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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3-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能力薄弱这一人格缺陷与犯罪的关系却并不能一概而论的。因此,在分析犯罪原因时,能力是犯罪学家关注的问题。例如广州有一罪犯因具有较强的科学实验能力而从事研制冰毒以牟取暴利的犯罪活动。而这三个方面的能力薄弱与犯罪是密切相关的。学习能力薄弱是罪犯中比较普遍的人格缺陷。
能力薄弱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三)能力薄弱

能力薄弱主要体现为智力不发展。(167)在第三章里,我曾认为智力是人格世界中一颗璀璨的明珠,从狭隘的意义上说,人类的进化就是就是智力的进化,智力高低极大地决定着个体心理面貌的优劣。因此,能力的薄弱和低下(主要是智力不发展)是重大的人格缺陷。

但是,能力薄弱这一人格缺陷与犯罪的关系却并不能一概而论的。我们看到,一方面在许多罪犯中存在着能力薄弱和低下这一人格缺陷: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不少罪犯在犯罪中表现出各种能力,特别是在智能犯罪中,罪犯的能力特征是很显著的。尽管能力与犯罪之间的关系颇为复杂,而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因果关系则是可以肯定的。因此,在分析犯罪原因时,能力(主要是智力)是犯罪学家关注的问题。日本犯罪学家平尾靖认为,一般而言,智力低下者容易产生感情冲动、自暴自弃、自卑压抑、性格乖僻等生理及心理特征,因而也容易犯纵火、暴力伤害、强奸、猥亵等罪行。在欧洲,犯罪学家们对犯罪人的智力是否特别低于一般人这一问题的看法并不一致。有人认为,在违法青少年中智能低下者占25%至50%;有人认为,坏学生越来越多地违法。低智力,不管是遗传性的还是后天获得的都是学业成绩差和适应性差的原因之一,并由此产生违法行为。有人则认为,囚犯智力并不低,部分囚犯智力甚至更高。有人指出,某些成年犯罪分子的智力低,但是这并不说明他们的犯罪成因。最多可以设想他们比较容易被发现和判罪。(168)我国有犯罪学家曾援引数据:“据国外统计材料证明,智能障碍的犯罪人,在杀人犯中约占总数的百分之十七点六,强奸犯中百分之七点三,卖淫的百分之七点四,小偷的百分之七点六;夜盗的百分之五点三,其他犯罪总数的百分之七点四。”(169)智力低下者之所以容易犯罪,是因为他们在社会中竞争能力低下,对行动缺乏预见性,对自己缺乏必要的控制力,容易接受诱惑和暗示以及精神生活贫乏。(170)

应当怎样认识能力与犯罪的关系呢?我想从两个层次分析这个问题。第一层次,我们可以从狭义的能力(即智力)角度对犯罪作一个分类。狭义的能力即人们通常对能力的理解,是指智力,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是否聪明。从这一角度,我们可以把罪犯分成三类:能力较强的罪犯,能力普通的罪犯,能力低下的罪犯。分类的目的在于使我们看到能力与犯罪的复杂关系,避免抽象地一概而论、妄下结论。通过分类,我们不难看到:有些人犯罪确实是因能力低下造成的;有些人犯罪,与其能力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有些人犯罪恰恰与其较强的能力相关,特别是智能犯罪更体现了这一点。例如广州有一罪犯因具有较强的科学实验能力而从事研制冰毒以牟取暴利的犯罪活动。因此,能力与犯罪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第二层次,我们还应当从广义的角度对能力进行认识和分类。从广义上看,能力本身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概念。我们已经知道,能力是潜在于个体身上,通过完成某种身体活动,或心理活动,或学习活动所表现出的个体特征。按照这一定义,我们可以认为,凡是在身体活动、心理活动或学习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个体特征都称之为能力,如在学习、思考、观察、注意、研究、理解、记忆、想象、概括、分析、模仿、创造、运动、竞赛、交际、劳动、工作等等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个体特征都是能力,它们可以称之为学习能力、思考能力、观察能力等等。再进一步我们看到,在科学探索、文学创作、数学研究、绘画、音乐演奏、技术操作等等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个体特征,也都是能力,只是在这些能力中综合了许多单一的能力,如文学创作的能力综合了观察能力、想象能力、写作能力和创造能力等。再进一步,我们还看到,在社会生活和个体生活中,人们也体现了各种能力,如社会竞争和合作的能力、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能力、道德自律的能力、爱和被爱的能力,等等。诸如此类为什么不是能力呢?因为它们也是个体在完成某种身体活动、心理活动和学习中表现出来的个体特征。在《爱的艺术》中,德国思想家弗罗姆提出爱是人的一种主动能力。

