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教育资助政策经验借鉴
1.推动立法进程,完善教育资助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重视法律的规范性与全面性,完善现有教育资助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以法律形式明确教育资助的资助主体、受助主体、资助金额、资助方式等内容。其次,在立法内容方面,不论采取集中立法还是分散立法的方式,要强调规定内容的明确性和具体性,避免出现含糊性或过于宏观性的内容。立法过程中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不仅要在宏观上规定教育资助的相关内容,还要对不同类型资助方式进行规定。再次,在立法位阶方面,要强调“法律为主,政策为辅”的立法形式,积极制定《教育资助法》,以法律为支撑,以政策为辅助,构建起我国教育资助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法律和政策相互联系,各有优劣。法律的立法位阶高于政策,其执行效力和约束力远远高于政策;政策多是地方立法机构在上位法的范围内结合实践中能够出现的情况制定的,政策的可操作性和与实践结合性则优于法律。在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应注重法律与政策的有效结合,在强调法律的可操作性的同时,要考虑到法律规定的滞后性问题,及时制定政策性规定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以政策的灵活性和法律的强制性得到充分发挥。
2.强化主体意识,构建政府主导、多位一体的资助主体体系
教育资助是一国教育体系中必须予以重视的部分,国外教育发展与教育改革的推荐都涉及了教育资助体制的变革。在完善教育资助体系过程中,政府应当积极发挥主导和宏观统筹作用,为教育资助体系创设一个良好的内外部运行环境的。各级政府应注重通过制度设计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力量参与助学,调动学校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构建起政府主导的多方主体参与的资助主体体系。
首先,政府应当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扩大国家奖助学金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助学贷款制度。通过一系列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加入到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中来,调动全社会参与资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在各大高校设立不同种类的奖学金项目,对于积极支持教育的企业要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和补贴。推动教育资助相关立法的不断建立健全,逐步构建起从学前教育到老年教育的终身教育体系教育资助制度;其次,高校是执行各项资助政策的主体,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做好相关沟通协调工作。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必须高校是执行各项资助政策的主体,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做好相关沟通协调工作;再次,充分发挥银行的金融主体作用,政府要为银行提供一定优惠,使银行在提供助学贷款的同时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保证公益性与营利性的有效结合;此外,完善贫困生资助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学生资助体系,鼓励企业融资到助学金和奖学金的资金系统,政府依据企业在高校设立奖助学金的额度给予其税收减免或信贷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企业在高校设立贫困生奖学金或助学金。总而言之,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宣传与引导,动员社会力量,拓宽资金募集的渠道,吸纳社会各界资助,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投入大学生资助资金中,对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进行资助。
3.整合资助方式,构建有偿化为主的多元资助体系
首先,做好资助方式整合工作。区别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助贫”和“奖优”的不同资助形式。通过不同形式的组合、更加科学合理的配置,使每个学生都能获得与其相称的经济资助。参照国外教育资助经验,试点实行“资助包”政策,即把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混合成一个“资助包”,让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多元资助搭配;
其次,资助方式从无偿向“有偿为主,无偿为辅”转化,强调教育资助体系的教育性与资助性相结合。纵观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教育资助体系,多是有偿资助比例较高,赠予性资助比例较低。这资助种模式一方面使受助学生真实地感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帮助,另一方面又使他们对自己的高等教育支出承担起部分责任,从这一点看,这种资助方式本身就是一种强有力的、现实的教育。我们应逐步加大有偿资助的投入力度,适当弱化无偿资助,将资助体系向“有偿为主,无偿为辅”的模式转变。如加大对助学贷款的投入力度和制度维护,积极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减免、代偿制度;将高等院校勤工助学工作制度化,由政府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高校勤工助学岗位。
