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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与全园教职工的关系

时间:2023-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幼儿园协调与全园教职工的劳动关系,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规范幼儿园与全园教职工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应该履行的行为,幼儿园必须坚决地、不折不扣地履行;暂不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可缓后履行;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尚可不履行,但应及时做好宣传教育和解释、沟通工作。

一、幼儿园与全园教职工的关系

幼儿园与全体教职员工的关系,实质是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2012年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第五年,如何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积极推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设,实现幼儿园与全体教职员工的共赢,是幼儿园必须认真思考和积极面对的基本问题。

(一)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继《劳动法》之后,我国规范劳动关系的又一重要法律,是幼儿园和全体教职员工依法行政,依法维权,建立和发展祥和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幼儿园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幼儿园园长及班子成员首先要带头学习,熟悉和掌握法律条文内容和精神实质,充分发挥工、青、妇及班、组、年级的作用,借助文件、报纸、网络等各种教育资源,通过培训、研讨、交流及宣传栏、板报、图展等多种形式,使全园教职工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权利、义务等重点内容及精神实质熟悉掌握,为正确贯彻《劳动合同法》,夯实思想基础。

(二)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关系健康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幼儿园协调与全园教职工的劳动关系,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规范幼儿园与全园教职工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应该履行的行为,幼儿园必须坚决地、不折不扣地履行;暂不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可缓后履行;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尚可不履行,但应及时做好宣传教育和解释、沟通工作。

本着职工利益无小事的指导思想,涉及幼儿园不能单独予以履行的相关事项,幼儿园应及时地与主管上级或相关部门积极请示、沟通,以取得上级或相关部门的理解、认知、指导和配合。最大限度地保障全园教职工相关权益的充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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