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的内涵
关于制度的内涵,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解答。按照《辞海》的解释,制度的第一含义是指一个组织体内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汉语中“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在英文中,“system”与“institution”两个词都可以理解为制度,但二者在词义上又存在一些差别,如“system”有系统、体系、体制、秩序、规律、方法等含义;而“institution”则有公共机构、协会、学院等含义。一般认为system侧重于宏观的、有关社会整体的或抽象意义的制度体系,而“institution”则指相对微观的、具体的制度。
对于制度的定义,我国台湾学者白秀雄认为:制度是社会关系的组织体系,包括某些共同价值和秩序,以满足某些基本的需要。所谓共同价值,是指共有的观念和目标;所谓共同秩序,是指团体标准化的行为模式;所谓关系体系,是指角色与地位的结合,透过这种结合,行为目标得以实现。袁亚愚等,则把制度看做是“社会结构中的‘软件’”,他们认为制度像计算机中的线路设计和计算程序一样,将社会中的各种因素、社会成员的社会活动,联结和组织成一个整体,保证社会生活有秩序地、正常地进行。我国大陆学者郑杭生认为:社会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中围绕着一定目标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陈颐认为:制度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创造出来的决定人们行为的文化现象。他指出,制度除了包括法律规章形态的制度外,还包括诸如风俗、习惯、道德等在内的非法律规章形态的规范。
西方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是关于交易活动的规则。美国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凡勃伦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的、确定的思想习惯”;今天的制度,本质上就是当前“公认的”某种生活方式。换言之,制度无非是一种自然习俗,由于习惯化和被人广泛地接受,这种习俗已成为一种公理化和必不可少的东西。制度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是生存竞争和淘汰适应过程的结果。在凡勃伦看来,制度的构成与文化密不可分,制度就是思想习惯适应的产物。康芒斯则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运行。
西方制度经济学第三代的代表人物英国的G·哈奇森对制度定义有:①伴随着关键的信息反馈,所有的制度包括代理人之间的互动;②所有的制度都是具有大量特征化的和共同的观念和日常惯例;③制度维护共同的观念和预期,且被共同的观念和预期维护;④即使它们既不是永恒的也不是道德的,制度相对具有耐久性、自我强制性和永续性;⑤制度融入了价值和规范的估价过程,特别是,制度增强了它们自身的道德合法性。
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斯在其代表作《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对制度的定义是:“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制约既包括对人们所从事的某些活动予以禁止的方面,有时也包括允许人们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从事某些活动的方面。因此,正如这里所定义的,它们是为了人类发生相互关系所提供的框架。它们完全类似于一个竞争性的运动队中的游戏规则。”更重要的是,诺斯还进一步提出:制度是由正式的规则与非正式的规则构成,制度是一系列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互动网络。其中,非正式规则“是随时间演进的”,是人们在社会活动和交往中自然演化形成的,包括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属于文化的规则与约束。非正式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习惯,是一种“习惯性行为”,是一种随文化传统而来的行为规则,因而具有结构的稳定性。作为一个制度构成的组成部分,非正式的制度始终是人们社会行为有约束力的各种规则,具有正式规则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正式规则是人们有目的设计的一系列法律法令、政策法规、规章条例。正式规则体现的从宪法到成文法,恰好与非正式规则的自然法或普通法相对应。正式规则作为一种人们有意识创造的原则,通常体现了国家、政府和利益集团的意志,并不是依靠效率原则发展的。
综上所述,所谓的制度就是行为的规则或方式。尽管中外学者对制度有各种不同的定义,但总体来讲,制度是指人们在行为中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更通俗地讲,制度就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或共同认可的模式。就一个社会而言,其中任何个人、组织、社团,甚至包括政府都生存在特定的制度体系中,受其束缚,受其制约。从制度存在的形式来看,制度包括可辨别的正式制度和难以辨识的非正式制度。前者主要指现实中人们较易识别的、一般是与人们的生活直接相关的、各种正式的、成文的、微观的制度,而后者则指各种不成文的、非正式的各种习俗、惯例和规约等。简言之,制度即行为的模式。它可以是正式的、成文性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制度,也可以是非正式的、不成文的、没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制度。
制度是直接的人与人的契约关系,它间接地规定和体现了人与物的关系。制度作为规则和规范,同时也属于观念、意识的范畴,因此制度从抽象角度将是一种“共识知识的契约形式”。现实中,不是所有的观念、意识都是制度,它更主要的是指那些基于共同知识和认知模式的契约。从根本上说,制度是由特定社会共同体的经济实践决定的,而且,归根到底是由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特定的制度在马克思的意义上都是特定生产关系的契约表现。因此,制度作为生产关系又对生产力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反作用。概言之,制度是人与人的关系的契约体现,它直接地规定了人与人的关系,内涵了人与人在社会行为中的权利和界限,也间接地规定了人与物的关系,但归根到底,制度是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的手段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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