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洋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
1.北洋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
《癸卯学制》颁布以后至辛亥革命爆发前,中国近代高等教育有了比较迅速的发展。据当时的统计,1909年,全国国立、公立高等教育机构达到123所,其中大学3所,省立高等学堂23所,工科、农科、商科高等专科学校13所,法、文、理、医、工艺等特种学校84所[54]。
1911年10月10日,在中国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非凡意义的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被推翻了,结束了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辛亥革命是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事件之一,它标志着中国2000多年封建君主制度的终结以及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诞生。1912年1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孙中山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南京临时政府设立教育部取代清末的学部。1912年7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临时教育会议,会议决定修订学制,实施系统的教育改革。1912年9月,教育部根据临时教育会议的决议,颁布了《壬子学制》。随后至1913年底,又陆续颁布了《大学令》、《专门学校令》、《师范学校令》、《中学校令》、《小学校令》、《大学规程》等一系列法令,并将这些法令和《壬子学制》综合起来,称为《壬子癸丑学制》。新学制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大学、专门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大学的学习年限预科为3年,本科3~4年,大学之上设有没有年限规定的大学院。
1912年10月24日颁布的《大学令》,对大学的组织、教师、学制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大学令》的第一条阐明了国家举办大学的目的。“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规定大学内设文科、理科、法科、商科、医科、农科、工科,并以文科和理科为中心。大学必须设有文、理两科,或文科加上法科与商科中的1科,理科加上农、医、工3科中的1科。各科下设讲座,教授为讲座的负责人。大学教育由教授、副教授组织,必要时延聘讲师。大学设校长1人,总管学校全部事务;各科设学长1人,主持各科事务。大学设有以校长为议长的评议会,各科设有以学长为议长的教授会。
1913年1月教育部颁布的《大学规程》,对大学所有各科的分门和课程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文科分为哲学、文学、历史学、地理学4门,理科分为数学、星学、理论物理学、实验物理学、化学、动物学、植物学、地质学、矿物学9门,法科分为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3门,商科分为银行学、保险学、外国贸易、领事学、关税仓库学、交通学6门,医科分为医学、药学2门,农科分为农学、农艺化学、林学、兽医学4门,工科分为土木工学、机械工学、船用机关学、造船学、造兵学、电气工学、建筑学、应用化学、火药学、采矿学、冶金学11门[55]。
1921年10月,在广州召开了“全国教育联合会”第七届年会,会上以广东、黑龙江、甘肃、浙江、湖南、江西、山西、奉天、云南、福建和直隶等11省提出的学制改革构想为基础,于10月30日通过了《学制系统草案》。1922年9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学制会议,会议对全国教育联合会提出的《学制系统草案》进行修改,最后通过了《学制系统改革案》,并于同年10月送交在济南召开的全国教育联合会第八届年会征求意见。1922年11月1日,以大总统令公布了《学校系统改革案》,新学制正式诞生。1922年新学制亦称为《壬戌学制》或《六、三、三、四学制》。
《壬戌学制》对大学教育制度作了如下的具体说明:
“(二十一)大学设数科,或一科均可,其单设一科者称某科大学校,如医科大学校、法科大学校之类。
(二十二)大学校修业年限四年至六年(各科得按其性质之繁简,于此限度内,斟酌定之)。医科大学校及法科大学校修业年限至少五年。师范大学校修业年限四年。
(二十三)大学校用选科制。
(二十四)因学科及地方特别情形,得设专门学校,高级中学毕业生入之,修业年限三年以上,年限与大学校同者,待遇亦同。
(二十五)大学校及专门学校得附设专修科,修业年限不等。
(二十六)为补充初级中学教员之不足,得设二年之师范专修科,附设于大学校教育科或师范大学校;亦得设于师范学校或高级中学,收受师范学校及高级中学毕业生。
(二十七)大学院为大学毕业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无定。”[56]
新学制颁布以后,高等教育获得了比较迅速的发展,到1922年,全国共有高等教育机构125所,其中国立高等教育机构30所,公立高等教育机构48所,私立高等教育机构29所,教会高等教育机构18所。大学已达到了18所,其中国立、公立大学7所,私立大学11所[57]。
