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园管理条例》概述
《幼儿园管理条例》(Kindergarten Management Regulations,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1989年8月20日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发布,于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条例》是遵循我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制度,对全国幼儿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的单行法规文件。
(一)《幼儿园管理条例》产生的背景及其意义
我国社会公共幼儿教育机构出现在清末和民国初期,到新中国成立前,发展数量仍十分有限。1946年,我国仅有幼稚园1301所,入园幼儿数仅为130213人。幼稚园数量极少,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极其缓慢。
新中国成立后,幼儿教育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托幼机构,如公立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社区幼儿园、私立幼儿园、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等。至1978年,幼儿园数达到16.40万所,入园幼儿数达787.7万人。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幼教事业的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至1989年,幼儿园数达到17.26万所,入园幼儿数达到1847.66万人,从全国范围来讲,幼儿入园率达26.5%,比1979年翻了一番。但幼教机构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幼儿园数量和入园人数的迅速增长在促进我国幼教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在审批方面,有的集体或个人不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私自办园;在办园条件方面,某些幼儿园的园舍、环境和设施并不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在保教工作方面,出现了“重保不重教”、“重教不重保”、忽视游戏活动以及体罚与变相体罚幼儿等现象;在师资方面,有些幼儿园教师并未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就上岗;在行政管理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自己的责任不够明确;在收费问题上,某些幼儿园存在乱收费等现象;在财务管理上,某些单位和个人存在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等现象。这一时期的幼儿园在管理上还缺乏可以遵循的标准,因此,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文件来规范幼儿园的管理。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1989年,党和政府以法规的形式制定并发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并规定于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在以往有关法规的基础上形成的,是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第一个幼儿教育法规。条例明确了幼儿园的任务、管理体制与原则,举办幼儿园的条件、保教工作的目标原则,以及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等,因而是中国举办、管理和评估幼儿园的基本依据。《条例》的颁发使幼儿园在任务、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保教工作、行政事务、奖励和处罚等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以说,《条例》的发布促进了中国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有序化,推动了中国幼儿教育的法治化进程。
(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基本结构
《条例》把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分为了六个大的部分,又以“条”的形式对每部分的内容进行了细化。第一章“总则”共包括六条(一至六条),阐明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适用对象,并对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任务、幼儿园的管理原则、幼教事业发展的方针、幼儿园的管理体制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共六条(七至十二条),对幼儿园的园舍、设施、工作人员、经费提出了要求,对幼儿园的登记注册也进行了相关规定;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共九条(十三至二十一条)从保育和教育两方面对幼儿园的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共四条(二十二至二十五条),明确了各级行政部门以及园长的职责,并对幼儿园的收费、财务管理和园舍环境提出了要求;第五章“奖励和处罚”共四条(二十六至二十九条),对在何种情况下进行奖励和处罚作出了规定;第六章“附则”共三条(三十至三十二条),指出了《条例》的解释机构,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