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格改造的内因评价
在人格改造评价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人格改造的内因评价。所谓“内因评价”,是指对罪犯的人格世界在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人格要素变化进行评价,核心概念是“变化”。我们强调,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监狱制定改造目标和改造计划,监管人员的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和改造能力的教育、培训和提高以及对改造实践的探索过程、教育改造设施的运用,最终目标无一不是为了使罪犯的人格世界发生变化,即“内因”发生变化。
罪犯人格世界的变化,是指人格要素发生变化,而人格要素分布于各个子系统之中。因此,人格改造的内因评价是根据人格结构来设计和构建评价体系的。作为一个系统的人格结构,是由五个子系统构成的。所以,内因评价系统包括五个子系统,即包括对人格的生理系统、动力系统、自我意识系统、道德良心系统和心理特征系统这五个方面的评价。
人格改造的内因评价比起外因评价来,要复杂得多、困难得多。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内因评价的客体是罪犯的人格世界。人格世界是一个“黑箱”,具有内隐性、不可观察性。在罪犯的人格世界中,人格要素是否发生了变化,变化的程度如何,我们都难以直接作出观察和判断。我们只能通过罪犯所表达的思想、观念,所显示的需求、态度、情感、情绪,所表现的动机和行为等等去分析和判断罪犯的人格世界是否发生变化。同时,罪犯由于处于服刑的角色,内心世界比较复杂,常常可能具有掩饰和作伪倾向。这也为内因评价带来困难。
第二,监狱的改造评价与学校的教育评价所具有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学校的教育评价客体,是整齐的、划一的、规范的,例如评价中学生的道德素质,这些中学生的基本情况是相同的,如年龄、文化、经历等。而监狱的改造评价则不同,作为评价客体的罪犯,情况千差万别。他们的年龄、学历、社会生活经历、家庭情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主观恶性都存在各种差别。对于不同的罪犯,运用同样的评价,就可能“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例如,如果一个文化素质低下、厌恶学习的罪犯,形成了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动机和热情,并且勤奋学习。那么,我们可以判断其人格世界发生了变化。如果一个白领罪犯(如贪官),原来就有较高的学历,有读书的习惯,他在服刑期间继续保持学习的热情,我们就不能就此判断其人格世界发生了变化。所以,如果把“热爱知识,学习勤奋”作为评价标准,那么,它并不适合评价所有的罪犯。其实,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的内因评价,应当对不同类型的罪犯设计分类评价目标和评价标准。但目前我们还难以抵达这一评价深度。我们只能根据大多数罪犯的一般情况设计内因评价体系。例如,大多数罪犯的文化程度是初中。我们的评价目标设计主要考虑初中文化程度的罪犯的理解能力和学习能力。虽然存在罪犯群体构成复杂的难度,但应当肯定的是,大多数评价目标对于各类罪犯都是适合的,例如对犯罪的忏悔、道德自律、与人为善、控制不良的情绪等等,可以成为每一个罪犯的评价目标。这是我们能够构建内因评价体系的基础。
第三,内因评价体系之所以难以构建,还在于人格世界内部的子系统和人格要素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它们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制约。这样,我们在设计评价目标时,往往很难确定目标应当设立在哪个子系统、哪个人格要素上。例如,“社会责任”应当是一个评价目标,这个评价目标应当设立在哪里呢?可以设立在动力系统,因为世界观改造中,有一个核心价值观就是“责任”;也可以设立在自我意识系统,因为自我意识包括对自己所承担社会责任的认识;更可以设立在道德良心系统,因为“责任”是主要的伦理学概念;同样可以设立在心理特征系统,因为是否具有责任心,是区别性格优劣的标志之一。评价目标所属系统的难确定性,必然影响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因为,设计评价目标的原则之一是互相独立性,即目标之间是互相独立的、不能互相重叠。如果目标不独立,会加大评价的工作量,同时造成重复评分,无形中加大了权重,影响了科学性。(46)由于人格世界的复杂性,我们在初步构建内因评价体系时,不可避免地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违背评价目标独立性的原则。随着评价体系的成熟和完善,评价目标的设计也将越来越科学。
下面,我们对内因评价的内容和目标作一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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