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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的就学援助制度

时间:2023-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的就学援助方式有奖学金、津贴、贷学金、公费免费学额、工读这五种形式。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收费的发展,如何补助家境贫寒的学子上大学的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提上了议事日程。抗日战争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的就学援助制度经历了贷金制度、免费公费制度与1947年的奖学金制度三个发展形态。

(三)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的就学援助制度

1.贷学金、公费免费制度

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的就学援助方式有奖学金、津贴、贷学金、公费免费学额、工读这五种形式。其中,奖学金制度和津贴制度是由我国传统学堂办学中对学生学习激励的膏火制、奖赏制发展演变而来。津贴一般由省县提供给在各地就学的本省本县的师范生和家境贫寒的大学生。贷学金制度是在20世纪30年代初由民间发起的,公费免费学额在20世纪30年代后期由政府颁布实施的一项政策,也是在政府的督促下开始实行。工读则是由教会传入中国,然后在中国人自己办的学校中生根发芽。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收费的发展,如何补助家境贫寒的学子上大学的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提上了议事日程。1922年中华教育改进社第一次年会提出:“应请各大学及专门学校酌定奖学金及免费办法,男女学生受同一待遇。”[76]1923年10月,全国教育联合会第九次会议召开,大会通过了“扶持无力就学之优良学生受均等教育案”[77],要求教育部通令“学校设免费学额若干名,以待成绩优良之学生”,适用于高等小学及中等学校以上学生,其筹款办法有学校筹拨、公款拨助或社会捐助等。1926年全国教育联合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再次“催请教育部‘扶持无力就学之优良学生使受均等案’通令各省教育厅转各高等学校切实遵行”[78]。1928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革命功勋”子女就学免费条例》。对“革命功勋”的子女,已入公立学校而家计贫苦,不能担负费用者给予免费优待。免费的措施有三种:一是免学费、讲义费、实验费,并给津贴膳宿、书籍和衣服费;二是免学费、讲义费、实验费,并给津贴膳宿费;三是免学费、讲义费、实验费[79]。1931年6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简称《新约法》。《新约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全国公私学校,应设置免费及奖学金额,以奖助品学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80]1935年,教育部要求各高等学校对学费采用特别会计制度,规定学费不再列入一般财政收入,而专款作为学校添加仪器设备、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款目。1936年,教育部公布各级各类学校设置免费学额及公费学额规程,规定全国公私立小学、中学和专科以上学校必须分别设置40%、15%和10%的免费学额。

抗日战争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的就学援助制度经历了贷金制度、免费公费制度与1947年的奖学金制度三个发展形态。随着东北及东南一带的相继沦陷,许多沦陷区的青年学生流亡到后方,为了使这部分学生能够继续接受高等教育,1938年2月5日,国民政府颁发了《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战区学生贷金暂时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公立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其家在战区,经费来源断绝,经确切证明必需救济者,得向所在学校申请贷金。”[81]贷金分全额和半额两种,全额贷金每生每月8元或10元,半额贷金每生每月4元或5元,其数目视学校所在地生活费用及学生实际需要的情形而定。学生所领贷金,其偿还期限不得超过战事终了三年以后。贷金来源由各高等学校自行解决,如有特殊情形得呈教育部补助,私立专科以上学校亦可照此办法参酌办理。1940年7月18日,国民政府颁布了《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学生贷金暂行规则》,规定:“凡受领贷金之战区生及自费生,应体念国家财力艰难、特别培育青年之至意,发挥服务本校之精神,为建国而努力,除平时及寒暑假期应照学校一般规定履行服务外,平时每周至少须有三小时为学校服务,如超过上列时间者,由学校酌给酬金。”[82]贷金种类有两种,一种是战区学生贷金,分为膳食贷金和特种贷金;一种是自费学生贷金,只有膳食贷金。以上这两种贷金均有甲、乙等之分。学生毕业后的第二年开始,向原毕业学校偿还贷金,每年偿还的数目,按其薪资收入的5%计,偿还期限最多为20年。

