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我的缺陷
自我意识系统是人格的基础。人格基础的缺陷即自我意识系统的缺陷,我们简称为自我的缺陷。自我的缺陷是普遍存在于罪犯之中、并导致他们产生犯罪行为的一种人格缺陷。我们可以说,犯罪是人格的动摇和倒塌,而人格之所以发生动摇和倒塌,是因为人格基础薄弱,或者说,自我存在缺陷。什么是自我的缺陷呢?
第一,从哲学的角度看,所谓自我的缺陷是指个体不具备或者偏离了人的自由能动的本质。我曾经阐明,动物只能适应自然环境而生存,它们并不具备明晰的自我意识。而人类则不仅能够适应自然环境,而且能够通过劳动改造自然环境。人类在改造自然、与自然分离的过程中形成了自我意识。自我意识体现了人的自由的、自觉的活动的本质。对于任何一个人格健康发展的人来说,其自我都是主动的、独立的、自由的、自觉的,具有实现趋向,具有创造性。这就是我们已经说过的“创造性的自我”。当一个人不具备或者背离了创造性的自我所具有的上述特征时,其自我就存在缺陷了。具有自我缺陷的人,其本质特征在于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是不自由、不自觉、不自主的,他们缺乏实现趋向和创造性,他们不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从哲学上看,罪犯就是具有自我缺陷的人,在他们的人身失去自由之前,他们的自我早已失去自由了。
第二,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自我的缺陷表明了个体社会化的缺陷。人作为社会成员,其自我意识是在社会的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学家认为,对于个体来说,他人的态度是个体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的一面镜子。正是在这面镜子中,个体认识了自我,形成了自我意识。个体以自我意识为中介,从事社会实践,使自己掌握社会公认的行为方式,形成适应于社会文化的人格。因此,形成自我意识和社会化对于个体来说是紧密结合、互相渗透、互为因果的统一过程。自我的缺陷表明了社会化的缺陷,即个体未能通过自我意识形成适应社会文化的人格。我们把犯罪看成是社会化的失败,罪犯之所以未能完成社会化,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自我缺陷。
第三,从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角度看,自我的缺陷是理性的缺陷。弗洛伊德认为,如果个体的行为仅仅由本我的快乐原则所决定的话,就必然与强大的社会道德文明发生冲突而导致危险,甚至灭亡。由于人格中存在自我,就能使个体的行为与社会道德文明协调一致。自我在本我与社会环境之间进行调和,既使本我的快乐原则得到满足,同时,又使这种满足纳入社会道德文明许可的范围之内。自我是理性的,它遵循现实原则。因此,自我的缺陷是人的理性缺陷。由于自我的缺陷,罪犯在本我快乐主义原则的驱动下,与道德、法律等社会文化发生了冲突。
上述三个角度是统一的,它们表明了自我作为人格基础的意义和作用。由于自我的存在,人就不会象动物那样只受本能和欲望冲动的支配,而能够适应和遵循社会文化的要求,使自己的行为社会化。正是在深刻而正确地认识社会文化的客观必然性和深刻而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自我的基础上,个体才获得了自由,他的行为才是自觉的、自主的,这才是健康的创造性的自我。而自我缺陷则表明:由于自我的空虚、偏差和丧失,它难以用现实原则来制约本能的欲望,来限制本我对快乐原则满足的无限追求,难以使个体与社会文化达成协调和统一。这样,个体的行为就是非社会化的。正是在与社会文化的矛盾和冲突中,个体显露了自己的非理性和盲目性,丧失了自觉性和自主性,因而是不自由的。
