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改造上升为监狱的主题
人格改造(1)与监狱发生关系,并逐渐上升为监狱的主题,大体上经历了二个阶段。
在18世纪的欧美监狱改良运动中,监狱开始与人格改造发生关系。而欧美监狱改良运动是在法国启蒙运动的推动下产生的。恩格斯热情赞扬法国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他说:“在法国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那些伟大人物,本身都是非常革命的。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2)监狱,这一专制制度的象征,自然难以逃避启蒙思想家的无情批判,难以逃避理性法庭的审判。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国家军政修明和教育普及,还不足以证明国家文明与否:要想检验一个国家文明或野蛮,监狱是把很好的尺子。因此,他倡导监狱改革。启蒙思想家直接造就出著名的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是意大得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正如美国法学教授克莱门斯·巴特勒斯所写的:“十八世纪的欧洲被后人誉为‘理性时代’和‘启蒙时代’。在这一时期最令人瞩目的是一些历史上最杰出的哲学家们认识到了人类的基本尊严的重要性和人性的不完美性。孟德斯鸠和伏尔泰在改革刑法和刑事程序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他们的主张激发了意大利人贝卡利亚的改革热情。”(3)贝卡利亚冒着生命危险,在1764年推出他的不朽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以人道主义的理性精神在刑罚史上发起一场变革。
现代刑罚学的奠基人:贝卡利亚(1738—1794)
出身于意大利米兰的贵族家庭,深受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影响,特别是孟德斯鸠的《波斯人信札》和爱尔维修的《论精神》以及达朗贝尔、狄德罗、布封、休谟等思想家对他的精神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此写下《犯罪与刑罚》这一名著。这一名著在人类刑罚史引起巨大的变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作者在批判封建专制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阐发了丰富的、令人耳目一新的刑罚思想,主要观点是:犯罪与刑罚应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官不得任意解释法律,不容许类推;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任何超越罪行的刑罚都是对罪犯权利的侵犯;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威慑来减少犯罪、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刑罚与犯罪相适应,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如何,同样的罪应受同样的刑罚;反对酷刑和死刑;被判刑的人有要求改正错判的权利;等。这些思想至今富有生命力,仍为现代刑罚的理论基础。从贝卡利亚的刑罚理论可以推导出监狱改革的思想,因为监狱与刑罚互为表里,刑罚的改革必然成为监狱改革的先导。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有两段论述特别引起我的注意。一段是:“刑罚的目的并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使已实施的犯罪成为不存在。……因此,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因此,应当采用的只是这样的刑罚,即在保持刑罚同犯罪行为相均衡的条件下,它给人们的精神上的影响是最强烈的和最持久的,而使罪犯的身体受到的痛苦是最少的。”(4)另一段是:“刑罚愈是残酷,人们的心灵亦愈是残酷无情,这正如同液体一般总是要和它周围的物体处在同一水准上一样。”(5)虽然贝卡利亚并未直接论及监狱的人格改造问题,但从这两段论述中,我感觉到了改造与监狱的内在联系:既然刑罚与人们的心灵具有如此深刻的因果关系,能够给人们精神以“最强烈的和最持久的”影响,那么,作为刑罚执行部门的监狱,也必然对罪犯的心灵和精神以深刻、强烈的影响;既然刑罚应当以预防犯罪为目的,那么,监狱就应当通过改革,使罪犯的身体受到更少的痛苦,而对他们的心灵和精神产生深刻的、良好的影响。
监狱改革的先驱:约翰·霍华德
人类监狱史上最为伟大的监狱改革家之一,1726年出生于英国伦敦富豪之家。1755年他曾被关入法国监狱服刑,亲身感受到监狱的黑暗与腐败。释放回国后,以伟大的人道主义精神积极致力于监狱改革。1775年开始,自费考察英国和欧洲各国监狱300多所,六次出国,耗家产三万英磅,1790年不幸死于考察途中。他的著作是《监狱的国家》,认为理想的监狱应当通过劳动和教诲,善于引导和感化罪犯;可以采用缩短刑期的制度,鼓励罪犯自新。他提出的改革思想涵盖了监狱的各个方面,包括环境、卫生、囚犯生活等。霍华德的监狱改革理论和实践,为人类监狱进入现代文明奠定了基础。他被世界公认为监狱改革先驱。1890年,国际监狱会议在俄国首都圣彼得堡召开。在开幕式上,为纪念霍华德逝世100周年,俄国政府宣布征集以“霍华德在监狱改革上的功绩”为题的论文。会议中央布置了霍华德的纪念模型。俄国皇帝亲临致祭,盛况空前。
