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造潜能的开发
能力的发展作为罪犯人格改造的一部分,其基本内容和目标是发展罪犯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和爱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我们有可能去进一步开发罪犯的创造潜能,尽可能使更多的罪犯成为有创造性的人。(77)
就犯罪原因分析,罪犯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和爱的能力之薄弱与犯罪行为之发生直接相关。至于创造能力如何与犯罪行为之发生却并无直接关系。然而,监狱的罪犯改造实践表明:开发罪犯的创造潜能是人格改造的一种最积极、最有效的方式,它构成罪犯能力的发展乃至整个人格改造工程中一个高级层次的组成部分。开发罪犯的创造潜能之所以是一种最积极、最有效的人格改造方式,是因为它能最积极、最有效地改变罪犯的行为。在前面,我们曾经认为,创造行为的出现是罪犯行为改变的一个最深层次的内涵。创造潜能的开发正是为了使罪犯出现创造行为。
关于什么是“创造能力”或“创造性”,教育心理学家的看法并不一致。有的教育心理学家提出,应当把“创造”和“创造性”区别开来,把“创造”和“类创造”区别开来:“‘创造’系指一种最终产生创造成品的活动或现象,‘创造性’是指一种能力或特性。两者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使用时不应相互替代。更重要的,是要区别‘真创造’与‘类创造’。它们都是一种产生了某种独创性成品的活动,但对于真正的创造来说,它是一种产生了具有人类历史首创性成品的活动,而类创造虽然也产生了独创性的成品,但这种成品在人类历史上并非首创,只是就个人的历史而言,它的成品才具有独创性。”(78)为什么要作出这种区别呢?“创造性与创造,真创造与类创造的这一区别有其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这种区别有助于纠正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创造才能是‘天赋神授’的观念。在历史上,创造才能即创造性一直被认为是极少数人的天赋,与多数人无缘,这种观念实际上将创造神秘化。根据上文对三者关系的说明,创造能力即创造性不仅表现在较为罕见的真创造中,而且表现在更为常见和普遍的类创造中。所以,它不是少数天才的私物。正如吉尔福特(J·P·Guilford)所说:‘迄今人们获得的最有意义的认识之一是,创造性再也不必假设为仅限于少数天才,它潜在地分布在整个人口中间。’”(79)
教育心理学家对创造性的这一研究结论同样为监狱开发罪犯的创造潜能提供了理论依据。既然创造能力(即创造性)“潜在分布在整个人口中间”,那么,开发罪犯的创造潜能、发展他们的创造性是完全可能的。世界各国可能有不少监狱的罪犯改造实践已经证明:罪犯同样具有创造潜能。上海市监狱工作管理局从1992年开始在各监狱中开展服刑人员的智力开发活动,至1997年11月27日召开“第五届上海市服刑人员智力开发暨‘十佳’劳动标兵表彰大会”,其间六年。六年的智力开发实践表明:开发罪犯的创造潜能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一种最积极、最有效的人格改造方式。从上海监狱的罪犯改造实践看,创造潜能的开发包含以下三种基本情况:
第一,使罪犯的创造能力得到尊重、保护和发展。在罪犯群体中,有一部分人具有比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技术专长。相对而言,他们的创造能力比较强,其中有些人在其专业的历史上已经显示了某种创造能力。如果监狱不重视这些罪犯所拥有的科学文化知识、技术专长以及显露的或潜在的创造能力,那么,在相对封闭单调的监狱环境中,在漫长的服刑生活中,在单一的狱内体力劳动中,这些罪犯的创造性将日益退化,他们的知识和专长因得不到运用、更新和提高而日益荒废。因此,对于这部分罪犯来说,监狱的智力开发意味着对其创造能力的尊重、保护和发展。邓小平强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80)对于罪犯是否适用呢?我认为同样是适用的。罪犯的犯罪行为已通过刑罚惩罚给予报应,但他们作为知识分子的专业特长和才能则并不应该因犯罪而受株连和贬值,仍应受到尊重。监狱所要做的,是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前提下,创造一切条件(如提供资料图书和实验室、提供各种材料和工作室、组织他们对外交流、参观,获取专业信息,给予充足的研究时间等),使这些罪犯的知识专长不仅得到用武之地,而且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这里,智力开发作为对罪犯创造能力的保护和发展,其中的意义不仅是功利的,更在于人格改造。因为在罪犯的知识专长和创造能力得到监狱的尊重、保护和发展时,他们的人格也得到了尊重、保护和发展;在他们运用自己的知识专长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他们的人生价值得到实现,人格也得到了更新。(81)
