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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改造的基础构成

时间:2023-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以“五部人格结构”为基础,阐明人格改造的基础构成。人格改造的基本内容包括对五个人格子系统的改造:(一)对人格生理系统的改造,即罪犯的某些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生理遗传因素应当纳入人格改造的视野。人类基因的破译,基因修饰技术的出现,将成为降低犯罪率、改造罪犯人格的技术手段。研究人格改造的基础构成是为了从基础理论上分析和认识人格改造,从研究人格本身出发去探讨人格改造。
人格改造的基础构成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第三章 人格改造的基础构成

内容提要:

当人格的结构已经清楚,人格改造应当包括哪些基本内容也就迎刃而解了,正如了解了人体结构,也就了解了医学的基础构成。本章以“五部人格结构”为基础,阐明人格改造的基础构成。人格改造的基本内容包括对五个人格子系统的改造:(一)对人格生理系统的改造,即罪犯的某些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生理遗传因素应当纳入人格改造的视野。我们称之为“人格载体的治疗”;(二)对人格动力系统的改造,这是人格改造的主体工程。因为人的行为最终是由人格动力要素决定的;(三)对人格自我意识系统的改造,其目的是构筑罪犯人格的基础;(四)对人格道德良心系统的改造,其目的是在罪犯的人格世界建立自律的道德心理机制。这是人格改造的高级层次;(五)对人格的心理特征系统的改造,其目的是使罪犯的个性得到健康发展,它体现人格改造的成果。

值得关注、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1﹒与人格改造相近的概念有人格矫正、人格矫治、人格治疗、人格康复等,诸如此类的概念强调将罪犯人格中不良的、病态的偏差和缺陷改正过来,使其恢复正常。与这些概念相比,人格改造的含义更为丰富,它包括“改”和“造”两个互相联系、互相激发的方面:所谓“改”,与矫正、矫治、治疗、康复的含义相同;所谓“造”是指在罪犯的人格中培养和塑造新的要素,不仅使罪犯的人格恢复正常,而且使其人格得到发展。所以,人格改造是一个更科学、更完整、更具有深度的概念。

2﹒在犯罪学领域,犯罪生物学研究,包括犯罪体质学、犯罪遗传学、犯罪病理学、犯罪基因学等,始终作为一大学术流派和研究方向存在着。当代科学的许多成果支持了这一研究,如脑科学、基因学等。2000年,“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对人类基因组测序和草图的绘制工作宣告完成。人类基因的破译,基因修饰技术的出现,将成为降低犯罪率、改造罪犯人格的技术手段。

3﹒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差异,归根结底由行为决定。行为取决于动机,动机来源于需要。从需要产生动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由于社会文化因素是复杂的,相同的需要可能形成不同的动机。需要在孕育和形成动机时,由于社会文化因素的作用,必然发生种种分化和变形,从而形成丰富多彩的“动机”,即人格动力要素,如兴趣、信念、信仰、理想、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等。我们把这些人格要素称为“文化性动力要素”。

4﹒人格的基础取决于什么?取决于人的自我意识。为什么?因为自我意识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具有的对自己存在状态的认识、分析和评价。这是人与动物在心理上的分水岭。人具有自我意识,才使人与动物相区别,才具备了“人”的资格,那就是“人格”。自我意识体现了人的本质。

5﹒良心具有生物遗传基础,遗传因素是社会本能。但良心的内容并不是天赋的。良心似乎是抽象的、内心的东西,但却是真实的。它体现于道德自律,体现于道德义务,体现于道德责任感。所以,对罪犯的良心培育不是抽象的,而是生动、具体的;它是在罪犯的忏悔中修复其道德义务的过程。

6﹒人格改造所追求的目的,并不是消磨罪犯的个性,使他们千人一面,趋于一致,如果这样的话,那将是人格改造的最大失败;相反,人格改造是在承认、理解、尊重罪犯人格独特性的前提下,使他们的个性得到完善,得到发展。

7﹒气质类型并没有优劣之分,更不存在道德意义上的善与恶。而性格则不同,性格是人格的核心要素,性格有优劣之分,具有道德评价和价值判断意义,性格有善与恶的区别。罪犯的改恶从善,主要体现于性格的改变与完善。

8﹒任何人的性格,无论多么复杂,都是由相反两极所构成:由动物性的一极,也有社会性的一极;有善的一极,也有恶的一极;有真的一极,也有假的一极;有美的一极,也有丑的一极;等等。我们不可能通过人格改造消除罪犯性格中相反的两极,却可能使罪犯性格中的相反两极产生此消彼长的变化,主要体现于道德人格上的改恶从善。

9﹒罪犯也具有潜能。对于人格改造而言,开发罪犯的潜能是一个非常具有探索意义的重大课题。情况往往是,当一个罪犯的潜能得到开发,其人格也得到了更新、改善和发展。这是最具有人类学和教育学意义的人格改造。

研究人格改造的基础构成是为了从基础理论上分析和认识人格改造,从研究人格本身出发去探讨人格改造。我们已经初步阐明了五部人格结构,并由此可以把人格改造分解成五个部分。根据五部人格结构可以把人格改造分解为五个部分。我将依次研究、分别阐明人格载体的治疗、动力系统的改造、人格基础的构建、道德良心的培育和人格心理特征的发展。

改造的含义

美国学者菲里普·赖克尔认为,改造(rehabilitation)是矫正领域中一个恰当的术语,是一个可以与刑罚(punishment)联系起来的合适术语。他根据改造哲学的历史发展顺序,仔细辨别了改造3种含义:(1)作为拯救(reclamation)改造。他认为,改造一词历史悠久,最早的含义是“拯救”,意思是从邪恶中拯救犯人,以便征服犯人,使其回归正确的生活方式;而正确的生活方式是道德的基础。宗教在对罪犯的拯救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例如,19世纪后期,贵格会教徒的教义在美国宾夕法尼亚的监狱活动中产生了重要影响,他们主张监禁犯人的目标之一就是拯救罪犯的灵魂。除了宗教的动机之外,拯救也有世俗的“人道主义”基础,即相信通过消除痛苦与苦难,可以促进人类的福利。(2)作为“改造”(refomation)的改造。根据早期“改造”的含义,为了把犯罪人从邪恶的方式中拯救过来,就要向犯罪人提供认识错误、使其回到本来就有的善良本性的机会。另一方面,早期的“改造”也意味着,为了使犯罪人采取新的、经过改进的生活方式,必须要求在犯罪人身上发生一些具体的变化。这就是拯救与改造或转变之间的区别。(3)作为个别化治疗的改造。到了20世纪,改造才具有“个别化治疗”(individualized treatment)的含义。根据个别化治疗的观念,犯罪与疾病(特别是精神疾病)具有相似之处:既然大部分精神病人是可以治愈的,因此,大部分犯罪人也是可以转变的;可以用与治疗疾病相类似的方式转变或者改造犯罪人。个别化治疗,是矫正领域中医学模式的核心。尽管改造有拯救、转变的含义,但是,改造在当代的主要含义就是个别化治疗。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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