2.北洋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收费情况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教育部废除了清末的教育制度,但在高等教育上继续实行缴费上学的有偿教育制度。1912年9月,教育部颁布了《学校征收学费规程令》和《征收学费令》,明确规定:凡按月收费之学校,学生欠费两月不缴,及按学期收费之学校,学生在入学后两个月若不缴学费,均应由该校长令其退学。其中《学校征收学费规程令》还规定了各类学校学费征收的标准,如第六条规定:“高等专门学校征收学费,每月银圆自二圆至二圆五角。”第七条规定:“大学征收学费每月银圆三圆。”第八条规定:“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均免征收学费,但于入学时征收保证金一次,以银圆十圆为限,除中途自请退学外,毕业日仍照原数归还。”[58]这两个文件出台后,各省相继颁布各自的追缴学费的相关规定。如1913年黑龙江省公署教育科颁布了《黑龙江省通行学生退学追缴学费办法》,指出:由于黑龙江省设立高等专门学校不久,如果令各校招生先收取学费,很难做得到。因此,唯有对于无故退学者追缴其在校时应该缴纳的学费,这样是可以做到的。以前各校对于退学的学生追缴其学费没有一定的办法。放任学生来去自由,使学生不能按期毕业。因此,本省拟定“追赔学费,准照部定各校征收学费章程,法政学堂以月2.5元为率”[59]。
表2-3是北洋政府时期,国立、公立高等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情况。无论是国立高等学校还是省、市所创办的公立高等学校,除了向学生收取学费之外,还要收取杂费,如讲义费、实验费、洗衣费、体育费和住宿费等。
表2-3 1911~1927年北洋政府时期国立、公立高等学校的收费情况
(续表)
资料来源:潘懋元、刘海峰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南大百年实录》编辑组编:《南大百年实录》(上卷),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版;王杰、祝士明编著:《学府典章: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初创之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与国立大学、公立高等学校相比,私立高等学校的收费差别比较大。不同的学校收取的费用,相差悬殊。如表2-4所示:私立浙江法政专门学校,在1913年,每位本科生每年要缴纳的学费为25元(全年按10个月计);湘雅医学专门学校,在1917年时,每位本科生每年要缴纳学膳宿费60元;复旦大学在1920年时,向学生收取学费每人每年80元,除此之外,学生还要缴纳其他的费用。
由表2-3和表2-4可知,北洋政府时期,我国高等教育国立、公立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相差不大;但相对于私立高等学校来说,收费是低一些的。
表2-4 1911~1927年北洋政府时期私立高等学校的收费情况
(续表)
资料来源:潘懋元、刘海峰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王杰、祝士明编著:《学府典章: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初创之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随着我国社会近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各领域对教育的需求日益增多,到了20世纪20年代,接受高等教育要缴纳学费上学的意识已成社会共识,许多学校不允许不缴纳学费的学生进校上课。与此同时,政府不仅规定了各国立、公立学校的收费额度,而且要求各学校将收取的学费报解省库,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如《浙江公立医药专门学校周年概况报告》中提到:本校无基本金,概由省库支给,岁入岁出视预算案而变动,计共用银33117元。征收学费分为第一学期、第二学期两次,计共收银2014元,报解省库[60]。
虽然政府要求各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但北洋政府时期,在高等教育总经费额中,高等学校收取学费所占的比例并不算高。如1925~1926年,公立学校教育收费为900万元,占公立学校教育总经费的20%。其中,高等专门学校的学费占同级教育经费总额的5%[61]。学费对于国立大学、公立高等学校的财力影响并不明显,高等学校扩大招生规模的动力明显不足。
尽管此时的国立大学、公立高等学校收费额度并不是很高,但相对于晚清时期高等学堂不收取任何费用,加上除学费外还需要缴纳讲义费、课业用品费、膳食费等,这些足以令许多家计不富裕者裹足不前。而且高等学校并不是随处都有,出门还要盘缠,何况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还有名额限制,如此等等。因此,此时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不是人人都可以享有,高等教育成为稀有资源。
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社会,国民经济相当困难,普通家庭几乎没有什么经济来源,收入较低。据1923年农商部颁布的统计:普通工人平均月工资不足16元,北京西郊农民每户年平均净收入201.5元,农民雇工的工价平均每月4.5元。1927年,北京城内工人48家调查情况是:年食物支出142元,衣服支出13元,屋租15元,灯火22元,杂费6元,在杂费中开支医药、烟茶等费,教育经费已很难列入开支项目[62]。据1927年武汉中央农民部调查,拥有1亩地到10亩地的农民占全部农民的44%。1929年,无锡工人之纯薪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为12.6元[63]。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普通百姓家庭几乎无力支付生计之外的教育费用,高等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富裕阶层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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