正意见,把制度定义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20]德国学者柯武刚和史漫飞则将制度首先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两大类,内在制度又分为习惯、内化规则、习俗和礼貌和正式化内在规则;外在制度则定义为法律、法规等。[21]
我国学者对制度的定义也做了不少考察。张宇燕在他的《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一书中,在考察了前人研究成果后,从12个方面进行了概括和总结。李建德则认为,制度是人类社会中的共同信息,只有经过社会化的过程,个人才能获得这些信息,并把社会的共同信息内化为个人的行为规则。遵循这些行为规则,就能建立起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结构,减少社会中的个体在决策时的不确定性。人类个体通过共同信息而使合作关系得以形成,并把个人组织成社会,以有组织的整体来更有效地适应稀缺的环境世界。[22]
从对制度定义的考察看,虽然对于制度的定义莫衷一是,但是都有着共同点: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制度是由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所组成的。本章对于制度的定义比较倾向于采用诺斯的定义,认为制度由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构成。
(二)制度分析的三个主要取向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社会科学领域最为重要的流派变迁是新制度主义的兴起。[23]在经济学界,由于凯恩斯主义失灵、新古典经济学面临着困境、新古典综合学派也遭到了沉重的打击,一批著名的经济学家开始专门分析制度因素对经济的作用,被称为新制度主义。受经济学界同行对制度研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鼓舞,社会学界开始重新把制度纳入自己的学科视野。新制度主义在演进过程中虽然都是从制度的定义出发,解释各种制度的产生、变迁及其功能等,但是他们解释的逻辑和路径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根据这种差异性,霍尔和泰勒(Pahall and Rcr Taylor)、寇尔芭尔(Tkoelelble)等学者把现存的新制度主义研究倾向分为三种,即历史的制度主义(historical instituitionalsm)、社会学的制度主义(sociologicalinstitutionalsm)、理性选择制度主义(rationalchoice institutionalsm)。[24]
第一,历史的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是在同结构功能主义的争论中发展起来的。历史制度主义者以制度为核心来考察历史,并将“观念”等其他因素整合到制度分析中来,认为制度都有着自己的历史,历史是克服人类理性局限性的一个主要途径。它在制度与行为之间关系的问题上持折中的立场,即它的立场在计算观点(calculus approach)和文化观点(culturalapproach)之间摇摆。它把政治体系的结构理解为以非均衡方式组织的权力的联合,因此注重的是制度的发展及与其关联的权力结构而不是没有被限制的行为者。它在制度发展问题上强调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和没有预见到的结果。它注重的是在超越政治制度的同时也要关心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看法的组合等因素。因此,它所设计的世界比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所设计的要更复杂一些。
第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起源于对美国国会的研究。在研究中,理性选择主义者吸收新古典经济学中有关“经济人”假设理论,其分析工具主要有产权、寻租和交易成本等理论。它拥有特定的行为假定,即它假定为一个行为者拥有一套固定的偏好,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以通过精心计算出来的、非常具有战略性的方式采取工具性行动。它把政治理解为一系列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它注重于探讨集体行动中在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下能够达到最理想的结果问题。它在制度与行为之间关系问题上主张计算观点,即虽然制度影响个人的行为,但更重要的是,在各种制约下行为者通过计算其要采取的行动的补偿函数来决定自己的战略性行动。它在制度的起源问题上,认为制度是行为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设计的,制度的持续性在于其制度能不能够建立起成员之间合作关系。
第三,社会学的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是组织理论的一个分支,是在批判传统组织理论对文化与组织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认为现代组织所使用的规则、规范、程序是特定文化的一种实践状态,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社会学制度主义着重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变迁。
它所规定的制度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为个人的行为提供准则的“意义体系”的正式的规则、程序和规范,而且也包括非正式的象征体系、认知和道德层次。也就是说它的制度似乎等同于文化。它在制度与行为者之间关系问题上反对个人具有目的取向性和意图性,而主张个人根据社会上所承认的适合性的逻辑(logic of socialappropriateness)来采取行动并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一致性(identity)。这意味着它倾向于文化的方式。它在倾向文化的同时一个前提是与现有制度的一种吻合或者称为贴近,它在制度变化问题上反对制度不向效率极大化的方向发展而向强化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的方向发展,即制度变化的逻辑不是工具性的逻辑(logic of instrumentality)而是社会适合性的逻辑。
最近,新制度主义内部开始尝试着将三个流派的研究方法加以整合,但是,三个流派在研究策略上的差异性,特别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在理论基础上的相互排斥性阻碍了这一进程。新制度主义要想在制度主义内部整合为一个特点性很强的派系还面临着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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