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格改造评价的目的
人格改造评价的目的可以分为总体目的与具体目的这两个方面。毫无疑问,总体目的是为了持续不断地提高罪犯人格改造的质量。而具体目的则是以总体目的为指导、以总体目的为纲、以总体目的为本、以总体目的为源所构建的。但总体目的的实现,是以具体目的实现为前提条件的;离开了具体目的实现,总体目的就显得抽象而空洞,它的实现就缺乏必要的基础。人格改造评价的具体目的主要有(15):
第一,评价是为了推动中国监狱工作方针在各个监狱的贯彻与落实。中国监狱的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然而在现实中,由于诸多复杂的因素(如监狱体制、机制、经济利益驱动、功利主义等)许多监狱难以真正凸现“以改造人为宗旨”。如果能够构建起改造的评价体系,并且在全国监狱系统推广,那么,势必能够营造改造氛围,推动监狱改造方针的贯彻与落实。因为,人格改造评价是以提高改造质量为总体目的的,评价的结果是区分出各个监狱罪犯改造质量的高低;使改造质量比较高的监狱受到肯定,从而再接再厉;而使改造质量比较低的监狱也受到鞭策。
第二,评价是为了激励监管人员积极投入、并坚持罪犯改造工作。在各项监狱工作中,罪犯改造工作的难度是最高的。因而,许多监管人员宁肯从事比较简单的工作;而不少从事改造工作的监管人员,开始时充满热情,久而久之,也感到厌倦。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罪犯改造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因而,在罪犯改造工作中,“干好干坏一个样”;在整个监狱工作中的各个工种,也是“干好干坏一个样”。这就使许多监管人员不愿意坚持难度比较高的改造工作。评价体系的建立,不仅能够彰显罪犯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而且能够发现罪犯改造的能手和专家;由此建立激励机制,激励更多的人才积极投入罪犯改造工作。
第三,评价是为了提高监管人员从事罪犯改造工作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罪犯改造是一门专业,它包含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多学科知识。但在许多监狱,却并没有形成稳定的罪犯改造专业队伍。人员经常变动,监管人员似乎什么都能够胜任:机关办公室、改造、生产、后勤等等。这样,罪犯改造质量就因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薄弱而难以提高。评价体系的建立,将形成一种机制:在监管人员中发现善于从事罪犯改造的人才;同时分流不善于从事罪犯改造的人。这样,有利于使从事罪犯改造的监管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稳定下来,形成自己的改造专业,并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四,评价是为了造就中国监狱的罪犯改造专家。在中国监狱,缺乏著名的罪犯改造专家,即对于一种或几种犯罪类型的罪犯具有丰富改造经验的监管人员。著名的大学、著名的医院,都有著名的教授,著名的医生。这些教授与医生,是这些大学与医院之所以著名的原因。在公安刑警中,也不乏著名的刑事侦察专家。而恰恰全国大约七百所监狱,从事改造长达半个世纪,却缺乏全国监狱系统公认的著名改造专家。其中原因固然复杂,但缺乏评价体系,是一个主要原因。罪犯改造专家,如同教授、医生、刑侦专家一样,是在评价中产生的。缺乏评价体系,就难以比较与鉴别,就难以判断。中国监狱在长期的罪犯改造实践中,必然形成许多罪犯改造的人才,但因为评价体系的缺失而被埋没。所以,评价体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在中国监狱发现和造就罪犯改造的专家。
第五,评价是为了探索和发现人格改造的规律,使罪犯改造不断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中国监狱在长期的罪犯改造实践中,积累了极其丰富的经验。但是,这些积淀深厚的经验,往往还是分散的、感性的、表面的、肤浅的、而且是容易流失的。因此,在许多监狱存在着这样的情况:重复劳动,即前人的宝贵经验没有上升为理性认识,后人一切从头开始。而评价体系的建立,将改变这一现状。评价的过程,是对罪犯改造的经验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过程,是把经验进行整合的过程,是把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这样,在评价的过程中,罪犯改造的规律就可能被发现。