1943年8月,行政院颁布了《非常时期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公费生办法》。规定1943年度所招新生,一律适用公费办法。学生公费分为甲、乙两种:甲种为全公费,乙种为半公费。根据抗战建国期间对所需建设人才的缓急程度,政府规定的各科公费名额比例略有所不同:国立专科以上学校师范、医、药、工各院科系新学生全为甲种公费生,理学院科系学生以80%为乙种公费生,农学院科系学生以60%为乙种公费生,文、法、商及其他各院科系学生以40%为乙种公费生。省立专科以上学校亦适用前项规定;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新生则依照医、药、工各院科系学生以70%为乙种公费生;理、农各院科系学生以50%为乙种公费生。至于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原领膳费贷金的学生,其贷金得继续发给至修业期满或战事结束时为止,已领甲种自费生补助膳食贷金者亦同[83]。1945年规定,全公费和半公费的学生,分别以占各校注册入学新生总额的40%为最高额;1946年下降为30%[84]。1946年11月,教育部规定以下的三种情况可以核准公费:“①青年军核准退役学生,按优待青年从军办法规定,原有公费一律继续发给,且原未核准给公费者,亦有同样要求,兹为顾念青年从军学生学业。凡核准退役、经该部分发之青年从军复学学生,一律给予全公费(免缴学膳费,其他费用不在此限),非经该部分发者,不在此限。②从解放区逃出之‘忠贞’青年或学生……经济来源断绝,确切查明属实,并取具足资证明之可靠证件,核给公费。③临大补习班,均限7月份一律结束,原有甲乙两种救济费,自应一律取消。此项学生,虽经部方分发,与各校所招新生无异,其公费之给予,仍应照规定公费办法,在规定各款内,分别核给公费。”[85]战后,学生公费的发放人数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继续增加的趋势。据1948年统计,国立专科以上学校全公费生61390名,半公费生7325名,自费生20007名,形成3.4与1之比;加上私立学校在内,公费生为75310名,半公费生为11470名,自费生为62059名,公费生仍较自费生为多,综计全国公私立专科以上学生公费占高等教育经临两费35%强[86]

为解决学生公费支出空前膨胀的问题,1947年7月12日,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了《国立中等学校以上暨省立专科以上学校奖学金办法》。规定:各高等学校学生在1946年以前原核给公费或半公费已有备案的,暂仍维持发给公费至毕业为止。自1947学年度起,各高等学校所招新生除师范生、保育生、青年军复学学生、边疆学生、“革命及抗战功勋”子女、就学“荣誉军人”学生等,仍照公费办法核给公费外,其余学生得照章申请奖学金。凡各高校录取的新生中,其总平均成绩在最前列40%,且家境贫寒者,均有资格申请奖学金,但奖学金名额最多不得超过新生的20%[87]

2.各地和高校制定的奖学金政策及实施情况

1932年,福建省教育厅设立了清寒学生大学奖学金。对凡在国立大学或立案之私立大学就学的福建省学生,家境确实清寒而无力继续求学的,可依据手续报考。奖学金名额为50名,每名每年给学费300元(在外省大学就读的学生奖给学费200元),至大学毕业时为止[88]

1932年6月,陕西省教育厅为奖励国内各大学陕西籍学生努力学习,设立了奖学金。名额定为120名,每名每学期奖50元。1934年,湖北省有识之士自发组织国立大学鄂籍学生辅助基金会,筹募基金。从该年开始,分年贷给鄂籍贫苦学生,以资救济[89]

1922年,《国立北京大学学生助学金及奖学金条例》规定:“助学金额每名每年得国币二百元,分四次给予之;奖学金额每名每年五百元,分四次给予之;助学金额之给予,限于贫苦之学生,而无职业者;奖学金之给予,以成绩为标准,不限于经济状况。”[90]1932年改为:“助学金定额为全校25名,每名每年给予银币180元;凡具本校本科肄业一年以上之学生备具下列条件者,得由各系教授会议提出,教务会议审查择优给予此项助学金:平日求学勤敏绝少旷课者,每学期成绩其均衡的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者,经相当证明其家境确系贫寒者。”[91]

1932年,中山大学为资助贫困学生就学,制定了详细的奖励规则。奖学金分为勤学奖、著作奖、特著奖、贷学金四种类型。对于平日求学勤敏,请假绝少,学年成绩每种必修课目均在75分以上,或总平均在75分以上,或总平均在85分以上,或经院务会议认为成绩优异者,依据等次给予勤学奖,免缴学费一年或免缴学费一学期或给予适用之书籍。凡品行端正、学业优良之贫苦学生,得向学校请求贷学金[92]