如果说,贝卡利亚的人道主义刑罚理论还仅仅是孕育着监狱改革的命题的话,那么,他的同时代人——比他年长12岁的英国人约翰·霍华德则已扎扎实实开始了监狱改革的实践。霍华德在1755年曾被关进法国监狱,以其亲身经历深切感受监狱的黑暗与腐败。出狱回英国以后,他致力于监狱改革。从1775年开始,考察了英、法、德、俄、荷兰、瑞士、意大利、丹麦、瑞典、挪威等欧洲国家的监狱达300多所,他发现各国监狱的黑暗与专横状况大同小异。在《监狱的国家》一书中,他提出了监狱改良的设想,内容包括监狱的地形选择、犯人的住宿、女犯与少年犯的分类关押、建立监狱环境的卫生、监管人员的道德和专业化,等等。霍华德呼吁狱内环境必须是人道的,它不仅要求保护犯人的身体健康,还要提供适合犯人自我改造的场所,他强调:道德教育是促使犯人自我改造的动因。霍华德的监狱改革目标体现于他的一个有名的座右铭中:“单纯的刑罚难以控制罪犯,严格的纪律才能训导他们。”我们看到,在霍华德那里,监狱已经被赋予了改造罪犯的使命。霍华德是推动现代监狱形成罪犯改造这一主题的先驱。
与贝卡利亚、霍华德同时代的英国著名哲学家边沁也是一个热情的监狱改革家,他发展了贝卡利亚关于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的理论,并进一步将刑罚目的分解成“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即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使社会成员不敢犯罪,实现一般预防;通过把罪犯关押在监狱,使其失去犯罪条件,并通过道德改造,消除罪犯的犯罪欲望,同时借助刑罚威慑,使其不敢重新犯罪,实现特殊预防。我们看到,在边沁的特殊预防理论中已经包含了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改造的思想。
刑罚改革家:边沁(1748—1832)
出身于英国伦敦的一个律师家庭,曾任律师和伦敦大学教授;在其漫长的一生中,作为功利主义哲学的奠基人和刑罚改革家,边沁都是富有影响的公众人物。他的著名代表作是《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开宗明义第一句经典名言是:“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最高主人的统治之下:痛苦和快乐。只有它们才能够指出什么是我们应当做的,也才能规定什么是我们将要做的。”所以,他认为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和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的;反之,在道德上就是恶的;苦乐是可以计算的。他强调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必须使刑罚产生的痛苦大于犯罪带来的好处和快乐。
以霍华德、边沁为先驱的欧美监狱改良运动已经开始考虑监狱对罪犯的人格改善问题。在早期监狱改良运动中,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监狱所实行的以单身牢房为主要特点的宾州制(Pennsylvania system),或称费城制(Philadelphia system),以及纽约州奥本监狱所实行的夜间分房和沉默隔离为主要特点的奥本制(Auburn system)。这两种监狱制度以隔离和沉默为基本手段,一方面使罪犯“闭门思过”,反省忏悔,拯救自己不幸的灵魂,“与上帝共安宁”;另一方面,使罪犯形成对这种隔离生活的恐惧心理,从而不敢重新犯罪;同时,也可以震慑其他人不敢犯罪。
这是我们所说的监狱与人格改造发生关系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人格改造在霍华德那里是“犯人自我改造”、“训导”和“道德教育”,在边沁那里是“道德改造”,尽管名称不同,但改造作为监狱的一个功能和命题已经得到强调。改造罪犯之所以作为监狱的一个命题产生与刑事古典学派的两大刑罚思想密切相关:第一,刑罚人道化。刑事古典学派在启蒙思想家的深刻影响下,以人道主义为旗帜,批判了专制主义的刑罚制度,反对酷刑,力倡刑罚人道化。第二,以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目的。从这两大刑罚思想演绎出监狱必须注重对罪犯的改造这一命题,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在这一阶段中,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监狱与人格改造之间的关系是微弱的,模糊的。从理论上看,刑事古典学派在批判封建专制主义罪刑擅断、轻罪重罚,法外用刑、滥用酷刑等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努力阐明刑罚法定、刑罪相适应、刑罚人道的原则。因此,他们的刑罚理论是报应刑论。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为了达到刑罚的目的,只要使从刑罚中得到的害处超过犯罪所得到的益处就够了,而在超过益处这一部分害处中,还应该包括刑罚的不可避免和犯罪可能带来的益处的丧失”(6)。这就是刑罚理论中的公正报应论。报应刑论所关注的首先是刑罚的惩罚功能,而不是改造功能,预防犯罪的实践基础主要是惩罚和威慑,而不是改造。因此,罪犯改造这一监狱命题虽然已经产生,却远未成为主题。