肯定了上述分析,在能力与犯罪的关系上可以这样认为:仅仅从智力的高低看,罪犯中存在着智力不同的人,有人聪明,有人愚笨,有人智力平常,他们之所以犯罪,可能与智力相关,也可能与智力无关。在各类犯罪中,因智力低下而犯罪的人所占比例都很有限。但是,如果我们走出智力高低的狭隘角度而从广义的能力角度看,能力薄弱则是罪犯群体所普遍存在的人格缺陷。其中,我认为罪犯的能力薄弱主要体现在学习能力薄弱、环境适应能力薄弱和爱的能力薄弱这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的能力薄弱与犯罪是密切相关的。

第一,学习能力薄弱。什么是学习呢?所谓学习“作为结果,指由经验或练习引起的个体在能力或倾向方面的变化。作为过程,指个体获得这样变化的过程”。(171)可以说,个体通过经验(如习惯、知识、观念、技能)和练习使自己的能力、心理倾向、行为倾向发生了改变,都是学习。我们把学习看成是人类的一种最重要的能力。教育心理学家认为:“动物的等级越高,它们的婴儿期,学习能力以及学习在机体生活中的重要性就必然越高。(172)”可以说,人的能力的发展,及至整个人格的发展都必须通过学习方可完成。但学习作为一种人的心理活动过程,是必需以能力为基础的。可以这样说,学习能力越强的人越善于学习,同时学习越多的人,其学习能力发展也越快。学习能力包括个体对生活习惯、运动技术和知识等等的获得和掌握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是指个体获得和保持知识的能力。罗杰斯认为,人类具有学习的自然倾向或学习的内在潜能。我深信这一点。但需要补充的是,人类的这种学习的自然倾向或学习的内在潜能是否能够成为具有现实性和主动性的学习实践,则是由社会环境和教育所决定的。学习能力薄弱是罪犯中比较普遍的人格缺陷。形成这一人格缺陷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他们缺乏学习的自然倾向或学习的内在潜能,而在于因种种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教育上的原因(如经济贫困、家庭矛盾、父母离异、不良社会交往、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使他们很早就放弃、疏远、逃避甚至厌恶具有人格社会化意义的学习,其中既包括社会规范和规则(如道德、法律)的学习,也包括各类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疏远了学习实践,他们的学习能力也未能得发展;同时,由于学习能力薄弱,他们的学习实践也就更为贫乏。这样互为因果,最终导致罪犯远离人类精神文明,知识贫乏,思维狭隘闭塞,愚昧无知,行为野蛮,精神世界荒芜贫瘠,人格发育不良。而这一切极容易成为犯罪的个体原因。

第二,环境适应能力薄弱。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智力的本质是适应。所谓环境适应能力是指个体在面临新的环境时,善于改变和控制自己的心理和行为,使自己能够生存和发展的那种能力。什么是“新的环境”呢?个体在空间上从一个环境进入另一个环境,对他来说是面临新的环境(如出国或从农村进入城市);如果空间上并没有变动,个体原先生活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如制度、文化、价值观等等的变化)对他来说,也是面临新的环境。而环境本身是由复杂的内容构成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文化模式、人际关系、道德规范、法律、风俗习惯等等都是环境的组成部分。由于环境本身的构成极其复杂,因此所谓环境适应能力也体现在许多方面:对新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的适应,对新的文化模式的适应,对新的人际关系的适应,等等。环境适应能力薄弱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我国犯罪学先驱严景耀先生认为,在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转型时期,犯罪现象就会大量增加。这一论断无疑是正确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犯罪现象大量增加,新的犯罪方式不断出现。这是能够印证严先生的。在社会上发生巨大的变化和转型的时期,犯罪现象之所以大量增加,其原因是复杂的,既包括社会环境的原因,也包括罪犯个体的原因。就罪犯个体分析,其环境适应能力薄弱,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我们以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的种种犯罪现象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由于和法律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的滞后,形成市场经济管理上的“空白”,这就刺激了一部分人的犯罪欲望,企图利用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之处牟取暴利;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商品经济大潮滚滚,形成前所未有的人、财、物大流动,在大流动的过程中,造成许多管理漏洞,使犯罪有可乘之机,一部分人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而犯罪;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在两种体制并存的过渡时期,使某些掌握审批建设计划和资金、物质、土地等大权的人看到权钱交易的机会,因而经不起金钱诱惑而干起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犯罪勾当,成为贪官污吏;由于城乡人口流动,有些农民从农村进入城市,其法律道德意识、生活方式、文化素质难以适应城市环境,在生存竞争中屡遭挫折而走上犯罪道路;在市场竞争中,经济生活发生巨大变化,社会成员贫富差距拉大,那些急于想富起来而又竞争无力的人失去了心理平衡而走上了犯罪道路;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在市场经济观念的冲击下,使自己长期形成的价值观念发生动摇,产生腐败而犯罪;如此等等。上述种种犯罪现象从表面上看,不少犯罪人似乎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显得“机关算尽太聪明”。实际上正表明他们适应能力薄弱,一方面,他们缺乏在市场上公平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他们被表面现象所迷惑看不到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就容易为金钱而丧失自我,为短暂的功利而丧失道德的自律能力。有一句成语叫“利令智昏”,正表明了不少罪犯适应能力薄弱。特别是那些道德人格并不低下、主观恶性程度很浅而又初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企业管理人员,他们的“一失足成千古恨”是因为适应能力薄弱。

