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教育捐赠冠名权的行使
教育捐赠对于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学校对捐赠者赋予冠名权是对其捐赠行为的鼓励与回报,为了鼓励教育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益事业的发展,应在教育捐赠与冠名权行使时注意以下问题:
1.确立冠名权的原则
由于我国对学校出让冠名权无立法规定,导致实践中,学校往往自主决定是否冠名,而不经任何上级部门的审批,缺乏政府对学校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不可避免的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冠名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要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和健康发展。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又要兼顾捐赠人的合理要求,体现捐赠人特殊需要。
实行对捐赠款的专项管理和使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防止出现学校负责人与捐赠者的私下交易,改变捐赠的最初意义,形成不正当的商业交易。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校的主管行政部门,应对其监督和管理。
2.完善冠名的标准
从目前冠名资金情况来看,冠名标准模糊不明,究竟捐赠者达到何种捐赠标准可以取得冠名权存在不同情况。有的学校根据捐赠者捐赠资金的不同数额,制定了相应可以冠名的教学设施;有的学校没有规定这种标准,学校负责人与捐赠者有很大的自由度。这将有可能导致捐赠者与受捐人的私下交易行为或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为扩大影响趁虚而入,以较少的资金换取学校的冠名权,导致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
应该指出,具体的标准由于不同地区、每所学校的经济状况不同,不能具体确定出资数额来规定冠名项目,但可按出资比例加以明确和规定。
3.明确学校冠名权行使的范围
(1)对于由国家全资创办的公立中小学和大学的学校名称应慎重冠以捐赠人的姓名或名称,但其校内设施,包括教学楼、院、系、实验室、会议室、办公室、道路、园林种植、雕塑、各种基金、专项奖学金等可以视捐赠者的资金多少以捐赠者的姓名或名称命名。
(2)对于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背景,具有深刻内涵和传承意义的学校名称及校内设施慎重更改冠以捐赠人的姓名或名称。
(3)民办学校及由国家与个人联合创办的学校名称及校内设施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名称命名。
(4)对于名誉教授的冠名要严格遵循教育部2003年1月28日颁布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了高校所聘请名誉教授应符合的条件及应遵守的聘请程序,并在第三条第1项中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应保证授予名誉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
4.规范学校冠名权行使的程序
(1)学校名称及高校院系名称的冠名程序
由于学校名称(包括民办学校)及高等院校院系名称关系到教育行政部门的登记与管理,所以其命名应遵循相应程序。高等学校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需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 教育行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2)学校校内设施的冠名程序
对于学校内设施的冠名学校一般拥有自主权,但其仍然应遵循校内的正当程序。学校在冠名前应广泛听取校内师生的意见,并经过校内委员会的审查。
(3)在教育捐赠的分配和用途上,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信息查询系统。教育捐赠的来源、运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将会导致慈善机构和捐助活动的公信力不足,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多数中小慈善机构和公众的捐助热情。
5.明确捐赠者的法律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9条的规定,捐赠者“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论是个人或者企业捐赠的财产都应当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取得并有权处分的财产。“对捐赠者的财产是否合法进行考量至少可以减少一些法律上的纠纷,有些人将自己所获取的‘不义之财’捐赠给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有些人将非法所得通过洗黑钱支持教育事业,如某地黑社会老大也捐资助学,这些行为本身违背了教育捐赠的伦理要求,这里面就有一个正当性的问题。”(22)所以为了防止“不义之财”的捐赠或者借助教育捐赠洗钱,应当明确捐赠者财产的合法性。
对于冠名的捐赠者,除了对其财产的合法审查,还应该对其名誉进行适当考察。因为教育机构不同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其担负着教书育人,培养国家人才的重任,教育机构的命名必须给学生和社会起着一种良好的导向作用。基于此,保证冠名的企业和个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信誉度是捐赠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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