美国首届全国监狱会议:《原则宣言》
1870年来自美国24个州和加拿大、南美洲等国家的130多名代表在俄亥俄州的辛辛那提举行第一届美国监狱工作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在人类监狱史上意义深远的《原则宣言》。《原则宣言》指出:“犯罪是一种道德疾患,而惩罚是治疗这种疾患的良药。治疗的效果是一个社会性治疗学的问题。惩罚的对象是罪犯而不是罪行,从而在罪犯灵魂中重新树立正常的道德观念,使其得到新生,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因此,监狱纪律的最终目的是矫正罪犯,而不是对其施以报复性的惩罚,应根据罪犯的进步情况进行分类,把矫正过程分为几个阶段:惩罚阶段、矫正阶段和保护观测阶段。应建立一套奖励制度,实行(1)减刑;(2)给罪犯一定的报酬;(3)逐渐减轻监禁程度;(4)不断为行为良好者提供一些优惠。在监禁期间,应当适度地让犯人掌握自己的命运。应当以非固定刑期代替固定刑期。应当以根据良好的改造表现减少刑期的做法取代以时间计算刑期的办法。”《原则宣言》在美国与欧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70年,在美国矫正协会第100次会议上,根据20世纪矫正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新成果,对《原则宣言》作了修改,1982年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更新。
资料来源:《外国监狱史》(潘华仿主编)
从实践上看,以宾州制、奥本制为代表的早期监狱改良运动,虽然已将罪犯的反省忏悔和改恶从善列为监狱行刑内容,然而,占主导地位的行刑目的是惩罚,而不是改造。而且,从人格改造的角度看,宾州制、奥本制以隔离和沉默为基本手段,违背了人的社会本性和社会性需求,贬损了人的自尊,严重损害了犯人的心理健康,是与改造的目的背道而驰的。马克思对这种监禁方式的批判是:“把人同外界隔绝,强制他陷于深沉的灵魂孤独之中,把法律的惩罚同神学的折磨结合起来——这种做法中所运用的刑法观念,最突出地体现在单人牢房制之中。”(7)因此,从人格改造的角度看,宾州制、奥本制都是失败的。
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监狱与人格改造相结合的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中,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刑罚理论又发生了新的变革,人格改造或人格矫正的概念在刑罚历史上形成了。随着刑事实证学派代表李斯特所力倡的教育刑论的问世,人格改造越来越上升为监狱的主题。
人格改造或人格矫正的概念在刑罚史和监狱史上形成,前提是犯罪人在犯罪学中取得了中心地位。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虽然在几千年的文明社会里早已被哲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教育家所关注和研究,但是,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却始终未能建立。刑事古典学派对犯罪的研究,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超越了前人。然而,在他们那里,犯罪学是依附于刑事科学的。直到1876年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著作《犯罪人》问世,才使犯罪学从刑事科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犯罪学为什么能借助于《犯罪人》独立呢?原因在于:刑事古典学派对犯罪的研究,注重于犯罪行为,而且,他们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常常局限于法律的角度,或者说,他们研究犯罪,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刑事法律,例如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通过刑罚达到报应,威慑的目的以预防犯罪等。因此,犯罪学只能束缚于刑事科学的襁褓之中。在龙勃罗梭那里,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已退为次要,他的研究已从犯罪行为深入到犯罪人。犯罪人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一门学科的主角。犯罪人之所以能在犯罪学中取得中心地位,并不是偶然的。19世纪是人类新思想、新学科蓬勃发展的重要时期,正如英国科学史家丹皮尔所指出的:我们有正当的理由把十九世纪看作是科学时代的开始(8)。