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方式的现状分析
目前,天津市有普通本科院校18所,高职院校26所,独立设置学院10所,在校学生39万人。长期以来,天津市教育系统及社会各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要求,将“绝不让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作为工作的最低标准,大力推进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建立了“资助与教育并举,助学与育人并重”的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机制(27)。从教育资助方式的角度来看,天津市已经形成了“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国家资助”与“地方资助”、“院校资助”同时并举的完善体系。现对这几种资助方式的发展现状予以概述和分析。
1.奖学金
传统意义上的“奖学金”一般是指授予在德、智、体、美、劳等诸多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创新能力较强,实践能力突出的优秀学生的一种荣誉称号及相应的物质鼓励,各级各类奖学金为高等院校广大优秀学子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和巨大的精神支持。为激励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的有关精神,于2007年制定并实施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 91号)(以下简称《办法1》。该办法明确指出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将“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作为五项基本的申请条件之一,与“政治觉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及“成绩优秀”等条件并置,从而实现了将“贫困大学生”作为主要奖励资助范围的新政策和新机制。
《办法1》指出,“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即“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天津市全面贯彻落实这一国家政策,政府高度重视并划拨财政预算予以支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完善评价监督体系等。与此同时,天津市还出台了若干配套的奖励资助政策,如“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天津市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等,加大对优秀大学生的奖励资助力度。根据相关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院校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800人,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高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5000元),而与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持平,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天津市奖励资助优秀大学生的决心和行动。另外,“天津市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用于奖励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期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天津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的学生,每年奖励500人,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28)。在这些受奖励的学生中,不乏贫困大学生的身影和事迹,他们的成绩和履历在一个侧面反映了天津市政府及社会各界对贫困大学生的关注与重视。
2.助学金
助学金是用来资助贫困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另外一种重要形式。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的有关精神,于2007年制定并实施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 92号)(以下简称《办法2》。该办法的一个突出特征便是注重中央与地方的分工合作,其主要体现在资金来源、名额分配,以及资助标准等方面。其一,在资金来源上,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办法2》明确指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二,在名额分配上,《办法2》规定,“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着重强调,“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其三,在资助标准上,《办法2》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约定了“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并指出“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29)。
根据《办法2》的规定和要求,并综合考虑天津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水平、地方财力状况、高等院校层次类型结构,以及本市高等教育的数量与质量等因素,天津市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标准已确定为每生每年2500元、1800元和1200元等三档,符合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及天津市的实际状况。在具体实施和操作上,天津市政府联合各高等院校制定实施细则,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监查和督导,做到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除此之外,天津市还制定了若干项助学政策,用于资助符合相应条件的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如“幸福工程――资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金项目(以下简称“幸福工程”助学金)便是天津市大学生助学金中非常有特色的一个项目。自2007年起,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幸福工程天津组委会、市计生协会、市人口福利基金会联合实施了“幸福工程――资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大学生”项目,旨在为全市各区县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大学生提供教育资助,截至2010年已累计为300名在校学生发放160万元助学金(30)。这一政策既实现了对贫困大学生的物质资助,也有助于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及相关精神,对于提高我市人口的受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另外,还有一些民间组织及个人也成为高等院校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的重要渠道之一。如成立于2004年的天津宝坻桑梓助学基金会,即是旨在对家乡品学兼优的特困大学生实施助学的民间组织,六年来,该基金会已累计资助该区双优特困大学生433人,累计资助金额253.1万元,其中66人已经顺利完成学业走上工作岗位。类似的由社会各界,包括企业、校友及社会热心人士所设立的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的助学金项目还有寸草济困助学金、中海油助学金、俞辛淳助困奖学金,等等。在这其中,更是涌现出了白芳礼、蔡沐等慈善家可歌可泣的壮举和事迹。白芳礼老人凭借一己之力为天津市贫困学生捐资高达35万元,无愧于“无私资助志在其才”的称颂,确实是天津市社会人士捐资助学的楷模和典范。
3.助学贷款
国际经验表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均在高等教育发展到一定程度和阶段后,改变对高等院校贫困大学生的资助方式,即将资助重点从“助学金”转向“助学贷款”。199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1》)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发展,是金融部门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体现了国家和金融部门对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大力支持”(31)。作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国家助学贷款面向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以为其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并促使其最终完成学业为目的。在《规定1》出台后,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又于2004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对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改进和完善起到了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作用。2006年,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该项政策的出台,在完善高校资助体系,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等方面有积极意义(32)。
