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等教育招收委培生和自费生制度的确立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快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数以百万计的、高质量的多种类型的专门人才。1984年6月24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在保证国家招生计划指令的前提下,可以招收市场调节的委托培养学生。发挥高等学校的办学潜力,开辟高校经费来源。委托培养学生的经费由委托单位支付。委托单位可按以下标准将费用拨付给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学校:工科、医药、艺术院校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至1300元;农林、理科(含师范院校理科)、体育科类学生每人每年1200元;文科(含师范院校文科)、财经、政治科类学生每人每年700元至1000元。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决定》明确指出:“高等学校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重大任务。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建成科类齐全,层次、比例合理的体系,总规模达到与我国经济实力相当的水平;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基本立足于国内;能为自主地进行科学技术开发和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出较大贡献。”[21]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要改革大学招生的计划制度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改变高等学校全部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办法……”高等学校除按国家计划招生外,还可以实行“用人单位委托招生”和“在国家计划外招收少数自费生”[22]。要求各高等学校将用人单位委托培养学生的制度,继续推广和扩大,使之成为国家招生计划的重要补充。委托培养学生由委托单位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自费学生要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毕业后由学校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两个文件的出台,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和委培生的合法性。从此,全国各地高校,在保证国家招生计划指令数的情况下,广招自费生和委培生,委培生和自费生的人数不断增多。1987年,全国毕业的委培生和自费生分别为35223人和3076人;同年全国招收的委培生和自费生分别为52307人和10640人,占全部招生人数的8.5%和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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