在这一科学时代,生物学、物理学、化学、遗传学、人类学、社会学、哲学等诸多学科互相渗透、互相激励、生机勃勃,特别是1859年达尔文《物种起源》问世,对各个学科研究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恩格斯把《物种起源》称为“划时代的著作”(9),英国科学家赫胥黎指出:“《物种起源》出版,对于当时科学家,好象黑暗中的一道电光。”(10)这道电光同样划亮了当时的犯罪学研究领域。达尔文的进化论为人类学奠定了科学基础,不少学者认为,现代人类学产生于《物种起源》。龙勃罗梭就是在达尔文学说的影响下,从人类学的角度研究犯罪。他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民族学、数理统计学、精神病学等各种学科知识,以实证的方法,对犯罪人进行人体测量、心理学考察、医疗性观察和解剖测定。因此,他所创立的学科被称之为“犯罪人类学”。同刑事法学相比,人类学无疑是一个更为开阔、而且具有根本意义的视角。犯罪人作为人类的成员站在犯罪学的中心。
犯罪学的创始人:龙勃罗梭(1835—1909)
出身于意大利的犹太人家庭。长期研究医学、病理学、精神病学。他曾经担任军医、精神病教授和监狱的狱医,对士兵、精神病人和罪犯从病理学和解剖学上作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其名著《犯罪人》奠定了他作为犯罪人类学创始人的地位。
由此,几乎一切与人类相关的学科成果,如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生物学、遗传学、精神病学、解剖学等,都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犯罪学研究的理论基础;由此,犯罪学这一学科的处女地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开垦:犯罪人的分类、犯罪与遗传的关系、犯罪的个体原因、犯罪心理、犯罪预防等等一系列新的课题构成了犯罪学研究的新天地。在这新的学科天地中,人格改造的概念形成了。当犯罪学研究从犯罪行为进入到犯罪人时,犯罪学家们都承认了这样一个朴素的真理: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没有犯罪人也就没有犯罪行为。那么,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各种复杂因素中,犯罪人本身是一个主观的、能动的要素。在相近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中,多数人并不犯罪,只在很少一部分人犯罪,必然有其个体的、主观的原因。这样,犯罪人的人格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可以这样说,犯罪学是以犯罪人研究为中心的,而犯罪人研究又是以犯罪人的人格研究为中心的。犯罪人类学的创始人龙勃罗梭就是以遗传特点、精神状况、道德感、智能、情感、心理等人格特征对犯罪人进行分类的。龙勃罗梭的学生、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菲利继承和发展了这一罪犯分类理论。在罪犯分类的基础上,菲利提出了人格矫正的理论。
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代表:菲利(1856—1929)
出身于意大利一个贫穷的零售商人家庭,曾经在多所大学任教,长期研究刑罚学和犯罪学,曾经是龙勃罗梭的学生,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奠基者之一。他指出:“为了系统论述犯罪、刑罚和犯罪人的原理,有必要首先研究……犯罪人和监狱,因为事实应当先于理论。”他的著名代表作是《犯罪社会学》。他的卓越理论贡献是:拓展了犯罪学的研究领域,就犯罪原因问题,把龙勃罗梭强调过分的人类学的遗传生理因素置于同社会因素和个人心理因素的密切关联之中。
人格矫正的概念是菲利在分析和批判刑事古典学派的过程中阐明的。菲利认为,同样类型的犯罪由于犯罪人人格的差异,因而犯罪原因并不相同,因此,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人的人格为依据。但是在刑事古典学派那里,并不存在犯罪人具体的、个别的人格,因为他们仅仅把犯罪看作是法律问题,只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犯罪的名称和定义,除了在法律的严格规定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聋哑人、酗酒者以及精神病人作一些具体分析以外,每一个犯罪人都是抽象的、正常的人,所有的盗窃犯都是盗窃犯,所有的谋杀犯都是谋杀犯,他们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中形成的具体的人格被抹煞了,罪犯只不过是法官可以在其背上贴上一个刑法条文的活标本而已。如果这个标本还活着而且对法官说:“对我适用哪一条文,对你来说可能十分重要,但如果你仔细研究一下各种迫使我夺取他人财物的条件,你就会意识到这种重要性是图解式的。”法官会回答说:“将来的司法或许这样,但现在的司法并非如此。你所犯的是第404条,便依法在你背上贴上这一号码。在你离开法庭进入监狱时,将被换成另一个号码或其他数字,因为你的人格在代表社会正义的法律面前完全消失了。”(11)这种对罪犯人格视而不见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菲利看来无疑是只看表面病情,不问病因病根的江湖庸医。菲利把罪犯改造比喻成治疗病人,认为同样的疾病,应根据病人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治疗方法。菲利指出:“犯罪行为是研究犯罪人所需要的条件之一。但同样的犯罪,从人类学和社会学方面说,由于犯罪的原因不同,对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12)这是对人格改造所作的最早的表述之一。在这一表述中,我们看到:在犯罪行为后面是犯罪原因,而犯罪原因之所以不同,是因为罪犯的人格不同。因此,改造罪犯应当改造其人格。
