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等教育人民助学金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保证工农阶层的子女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为社会主义培养大批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国家将“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作为文化教育战线的基本任务,对高等教育实行免费加福利的教育制度。加上这时期我国以苏联“老大哥”为榜样,全社会全面学习苏联。在教育领域,全盘引进苏联的教育模式。受苏联“免费加人民助学金”教育模式的影响,在高等教育方面我国开始实施人民助学金制度。
1952年7月8日,政务院发出了《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明确规定:“自1952年9月份起,全国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制,人民助学金须一律依照新规定的标准执行。”[10]通知还进一步规定了人民助学金等级的评定,强调各地区、同类学校享受的人民助学金待遇要相一致,不允许特殊情况发生。7月23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具体规定人民助学金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发放标准、评定方法和评定程序,并要求全国各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及工农初等学校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一律依照新规定的标准执行。各高等学校须将人民助学金款列入学校经常费内,“实行专款专用,高等学校学生(不含高等师范院校)全部享受人民助学金,每人每月12元;高等师范院校学生全部享受人民助学金,其中本科生每人每月14元;干部升入高等学校者,全部享受人民助学金,每人每月32元。”[11]这两份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新中国高等教育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正式确立。从此,人民助学金制度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许多家境贫寒的工农子弟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此后,为了更合理地使用人民助学金,从1955年到1965年,国家对人民助学金制度进行了3次大幅度的调整。
第一次调整是在1955年进行的,主要是对人民助学金资助范围和发放地区标准进行调整。1955年2月,高等教育部与教育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制定高等学校一般人民助学金分地区标准的通知》,规定根据不同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将全国划分为10类地区来发放人民助学金,并对农村、边远地区及城镇经济困难家庭等规定不同的资助标准。同年8月22日,高等教育部颁发了《全国高等学校(不包括高等师范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对人民助学金的资助范围进行调整。从1955年10月起,除高等师范院校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由原来的全体学生发给改为部分学生发给,发放比例为70%。同时还明确规定:“凡家庭富裕能自费者,不发给助学金;凡能自费半数或三分之一伙食费者,发给所缺部分;完全无力负担者,发给全部伙食费。因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无力负担伙食费、学习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时,均可向学校申请一般人民助学金的补助。”[12]
第二次调整是在1960年进行的,主要是进一步规范人民助学金资助的范围和标准。由于各地政府在实施人民助学金制度时制定的标准不一致,1960年1月,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改进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和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工人、农民、干部、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地政府和高校自1960年2月份起,对连续工龄在3年以上的工人、干部和从事农业劳动3年以上的农民学生,在发放人民助学金时,其标准要比一般学生要高。
第三次调整是在1964年进行的,以提高人民助学金资助标准、扩大资助比例为主要内容。1964年,三年多的自然灾害期结束,全国经济发展状况有所好转,教育部对高等教育人民助学金制度再次进行了调整。“从1964年4月份起,凡全部享受人民助学金的高等学校学生和半自费学生,其伙食费补助每人每月增加3元;从5月份起,学生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13]此时,再加上高等师范学校、体育院校和民族院校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比例已达到80%左右。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遭到废除,人民助学金制度也一度中断。1966年至1969年高等学校停止招生,在校学生在没有分配工作之前,仍然执行原来的人民助学金制度。从1970年开始,少数高等学校招收以推荐取代考试方式入学的工人、贫下中农和人民解放军战士;到1972年全国几乎所有高校都以这种方式招收新生。这些学生入学后,其在校期间的待遇为:“10年工龄(1971年8月起改为5年)以上的国家职工,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其余学员普遍发给伙食费和津贴费(以北京六类工资地区计,每人每月发给19.5元);解放军学员由部队负责供给。”[14]“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根据地、解放区时期实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用品供给制度和免费制度又恢复了,原有的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正常实施和发展遭到了挫折。
1977年,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制度恢复,人民助学金制度也得以恢复。1977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并对1977年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新生的生活待遇作出了规定。国家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和工龄满5年的国家职工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在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一切费用自理;其他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研究生为100%,高等师范院校、体育院校和民族学院学生为100%,其他学生为75%。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六类地区每人每月19.5元,少数民族学生可再增加2元。而高等院校的体育、航海、舞蹈、戏曲、杂技和管乐专业的学生伙食费,不论国家职工和其他学生可在一般学生伙食费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0%以内的伙食费,加发的具体幅度,由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作出规定。”[15]
1979年8月,教育部对高等教育人民助学金制度再次进行调整,规定连续工龄满5年的国家职工考入大学,将一律实行职工人民助学金制度,不再享受原工资;一般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除高等师范、体育、民族学生全部享受人民助学金外,其他学生按75%比例计算。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新中国成立后的30余年时间里,中国高等教育学费制度实行“免费加人民助学金”模式,是我国教育全盘模仿照搬苏联教育模式的结果,也是由我国当时的国情所决定的。免费加人民助学金的高等教育模式,不仅为新中国培养了大批社会各行各业所需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且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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