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的高等教育制度的制定
1949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执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从1949年到“文化大革命”前期,国家百废待兴,各行各业急需大批的建设人才,发展高等教育成为迫在眉睫之事。政府接管了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并对旧大学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造与调整。收回了教会大学的办学权,接管了国立大学,改造了私立大学。从此,教会大学在中国大地上一去不复返,国立大学、私立大学变成了部属大学、地方大学等公立大学。高等教育也开始发展壮大,为新中国培养了数以百万计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1949年9月29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的性质、任务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法为理论内容与实际一致。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1]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新中国建立初期教育改革的基本依据。
1950年6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会议着重讨论改造旧的高等教育,建设新中国高等教育的指导方针、政策、任务和体制等问题,并通过了一系列关于高等教育改革的政策规定。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批准了这次会议提出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专科学校暂行规程》和《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等政策性文件。同时,政务院颁布了《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这些政策规定对高等学校的性质、管理体制以及高等学校的设置变更或停办,大学校长、专门学院院长及专科学校校长的任免,师生的待遇,经费的开支标准,大学办学的各方面如入学、考试、毕业、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和行政组织等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教育部有领导全国高等学校的责任。“全国高等学校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统一领导为原则。”“凡中央教育部所颁布的关于全国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与制度,高等学校法规,关于教育原则方面的指示,以及对于高等学校的设置变更或停办,大学校长院长及专科学校校长的任免,教师学生的待遇,经费开支的标准等决定,全国高等学校均应执行。”此外,还规定“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或文教部均有根据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领导本区高等学校的责任。”[2]
在《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中,对大学的任务、学生入学、课程、考试、毕业和学校的行政组织、教学组织等都作了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中规定大学的任务是:
“(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行革命的政治及思想教育,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树立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发扬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进行教学工作,培养通晓基本理论与实际运用的专门人才;如工程师、教师、医师、农业技师、财政经济干部、语文和艺术工作者。
(三)运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哲学、文学、艺术,以期有切合实际需要的发明、著作等成就。
(四)普及科学和技术的知识,传播文学和艺术的成果。”[3]
同时还规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和专门学院,“大学与专门学院的修业年限为3~5年;大学与学院实行‘校长负责制’,即校长对大学的教学、研究、行政、人事等各方面负有全部责任;大学与学院的教师职称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4级。”[4]规定高等学校要对革命干部、工人、农民出身的学生在入学、学习等方面予以特别的照顾,以保证工农阶级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和接班人。
这时期颁布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是新中国政府制定的最早关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文件,也是新中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中央集权制的开端,标志着政府开始对高等教育实行统包统揽制度。《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是一部与民国时期《大学令》相类似的基本法规,对大学的各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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