1935年7月,重庆大学设立典夔奖学金和期终奖学金。典夔奖学金专用以奖励孤贫之学生,分为甲、乙两种,甲种奖学金每名每年奖银二百元,每一年级奖励一人并以由孤儿院出身考入该大学肄业之学生为限;乙种奖学金以在该大学肄业及在省外留学之贫苦学生为限。期终奖学金,规定学生具下列各项之一者得受期终奖励:甲类,学生操行在甲等,各课成绩列甲等第一者;学期操行及各课成绩均列甲等者;学期内曾有论文或著述经校务会认为确有心得发明者。乙类,学期操行在甲等,各课成绩在乙等以上者;学期全未受惩戒处分及未请假亦未缺课者。奖励分为:①酌免学食费。②酌给奖章奖状。③奖给书籍文具。

1936年7月,清华大学制定了对家境贫寒学子进行奖励的奖学资助规则。规定:“凡领受助学金额或免费额之学生须具备下列之条件:甲,家境清寒,品行端正。乙,在校肄业已满一学年。丙,初次请求时前一学年平均成绩须达七十分。以后继续请求时前一学年平均成绩须达七十五分。各该年所修学分总数应在三十以上。丁,体育及军事训练及格。具备上列条件之学生应得助学金额或免费额,视条件甲与丙之程度,由奖学资助委员会决定。[93]

1939年,中央大学学生通常每年缴纳学费20元,各类杂费每年至少8元,生活费约200元,学生虽然可享受公费和免费,但名额甚少。中央大学出台的公费、免费及贷金方法如下[94]

其一,公费数额全年250元,师范学院学生75元;名额以学院为单位设置,二、三、四年级全院学生人数在50名以下者1名,150名以下者2名,250名以下者3名,余类推。一年级以每院1名为原则,全院学生超过50名者加1名,超过200名者加2名,余类推。学生资格上要求是家境贫寒、体格健全、资禀颖异、学行优良者。

其二,免费者免缴全部学费及讲义费,二、三、四年级以每系1名为原则,全系学生超过25名者增1名,以后每超过50名时增1名。一年级以院为单位,每院以3名至5名为原则。获得免费的学生其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其三,贷金,凡经济来源确在战区生活补发无法维持者,由校酌给贷金。贷金分普通、特别两种;普通有学费贷金每学期10元,膳费贷金每月8元,零用贷金每月3元;特别贷金全额每学期20元,半额每学期10元。特别贷金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而设,其名额遵照部令不得超过普通贷金学生总数10%,其用途以购置书籍文具及服装为限。

1939年,交通大学(即今天的上海交通大学)在《学校关于二十七年度免费及公费生学额函呈教育部》中述:“本校年度免费生、公费生审核完毕,请求免费学生20人,合格者9人;申请公费者26人,合格者10人,加上曹建猷第二学期恢复公费待遇,共11人。”[95]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立高等学校和教会大学的教育收费是由各高等学校决定,其收费的多少取决于其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成本、学校声誉和学生毕业后职业的回报。一般来说,教学质量越高、名气越大的大学,其收取的学费越高。不同学科的学费标准也有所不同,理工科相对文史科要高些。而且,由于学费是私立大学和教会大学办学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之一,因此,一般的私立高校和教会大学都比较注重学费的收取,不允许学生有拖欠之现象。据1931年7月至1932年6月的统计,南开大学各类学费的总收入为30000余元,学生缴费,虽然在学校收入只占很小的一部分,但最有保证。学校对这项收入很非常重视,一般不允许学生拖欠[96]

近代中国私立大学,为了获得更多的学费和吸引更多的学生就学,它们很注重打造学校的品牌学科,提高学校的知名度。例如,私立朝阳学院就以其法政学科闻名遐迩,东吴大学以其法学院最为世人所瞩目。复旦大学早在1917年就利用地处上海这个商业大都市,根据当时国际、国内商业发展对商业人才的需求首创了商科。20世纪20年代,复旦大学商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系科扩充为银行金融、工商管理、会计、国际贸易四个学系,到1924年学生人数已占全校学生总数的2/3[97]

而国立、公立高校的学费统一,学费的多寡与高校的教学质量、设置的专业联系不大,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毕业生的职业回报也不相连。这一时期,政府通过控制文、理、工科专业学额而间接控制学费总额,学费的收取与国立公立高校的规模关系不大。在抗日战争时期,国家处于危难之中,对于许多沦陷区的学生来说,政府有必要让其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因此,高等教育的就学援助制度逐渐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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