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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实践主体间权力失衡的现实表现

时间:2023-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传统课程观念之下,第一,上述四种实践主体的课程表现出一种层次关系。也许,伴随着大学、教师和学生作为课程实践主体的主体性的退化和失落,大学课程最终走向僵化。

第二节 课程实践主体间权力失衡的现实表现

当前我国大学课程的问题,初看很复杂,但实质也有其简单的方面。大学课程的实态效果,说到底反映在三个方面:有没有学生愿意学,有没有教师愿意教,相应的教学保障条件怎么样。由此看来,学生、师资、保障条件,构成了实态大学课程的全部。如果说,比较而言,教学保障条件我们已经基本达到要求(教学保障条件对教学质量的影响不是绝对的,大学在物质条件极度匮乏的情况下也可能达到较高的质量,如“抗战”时期的西南联合大学),那么,大学课程的关键问题就是学生和教师的问题,关键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身上;进一步分析,就是作为课程实践主体中人的能动性问题。

是什么阻碍了我们的能动性发挥呢?

从实践主体的视角,大学课程表现为多元主体的实践活动。[2]除了上述在课程实态中所包含的学生和教师,还应包括国家和大学。国家政权要保证大学课程所反映的国家意识形态方向和国家建设所需人才培养的需要,大学要落实贯彻国家关涉课程的政策方针并保证大学课程的顺利运转。如此,大学课程的实践主体包括国家、大学、教师和学生,相应出现了基于四个实践主体的课程:国家课程、学校课程、教师课程和学生课程。

在传统课程观念之下,第一,上述四种实践主体的课程表现出一种层次关系。国家课程、学校课程、教师课程、学生课程,表现为一个由高到低的课程层次,其内涵是由相对抽象到具体。在传统观念中,国家课程是高于大学层次的课程,而大学课程又是高于教师层次的课程;相应的,教师课程是高于学生层次的课程。如此,我们谈论课程时往往局限在国家和大学这个层面,而很少考虑到教师和学生这个层面;教师在教学中,又往往从制度性知识的授受出发(反映为国家和大学层面的课程),而很少考虑到学生作为课程主体的层面。

第二,从课程权利上来看,它们又反映为决定关系。大学课程是由国家课程所决定的,教师课程是由大学课程所决定的,学生课程是由教师课程所决定的。如此,我们谈论课程时,一般就是指大一统的国家课程。大学作为课程主体所体现出来的职能主要是诠释和履行国家的课程政策,督察和管理教师、学生的课程运行情况,并处理日常的课程事故,从而体现出课程管理的特征。教师作为课程主体,主要在大学的督察和管理下完成制度性知识的传授、考察和评价,从而体现出课程教学的特征。学生作为课程主体,主要是在大学各级管理部门的督察和管理下,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技能,以达到掌握知识与熟练技能的最终目的,从而体现出课程学习的特征。

第三,从课程的内涵来看,它们又反映为包容关系。国家课程包含了大学课程的全部,大学课程包含了教师课程的全部,教师课程包涵了学生课程的全部。国家课程无所不包,所导致的最终效果就是,课程作为一种制度性的框架,其计划性和可操作性成为了课程建设的最终目标,“手段”便成为“目的”,课程成为了远离“人”的存在,其教育性自不待言。这种大一统的“框架”和“计划”课程,伴随着大学在课程领域的衰退,必然导致教师的专业性、自律性的退化。

可见,我们现行的大学课程,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国家课程强势,其对大学课程、教师课程和学生课程的遮蔽,最终导致课程实践主体间权利的失衡。本该属于教育当事人的权利被限制,层层上收,学生难以成为真正的学习的主人,教师难以成为教学的主角。也许,伴随着大学、教师和学生作为课程实践主体的主体性的退化和失落,大学课程最终走向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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