就勤工助学机制制度化而言,除由政府统筹,除完善大学生家教、社会兼职等现有勤工助学机制以外,应大力发展企业实习作为勤工助学种类。政府引导企业,企业给学生提供一些实习机会作为勤工俭学岗位。对于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习期间企业发给实习学生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这样设计有以下好处,对企业而言,为大学生提供带薪实习的机会,不仅能够吸引人才,提高了企业在高校的知名度,解决了企业的临时性人员需求,还为其招聘员工打下基础,政府的税收优惠又降低了其部分经营成本,企业实现了人才引进与成本控制的双赢;对学生来说,有政府支持作为政策担保,实习学生不必担心实习工作的真实性和实习费用的获取问题,这样既解决了自身资金的需求,还得到实践工作的机会。
4.重视风险控制,推动助学贷款制度的改革
一方面,优化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机制。我们应科学准确地界定和评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高透明度,减少随意性,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费调查制度、公示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如政府部门可制定全国统一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包括学生生源地、家庭人口、家庭经济情况、以前受资助的情况等。
另一方面,完善助学贷款现有机制。首先,区别不同专业适当增加助学贷款金额,区分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规范助学贷款申请程序和贫困认定标准,保证学生所填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其次,采取灵活的助学贷款还款程序,改革现有“一刀切”式的还款制度为“依收入情况还款”,根据还款人的经济能力确定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并且给予提前还款者适当优惠。如学生可以按月还也可以按年还;还款期内的还款金额一般不要超过个人收入的15%;借款人可自由选择还款办法,使学生在还贷期限内可以负担得起;延长还款期限, 让学生在毕业后10到15年内还清本息;对于提前还款的,可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如毕业后1~2年内还清的,可以减免10%;2~4年还清的,可减免5%等。再次,健全贷款回收联动机制。我国助学贷款中,国有商业银行是贷款发放主体,由于多种原因,单靠银行自身,助学贷款跟踪管理难度较大,贷款风险难以有效控制,因此需要政府机构、银行、高校、用人单位联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最后,完善个人信用网络体系。建立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助学贷款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及资信评级体系,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打造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动态管理,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汪莉,齐兰芬,方芳执笔)
【注释】
(1) 刘彤,翟洪娥.上世纪90年代美国开端计划修正案解读[J].学前教育研究,2009(9):33-38
(2) 乔鹤,奥巴马教育新政解读[J].比较教育研究,2009(9):21-25,43
(3) 张燕军.美国联邦政府高等教育资助问题:法律的视角[J].高等教育研究,2009(7):43
(4) 蓝汉林,高靓,金帷.美国联邦学生资助体系的变革[J].教育发展研究,2010(7): 58-59
(5) 杨建生,黄树标.美国高校助学贷款立法经验及其启示[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4):105-106
(6)蓝汉林,高靓,金帷.美国联邦学生资助体系的变革[J].教育发展研究,2010(7):58
(7)庄丽君.美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4):93
(8) 杨建生,黄树标.美国高校助学贷款立法经验及其启示[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4):106
(9) 杨克瑞.战后美国联邦政府大学生资助政策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35-236.
(10) 杨克瑞.战后美国联邦政府大学生资助政策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35-236
(11) 郭玉贵.平衡·改革·争议 看“奥巴马时代”的教育走向[N].中国教育报,2009-01-20
(12) 乔鹤.奥巴马教育新政解读[J].比较教育研究,2009(9): 43
(13) 王玺,李献斌.国外学生资助体系比较及启示[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12):85
(14) 冯涛,吴玥.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及启示[J].教育评论,2009(4):163
(15) 冯涛,吴玥.英国大学生资助政策及启示[J].教育评论,2009(4):164
(16) 杨燕.美日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制度的比较及启示[J].民办高等教育,2007(4):76
(17) 王玺,李献斌.国外学生资助体系比较及启示[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12):86
(18) 王玺,李献斌.国外学生资助体系比较及启示[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12):87
(19) 谢秀琴.世纪初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21):243
(20) 祝怀新,汪萍.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西兰高等教育资助策略探析[J].外国教育研究,2007(9):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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