第六,评价是为了深化监狱的理论研究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监狱开始重视监狱学理论研究。许多监狱都设立了科研部门,每年都规划了研究课题。监狱的理论研究,推动了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但是,目前的监狱学研究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研究的深度很有限,研究的方法也比较单一。评价体系的建立,将有力推动监狱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发展。人格改造的评价是以罪犯人格世界的变化为主要对象的,评价的过程也是研究的过程。评价的结果,将不断积累罪犯人格改造的个案,而这些个案将为监狱学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同时,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开拓,例如实证研究将得到发展。
第七,评价是为了科学认识罪犯,完善罪犯分类体系。中国监狱的罪犯分类体系是不够发达和完善的。根据司法部1991年的《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实施意见》,对罪犯以犯罪性质为分类标准,把罪犯分成财产型、性欲型、暴力型和其他类型,总共为四类。这是非常粗浅的分类,也不够科学。(16)罪犯分类的粗浅和不科学,源自于对罪犯认识的粗浅和不科学。(17)而人格改造评价体系的建立,将为科学认识罪犯,并进一步完善罪犯分类体系奠定基础。因为,评价的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罪犯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性质,而应当深入罪犯的人格世界。当我们深入认识、分析和理解罪犯的人格世界,那么,就不难发现:同样的盗窃犯罪,罪犯的人格特征并不相同;同样的贪污受贿犯罪,罪犯的人格特征并不相同;同样的毒品犯罪,罪犯的人格特征也并不相同;如此等等。这样,我们经过长期的人格改造评价,就可能发现同样犯罪类型之中不同的人格类型,从而能够对罪犯进行具有一定深度的分类,即人格分类。罪犯的人格分类,是人格改造的基础之一。因为人格改造的改造客体是罪犯的人格缺陷,而不是具体的犯罪行为。
第八,评价是为了激发罪犯自我改造的主体意识,推动他们的人格改善。人格改造评价的核心对象是罪犯,确切说,是罪犯的人格世界的变化。在人格改造的评价过程中,罪犯并不是消极被动的客体,他们也是评价主体。评价的过程,是罪犯自我认识的过程。在罪犯群体中,哪些罪犯在改造中改善了自己的人格;哪些罪犯并没有改善自己的人格;通过评价而泾渭分明。人格改造评价,必然产生在改造实践中脱颖而出的罪犯典型,他们的人格得到积极的发展。这对于罪犯群体,具有示范作用。因此,评价的过程,是对罪犯进行改造的过程。从根本上看,评价是人格改造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格改造评价是人格改造的一种方式,评价即教育,评价即改造。评价能够激发罪犯自我改造的主体意识。
第九,评价是为了提升中国监狱的科学化层次。中国监狱的科学化程度并不高,特别是罪犯改造的科学化程度,还存在很大局限性。评价体系的构建,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结果;同时也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基础之一。医院在治疗病人的过程中,能够形成具有说服力的生理指标变化,证明病人的痊愈是治疗的效果。而监狱在罪犯改造过程中,很难形成具有说服力的材料,证明罪犯的改恶从善是改造的效果。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形成评价体系。当一项工作缺乏评价的尺度时,就难以衡量了。而缺乏评价体系,必然使监狱工作难以提升自身的科学化层次。所以,评价体系的建立与运用,必然产生富有说服力的罪犯人格改造个案,证实监狱的改造成效。(18)随着人格改造评价体系的运用与完善,中国监狱将积累越来越多的罪犯人格改造个案,如同医院积累治疗病案;而这些个案,是监狱罪犯改造科学化的有力证明。这将极大提升监狱的社会影响力。
否定性评价:在某些情况下矫正无效
翟中东教授介绍了西方学者对矫正是否有效的研究。其中,在某些情况之下,矫正被认为是无效的:(1)对低度危险罪犯适用矫正方法;(2)使用了不能预测犯罪行为的因素,如焦虑、压抑、自尊等;(3)使用传统的弗洛伊德的动力理论,即运用精神分析方法进行矫正,没有效益;(4)尊重罪犯文化;(5)仅仅提供合法化的机会,如累进处遇;(6)依赖罪犯自己的非正式的、非组织的学习,未能给予罪犯充分的指导;(7)认为帮助罪犯摆脱污名,就可以帮助罪犯不再重新犯罪;(8)盲目使用低惩罚度的监禁刑替代措施;(9)使用强制性的矫治措施,而自认为惩罚是正当的。
——资料来源:《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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