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度的特征
基于制度的上述涵义,它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规范性
规范性是指制度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它清楚地告诉人们哪些行动是被允许的,而哪些行动是不被允许的;给人们的行为划分了可行的范围和不可行的范围。
(二)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制度有可能预见到自己遵守制度或违反制度所产生的后果,因为制度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乎制度与否的标准。
(三)强制性
制度的强制性是指制度必须遵守,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制度皆有一定程度的强制,只是强制的性质和形式有所不同。故可以从强制性这个维度把制度大致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或强制性习俗。正式规则又可细分为明文规定的法律法令法规,及其他非政府组织明确颁布的各项内部规则,如党纪、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两者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往往都有明文规定,具有较高的明确度,而区别在于两者的颁发者的权威性有差异,两者的运用范围有差异。
非正式规则或强制性习俗也可细分为道德规范和社会规范,道德规范主要通过自我强制来实施,它是行为主体的内在强制。社会规范往往表现为传统惯例,主要通过公众舆论的压力(蔑视、指责和排斥)来强制实施,它与道德规范的不同在于它是行为主体的外在强制。
制度的强制性都依存于度量标准和奖惩措施。标准不清晰,不论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度量技术还是由于人为地模糊标准,奖惩不分明或虽然分明但无力,都将削弱制度的强制性,严重的将导致制度的名存实亡。制度的强制性大致可以看做是3个因素的函数:
一个是度量标准的清晰度,度量标准不清晰,难以判定某人是否遵从了制度,则社会也就无法对其进行强制。
二是奖惩措施的强度,奖惩措施若强度不够,遵从制度者得不到足够奖励而违反制度者也得不到有力的惩罚,则制度的强制性便要大大削弱。
三是违规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即便奖惩措施的有关规定有足够的强度,但只要违规的行为很难被发现,则制度仍然没有强制性。
(四)外部性和公共性
制度的外部性是指一项具体制度的创立、维持和取消,往往对大量并未参与创立、维持和取消该决策的人造成可能好或可能性坏的影响。在这一点上,它类似于产品(劳务)生产和消费中出现的外部性。制度的外部性可分为正外部性(有好影响)和负外部性(有不好影响)。由于制度的强制性,制度的外部性便进一步表现为公共性,即制度类似于产品(劳务)中的公共物品,具有影响上的非排他性。当某人从某项制度的创立、维持和取消中获益(受损)时,不会排除与他有相同身份角色的其他人也同时获益(受损)。并且,制度中的非正式规则(习俗与惯例)还具有公共物品通常具有的非竞争性,即遵从某项习俗和惯例的人增多不会引起社会维持该习俗和惯例的费用的增加。
(五)持久性
持久性是指一项制度一旦创立后便可长期维持供人“使用”,非经特定程序,不依人事变动而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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