第二,使罪犯的创造潜能得到开发。在罪犯群体中,大部分人的科学文化知识偏低,缺乏技术专长,他们往往只具备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不少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甚至还有文盲。他们的创造能力几乎是未曾显露过,是潜在的矿藏。然而,他们却是智力开发的主要对象。智力开发对他们而言,更具有人格改造的意义。如果这类罪犯的智力得到开发,对于监狱的人格改造来说具有更大的意义:首先,这部分罪犯人数最多,因此,对他们的智力开发具有普遍意义;其二,这部分罪犯的智力比较落后,人格缺陷也比较多。因此,智力开发的难度也更大,也正由于如此,智力开发的成功将更具有人格改造上的价值;其三,正因为这部分罪犯其人格世界具有贫乏、荒芜的特点,因此,智力开发为他们带来的人格发展也必然是显著的。(82)
第三,把罪犯的犯罪能力转化为创造能力。能力本身并无善恶之分,只是它在体现于人的善恶行为时,才具有道德评价意义。当能力体现于人类的善行时,能力越强,对社会的进步越有利;当能力体现于人的恶行时,能力越强,对社会的破坏性越大。犯罪需要能力,特别是智能犯罪,更需要能力。在犯罪过程中,不少罪犯显示了自己的智力,他们对犯罪对象的周密分析、对各种可能性的逻辑推理、对现实环境的判断、对犯罪计划的设计以及假象的制造等等都离不开较强的能力。有的罪犯在犯罪中甚至表现出创造能力,一部犯罪史就是犯罪技术不断提高和发展的历史;特别是现代犯罪,日益具有智能化的特点。犯罪技术与侦破技术是互相推动着发展的。对于那些“聪明”的罪犯,监狱的智力开发意味着一种转化,那就是使罪犯的犯罪能力转化为创造能力。(83)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一名盗窃犯罪人在智力开发活动发明了性能较好的防盗门。这是一个把犯罪能力转化为创造能力的典型事例。这个事例同样证实“实践出真知”的道理。从某种意义上说,罪犯比其他人更懂得如何预防犯罪。要使罪犯的犯罪行为转变为预防犯罪的行为,就应当使他们的犯罪能力转化为创造能力。
上述三种情况表明,对于不同类型的罪犯,特别是在科学文化知识、技术专长和能力上存在种种差异的罪犯,监狱的智力开发应当设计不同的目标、内容和开发工作的推进方式。(84)但是,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即开发罪犯的创造潜能。在监狱的智力开发过程中,能够有“真创造”的人毕竟是罕见的;一般来说,罪犯的创造基本上是“类创造”,而且能够“类创造”的人也不会很多;许多罪犯所作出的创造发明或技术革新是很微小的、不起眼的;有更多的罪犯虽能投入智力开发活动,然而却无成果。但这些状况并不影响监狱智力开发所包含的深刻的人格改造意义。人格改造必然关注智力开发的成果,但是,智力开发的成果并不单纯是物质的,它分成两部分:一是创造发明或技术革新的成功项目;(85)二是罪犯人格要素的变化。人格改造固然关注前者,关注智力开发的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然而,人格改造更关注后者,关注罪犯人格的发展。如果在智力开发活动中,罪犯在追求创造的过程中,需要层次得到提升、成就动机得到激发、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得到改造,意志得到锻炼,能力得到发展,即使创造的努力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智力开发仍然具有深刻的人格改造意义,它通过对罪犯创造潜能的开发使罪犯的行为得到了深刻的改变。当那些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罪犯能够勤奋地投入创造,当那些文化程度低下、毫无专长、愚昧无知的罪犯开始努力学习文化和技术、并在双眼中出现专注思索的智慧光芒;当那些只认识金钱和女色的罪犯开始意识到创造的快乐,这难道不是人格改造的巨大成果吗?所以,智力开发的最终结果不仅仅是潜能的开发和发展,而是罪犯整个人格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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