“教育刑论”的奠基人:李斯特(1851—1919)
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创始人。长期在德国吉森、马尔堡、哈雷和柏林等大学任教。他的基本思想是:法的主题就是法的目的,刑罚仅仅是手段,目的是社会防卫。他主张预防犯罪,特别强调个别预防的重点不是预防不特定的、可能犯罪的人,而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因此,他主张刑罚个别化。他的罪犯分类思想是:罪犯分为惯犯和偶犯两大类;在惯犯中,可分为能改造的和不能改造的两大类,对前者,可处以自由刑实施教育改造;对后者,可采取与社会永远隔绝的措施。
人格改造的理论在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刑事实证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那里得到了更为明确的阐述。李斯特的名言是:“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教育刑论”是李斯特对人类监狱史所作出的最卓越的贡献,“教育刑论”使人类的监狱跨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最显著的特征是:人格改造上升为监狱的主题。李斯特的教育刑论包含以下主要观点:
第一,对罪犯科以刑罚应当具有明确的目的,而不应当是一种盲目的报应。刑罚的目的就是防卫社会、预防重新犯罪,维持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社会的基本利益。李斯特认为,早期的刑罚只是一种盲目的、直觉的、本能的、缺乏明确目的的观念的一种“社会反应”而已。由于强调刑罚的目的性,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刑罚理论被称之为“目的刑主义”。
第二,刑罚在实现其基本目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追溯和消除犯罪原因,从犯罪根源入手预防重新犯罪。李斯特认为,犯罪原因是二元性的,包括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但他强调“社会因素比个人因素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13),犯罪主要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贫困、失业、亚文化的影响等等,决定了人必然犯罪。犯罪是一个自然而必需的疾病过程,是在犯罪人个体的本性与社会环境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下形成的。
第三,根据二元性的犯罪原因论,李斯特认为,消除个体性犯罪原因的任务应当通过刑事政策完成,而消除社会性犯罪原因的任务则应当由社会政策完成。他的著名论断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本身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
第四,根据上述刑罚理论,李斯特认为,刑罚的本质应该是教育而不应该是惩罚。罪犯是可教育、可改造的,既然不良的社会环境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国家就不应当惩罚作为不良社会环境之产物的犯罪人,而应当通过刑罚来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由此,李斯特的刑罚理论被称为“教育刑论”。
第五,教育刑的目的在于人格改造。李斯特认为,行刑应当以个别的行为人为根据,犯罪行为本身并不具备可惩罚性,只有犯罪人以及由犯罪人人格所体现出来的犯罪倾向和反社会性才是刑罚关注的重点。所以,刑罚的执行应当以人为根据,而不是以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为根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主要关注的不是犯罪行为产生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而应当是犯罪人的人格。因为,犯罪人之所以犯罪,其根源在于人格缺陷和不良的社会环境,对犯罪人实行刑罚的过程,如同治病必须消除病根,目的在于使犯罪人低下的人格改造成为良好的人格。
第六,刑罚个别化,人格改造应当因材施教。李斯特认为,对不同的犯罪人应当适用不同的刑罚。他把犯罪人分成偶犯、惯犯、可能改造者和不可改造者等类别,认为对可能改造并且有改造必要的犯罪人应当采用教育改造的刑罚措施,对于抗拒改造的犯罪人则应采取隔离性的刑罚措施。在人格改造的过程中,应当根据犯罪人恶性的深浅,以及气质、性格、性别、年龄、职业等具体情况,实行不同的改造手段,这样才能达到教育改造的效果(14)。