罪犯的自我缺陷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自我的空虚、衰弱和丧失。自我虽为人格的组成系统之一,是人人皆有的,但作为人格之基础,在个体之间,自我的力量、地位和作用却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人具有内容丰富、深刻有力的自我,它构成坚固的人格基础,使人格健康发展;有的人的自我却是内容贫乏、空虚和软弱无力的,它不能为人格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却常常导致人格的动摇和萎缩。许多罪犯的人格之所以难以健康发展,原因就在于其人格基础非常薄弱,他们的自我是空虚的、衰弱无力的。这种自我的空虚和衰弱体现于自我理性认识的狭隘和薄弱,自我情感体验的空洞和肤浅,自我意志控制的软弱和无力。而空虚、衰弱的自我如同无根的浮萍,容易随风飘动,随波逐流,乃至丧失。所谓自我的丧失,是指个体在外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下,因盲目追求外在的事物而忽视乃至忘却自我的存在和意义,终于成为非自主的主体。许多犯罪与自我的丧失密切相关,许多人正是在盲目追求金钱财富和高消费生活方式的过程中逐渐丧失了自我。这样,人格的基础就逐渐瓦解,人格的大厦也逐渐动摇,乃至倾倒。
第二,自我的虚假和偏差。有些罪犯所具有的自我是不真实的,而是虚假的、偏差的。这也是与犯罪密切相关的自我缺陷。所谓自我的虚假和偏差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认识、评价和体验偏离了客观和科学。自我的虚假和偏差有两种倾向:其一是过于消极的自我意识。个体对自我的价值评价过底。对生活丧失信心,缺乏自尊自爱的情感体验,而充满失败感、挫折感和自卑感。过于消极的自我意识容易使人因妄自菲薄、自暴自弃而犯罪。我们在女性罪犯、青少年罪犯和来自社会底层的罪犯中常常可以看到其中不少人因各种不幸和挫折的经历而形成过于消极的自我意识。其二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自我意识。这也是罪犯中常见的自我缺陷。这类罪犯主观固执、对自己过于关心,过于夸大自己的重要性,他们并不是以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评价作为自我意识的镜子和客观基础,而是在自我封闭的状态中毫无根据地作过高的自我评价,因而妄自尊大,心胸狭隘,难以容忍批评,难以忍受挫折和失败,会过于敏感地把他人的批评和生活的挫折看作耻辱,并容易对他人产生敌意。这种自我缺陷可能发展为人格障碍。许多因社会人际关系矛盾(如家庭矛盾、恋爱矛盾、婚姻矛盾、邻里矛盾)而犯罪的人常常与这一自我缺陷密切相关。例如,我们常常在因恋爱关系中断而报复犯罪的罪犯那里看到典型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自我缺陷。
如果进一步分析,自我缺陷是由自我理性认识缺陷、自我情感体验缺陷和自我意志控制缺陷这三部分构成的。
宁肯得不到奖分
这是我在狱内很少见过的犯人。他接受我的调查,同我交谈。清秀、白皙,戴着黑边框的眼镜,温文尔雅。我推断他是个知识分子。因此,并没有问他犯的是什么罪,我希望维护他的自尊心。但是在心里,我还是充满疑问,这样一个浑身书卷气的人,能犯什么罪呢?可能是经济方面的吧。他显然对我非常信任(可能是因为感受到了我对他的尊重),并不掩饰他对狱内许多现象的看法。当谈到对犯人的计分考核时,他列举了种种犯人中的不良现象,如勾心斗角、弄虚作假、奉承拍马、拉关系网等,总之,为了得到奖分,不择手段。他给我留下的最深刻的一句话是:我宁肯得不到奖分,也不会去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计分考核的奖分,与犯人的减刑和假释直接相关,对他们的前途和自由有很大影响。犯人为此而竭尽全力,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他们中很少有人能考虑到维护自己人格的问题。但这位犯人显然把自己的人格尊严看得很重。奖分少,意味着服刑时间长。但他却宁肯选择服刑而不愿扭曲自己的人格。这就是说,他具有比较健全而良好的人格基础,自我意识比较强。我知道,在监狱里坚持自己的个性可能意味着各种困难和麻烦;所谓“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如果他能够遇到为人正直、明察秋毫、厌恶虚伪、事实求是的监管人员,只需要以良好的行为表现争取奖分,而不需要遵循其他“潜规则”,那就是幸运的。
——作者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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