近年来,除“国家助学贷款”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是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中扮演着日益积极的角色。2007年8月,国家新出台了“生源地贷款”政策,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行联合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的试点省(市)共有6个,即:湖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陕西省、甘肃省、重庆市。目前,开展生源贷款业务的试点省(市)已遍及全国,“生源地贷款”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与“国家助学贷款”相比,“生源地贷款”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申请对象应为户籍在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应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且在学生入学前由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助学贷款。第二,“生源地贷款”的贷款期限较“国家助学贷款”长,即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第三,“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值得强调的是,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贷款的贫困大学生可以在“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中任选其一,而不能同时申请这两种资助形式。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高等院校学生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补充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出台了《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 4号),为天津市各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2006年,根据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的状况,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提出了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重新颁布《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6] 059号)(以下简称《办法3》)。《办法3》旨在进一步做好我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简化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该办法将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明确为天津市市属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并在贷款条件中将“家庭经济困难”具体描述为“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在“贷款程序”一章中,《办法3》指出“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实行借款总额包干的办法”,并将资助比例及资助标准明确为“在校生总数的20%”和“每人每年6000元”,具体操作则遵循“由学生提出贷款申请”到“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到“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以及“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再到“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最后是“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在“贷款年限”上,该办法指出,“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可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在“贷款利息”方面,“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且“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在助学贷款监管方面,《办法3》规定成立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指导、监督、协调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教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在其中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值得强调的是,《办法3》在《附则》中明确指出,“民办高校和独立二级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资助范围的扩大既为这一部分学生解除了后顾之忧,也体现了天津市助学贷款工作的公正和公平,极大地推动了我市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与实现。
针对天津市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的状况,以及国家所面临的一些新的现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于2008年10月颁布了《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天津市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德[2008] 26号)(以下简称《通知》)(33),文中指出,“国家助学贷款是新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稳定发展,也是一项与学校改革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作”。在总结已有成绩的基础上,《通知》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天津市市属高等院校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第一,继续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严格掌握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同时由于08年我国部分省区遭受自然灾害的原因,天津市高校中的贫困生较往年明显增加,因此应开展新一轮的评审和认定工作,做到“应贷尽贷”。第二,各高等院校应对贷款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活动,强化学生的“合同意识”和“诚信意识”。第三,各高校要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建立贷款学生档案。第四,鉴于部分省(市)已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试点工作,因此各高校要积极配合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经办银行的合作,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并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其它银校业务合作工作,实现双方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4.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财政部于2007年印发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 7号)(以下简称《办法4》)《办法》指出,“高等学校勤工助学”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中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并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等予以明确说明。与国家级奖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相比,勤工助学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具有更为明显的多样性,高等院校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作用将更加举足轻重,勤工助学的实施及其效果也会由于各高校的工作风格不同而彰显出更多的特色和个性。有鉴于此,《办法4》另立一章专门阐述高等学校在勤工助学实施中的职责,包括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以及根据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予以奖励和批评,等等。
鉴于勤工助学在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中的重要作用,以及高等院校在实施勤工助学活动及其管理中的显著地位,天津市各高等院校均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监管,并在不断的探索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如南开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及市教委关于大学生勤工助学的若干规定,以及南开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南开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明确了学生、学校,以及社会各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极大地促进了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高效地开展,以及学生的成长成才。天津大学不仅在校内教学、科研、管理等部门设置了1000余个勤工助学岗位,还积极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开展了一系列极具特色、广受好评的品牌活动,如“暑期兼职招聘会”、“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以及“深入社会,户外办公”等。2002年,天津大学成立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实施了以“岗位勤工助学”为标志的贫困生资助培养战略,创造性地把资助、培养贫困生与学校整体教育事业发展相结合。天津师范大学则在校内广泛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同时,以“按劳分配”为原则,根据岗位的不同,每月为学生发放相应的勤工助学报酬。另外,该校还设有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和家教中心,负责向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提供岗位介绍、岗前培训,以及法律援助等,使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作为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日益地规范化、制度化、持续化。
上述四种形式是天津市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教育资助所采取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还包括特殊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等资助方式。政策制定的根本目的在于将其落到实处,实现政策文本的目标期待,因此,高等院校——作为国家及地方教育资助政策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在贫困大学生教育资助的实践与管理过程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可以说,扶贫济困政策的落实、教育资助方式的改革创新,以及对受资助者的教育引领等,都有赖于高等院校对“教育资助”的认识水平、重视程度,以及相应的行动和作为。作为天津市高等教育系统的排头兵和领头羊,南开大学在其办学实践中勇于开拓创新,成功地建构了完备、高效的“贫困生教育资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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