如果说,在霍华德那里,改造罪犯这一监狱行刑的主题还只是得到初步阐述的话,那么,在刑事实证学派那里,特别是在李斯特那里,已经得到系统而有力的论证。随着刑事矫正理论的形成和成熟,现代监狱发生了根本变革,特别是随着教育刑论的形成和发展,人格改造越来越上升为监狱行刑的主题,围绕这一主题,本世纪以来监狱的刑罚执行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主要有:
第一,行刑个别化。所谓行刑个别化,是指对不同类型的罪犯适用不同的刑罚方法。在现代刑罚中,行刑个别化的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运用,它体现于刑罚适用和行刑处遇两个层次:在刑罚适用上,对罪犯、惯犯加重惩罚;对少年犯的刑罚处罚专门化(如从轻处罚、从宽适用缓刑、假释制度等);对初犯、偶犯适用缓刑、假释制度等;在行刑处遇上则强调针对个体人格特点不同的罪犯实行不同的处遇,因此,行刑个别化也可以称之为处遇个别化。行刑个别化的原则是以人格改造这一主题的确立为前提的。从刑罚适用这一层次上看,行刑个别化主要依据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越大的罪犯,刑罚处罚越重。而人身危险性则是由罪犯的人格所决定的:累惯犯的人身危险性高于初偶犯,是因为他们具有犯罪人格;对少年犯的处罚之所以要专门化,是因为他们的人格具有更大的可塑性。从行刑处遇这一层次上看就更清楚了:人格又称为个性,表明了个体之间的差异,人格改造是针对罪犯不同的个体特征实行不同的改造,因此,人格改造决定了行刑处遇必须个别化。
第二,行刑科学化。人格改造上升为监狱主题,必然带来行刑科学化。行刑科学化与行刑个别化密切相关,它主要体现于对罪犯的人格调查和人格改造这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实行人格改造,就必须认识罪犯的人格。而人格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人格的独特性是由个体的遗传、生理、年龄、性别、心理、社会经历、价值观念、行为特点、文化教养等等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因此,监狱必须从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教育学、伦理学、精神病学等等学科的角度对罪犯进行人格调查,并在人格调查的基础上设计人格改造的方案,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监狱的广泛运用带来了行刑的科学化。
第三,行刑文明化和人道化。如果说,刑事古典学派的历史功绩在于使刑罚脱离了封建制度下罪刑擅断、轻罪重罚、法外用刑的不文明、不人道境地而走向文明化、人道化;那么,刑事实证学派则将刑罚的文明化、人道化推向了一个更新的高度;特别是李斯特的教育刑论,以教育替代惩罚,规定为刑罚的本质,对刑罚的变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至于刑罚的本质是惩罚,还是教育,这是可以研究的学术问题。在实践上,由于人格改造上升为监狱主题,就极大推进了监狱行刑的文明化和人道化。因为人格改造所包含的前提是:应当尊重罪犯作为人的权利和自尊,确信罪犯的人格是可以改造的;而且,在改造过程中,罪犯并不是被动、消极的客体,他们同样是自我改造的主体,应当以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和主体意识投身于人格改造的实践。因此,行刑必须文明和人道,这样才能使罪犯自尊向上。而在缺乏文明和人道的监狱里,必然形成监狱与罪犯之间的对立,在充满对立的监狱里,是无法进行人格改造的。
第四,行刑社会化。人格改造的目的在于使罪犯带着被改善的人格复归社会。人格改造的成果不仅应当在出狱者复归社会的过程中得到检验,而且应当在复归社会的过程中得到巩固。因此,人格改造并非仅仅由监狱所承担,同样应当得到社会的支持。这样,监狱与社会在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的共同目标下结合起来了,带来了行刑社会化的趋势。行刑社会化体现为两个方面:社会力量介入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和出狱人员复归社会后,得到社会的收容、保护、救助和就业安置。行刑社会化对于人格改造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更生保护,对于预防出狱人员因失业失学、经济困难、游离失所、社会歧视等客观原因而重新犯罪是非常必要的。
监狱行刑的个别化、科学化、文明化、人道化和社会化趋势都是围绕着人格改造这一主题而形成的,可以说,当监狱认识到并承担起“教育刑论”所阐明的刑罚使命时,它本身就面临着一次深刻的自我改造,它的存在价值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和使命主要并不在于对罪犯的监禁和惩罚,而在于对罪犯的改造。在监狱文化中,教育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监狱学校化成为“近代行刑之最高理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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