第三,爱的能力薄弱。中国古代史学家司马迁说过:“仁者爱万物。”英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欧文指出:“使人类变得温和的爱,是悲哀中的慰藉,是人类社会中的最高的喜悦和最大的快乐的泉源。”(173)无论古今,爱是人类共同推崇的。爱是什么呢?它是人的情感,人的态度,人的性格,它也是人的一种能力。弗洛姆指出:“成熟的爱与共生性融合恰成对照,它是在保存人的完整性、人的个性条件下的融合。爱是人的一种主动能力,一种突破把人和其同伴分离之围墙的能力,一种使人和他人相联合的能力;爱使他克服了孤独和分离的感觉,但也允许他成为他自己,允许他保持他的完整。”(174)在我们的人格深处已经具备着人类互爱的基础——社会本能,这使我们天然地害怕孤独,离不开社会和群体,这使我们天赋地具有同情心,而同情心是爱的前提。但是,仅仅由于同情心而产生的爱是一种天然的情感而已。而爱作为人的一种主动能力,则是需要教育和培养的。因为“爱是一种主动活动,而不是一种被动的情感;它是‘分担’,而不是‘迷恋’。在最一般的意义上,爱的主动性特征可以这样描述:爱主要是给予,而不是接受。……除了给予这一因素外,爱的主动性还在这一事实中显明自己:它总是包含着一些基本因素,这些因素在爱的所有形式中都存在着。它们是关心、责任、尊重和认识”。(175)因此,爱作为一种主动的活动,爱的能力就是给予的能力、关心的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尊重人的能力和爱的认识能力。而这种种爱的能力是罪犯群体所普遍缺乏的。在他们之中,虽然爱的能力也有高下之分,但对于许多罪犯来说,爱的能力薄弱是共同的人格缺陷。他们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缺乏给予的能力,而只求获得和占有;他们也缺乏关心社会和他人的能力,如果有,关心的对象范围也非常狭隘;他们也往往缺乏承担责任的能力,包括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和对自己的责任;他们不懂得如何尊重他人,缺乏这方面的修养和能力;他们更缺乏爱的认识,或者说爱的知识。由于爱的能力薄弱,罪犯难以与社会和他人联合和融合起来,并从中得到最高的喜悦和最大的快乐,他们容易为自己的私利和欲望而背离社会和群体,他们容易滋生和形成种种损害同类的恶劣情感,如嫉妒、仇恨、怨怒、猜忌、报复等,他们缺乏对人类美的欣赏力,在有些罪犯心灵深处洋溢着攻击和破坏的冲动。这些都与爱的能力薄弱低下相关。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犯罪者将自己与社会和群体对立起来、孤立开来的行为,这种孤独的行为与爱的能力薄弱密切相关。

弗罗姆:当代著名社会哲学家(1900—1980)

生于德国法兰克福,犹太人。为著名精神分析学家和社会哲学家。1934年,为躲避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移居美国,入美国籍。在美国各大学执教。他一生著作甚多,涉及心理学、哲学、宗教、历史、社会、文化等诸多学术领域。他的文笔优美流畅,因此赢得广大的读者。他崇尚马克思和弗洛伊德的学说,认为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关注人的问题,他们的理论都富有人道主义精神。

综上所述,能力薄弱是导致犯罪的人格缺陷之一。能力薄弱首先体现为智力不发展。虽然智力低下或智力障碍确实与犯罪有着直接的联系,但是,仅仅由智力问题所导致的犯罪并非具有普遍性。对于罪犯群体来说,具有普遍性的能力缺陷主要是学习、环境适应和爱这三种能力薄弱,它们固然与智力相关,然而却不仅仅由智力所决定,而与人格各系统的人格要素,如需要、信念、世界观、良心、理性、情感、性格等具有内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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