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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迁呈现的共性

时间:2023-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22年2月12日,在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召开全国教育独立会议,要求北洋政府教育部将铁路附加赈款改为教育经费。作为高等教育受益主体之一的学生个体,应该承担部分高等教育费用,以补偿高等教育所支付的成本。

(一)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迁呈现的共性

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迁的几个阶段具有一些共性的地方,这些共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无论是晚清时期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确立,还是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的收费,抑或是新中国成立后80年代至90年代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改革,导致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更替、调整和创新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由于政府公共教育财政的支绌,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而引起高等学校办学经费异常紧张;另一方面,社会和政府都意识到,如果国家或政府全部包揽所有的高等教育费用,学生和家长不承担其中的一部分,则会助长学生的懒惰行为,不利于学生勤奋学习。

晚清时期,中华民族处于危亡之中,清政府内外交困,经济陷入困境,无力承担高等学堂的全部费用。因此,政府出台政策取消官办学堂的膏火制,还要求各学堂向学生收取学费,以缓补学堂经费的难筹及促进办学的扩展。当时,作为全国教育行政中枢,也是中央教育财政机关的学部,主要承担学堂经费、学部及各衙门局所需经费和游学经费。1909年,学部经费收入为1055152两,支出的经费为115万余两,其中高等学堂与游学经费的开支占学部支出的42.8%[1],学部欠资约5万两。各省创办的高等学堂,主要由各省的财政支付。由于各省教育经费数量、来源不一,各地相差较大,多数的省级财政无法全额承担高等学堂的经费之需。

民国时期,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国民政府时期,政府对教育的投入都是严重不足的。北洋政府时期,由于中央财政支绌,中央政府承担的教育部经费、国立学校经费、北京地区教育补助经费和留学经费等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危机。1921年3月,北京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教职员因政府欠薪,要求教育经费独立,一致罢课。1922年2月12日,在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召开全国教育独立会议,要求北洋政府教育部将铁路附加赈款改为教育经费。1924年5月,北洋政府内阁会议决定发行特种国库券100万元为国立八所专科以上学校筹措经费。但因战事发生,直隶省将此款改为军费,北京八所学校因没有经费而延迟开学[2]。1926年1月1日,北京大学教职员举行联席会议。主席蒋梦麟报告说:“本校截至今日,账簿上存款只有二角五分八厘。”“学校经费无着,一切俱难维持,请大家筹议应付办法。”[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于战事连绵不断,教育经费经常短缺。1930年,北京师范大学因经费欠缺,一度曾无法上课。1931年,中山大学负债30余万元,财厅欠至三月,无办法便成破产[4]。1932年的《独立评论》就指出:“师大与中大近来的校长问题(指校长辞职风波——笔者注),其实背后都是经费问题,而政府如有诚意收拾学潮,整顿学风,第一件任务应该做到不拖欠教育经费。”[5]

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要求政府对教育投入更多的经费,而同期我国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不到国民生产总值的3%,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高等教育方面,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则更少,而当时的高等教育不仅不要学生缴纳任何费用,还要承担学生的生活费。由于高等教育的持续扩张以及1988年的通货膨胀,更加深了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财政危机。“当时在许多学校来自政府的拨款仅能补偿大约三分之二的运行开支,从其他来源寻求收入成为高等学校应对财政危机的必不可少的方式”[6]。1989年政府不得不出台政策,要求各高等学校对在校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以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1993年开始进行招生并轨改革试点,试点院校取消公费生和自费生的划分,全部学生都要缴费上学。到1997年全国高等学校实行招生并轨,学费制度全面推开,所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都要缴费上学。从1990到2001年,学费和杂费占高校教育经费的比例由0.5%上升至24.7%,财政性教育经费则由93.5%下降到55%[7]

第二,无论是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收费还是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政府和社会各界都逐渐意识到高等教育并非义务教育,国家没有足够强大的财力承担免费的高等教育,完全支付高等教育费用;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和受益者,理应分担部分高等教育成本、缴费上学。

早在清末时期,罗振玉向国人介绍日本教育情况时,就指出:“日本教育除寻常小学属于国家义务教育不收束修,及高等师范、师范生亦以国费公费资助之外,其他学校的学生入学,均须具束修等费;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也从没有给过膏火赏金来鼓励,而仅以言语名次来奖励。”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收费引发了许多罢学、罢课、罢教风潮,但政府并没放弃高等教育收费,而是在征收学费和其他杂费的同时,为贫寒学子设置奖学金、贷金或公费免费学额,发展就学援助制度。1928年罗家伦就任清华大学校长时就指出,大学生缴纳学费,是国家定章,及当然之义务。在全国小学尚非义务教育之时,大学更谈不上实行免费教育,清华大学也不例外[8]。他同时提出,学校所收缴的学费,用来设立奖学金,帮助家境贫困而成绩优良的学生完成学业。拟分奖学金为两种:一种是全额的,每年二百四十元,约可足其一年的用度;一种半额的,每年一百二十元。视个人情形与需要来定。设全额奖学金及半额奖学金各五十名,计全校五百人中,可获得此项奖金者约有百分之二十[9]

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家允许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的政策出台,单位委托培养学生和自费生的比例不断扩大,高等学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缓解。1992年11月18日,在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上,当时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朱开轩指出:“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原则上所有的学生应当支付学费。”1993年2月13日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也指出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上大学原则上都要缴纳学费。这是从政策上指明我国高等教育并非义务教育,国家有义务举办高等教育,但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没有义务承担高等教育的全部费用。作为高等教育受益主体之一的学生个体,应该承担部分高等教育费用,以补偿高等教育所支付的成本。

第三,在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对高等教育收费进行相应的调控,相继出台教育收费政策来控制学费额度。

民国时期,政府对各国立、公立学校的学费额进行控制。1912年,教育部公布了《学校征收学费规程令》和《征收学费令》,要求除初等小学校、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免征收学费外,其余学校都要征收学费,并且还规定各类学校征收学费的标准。如规定高等专门学校征收学费,每月银圆由2元到2元5角;大学征收学费,每月银圆3元。虽然政府控制高等学校的学费额度,但各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仍相互参照。如1919年国立北京大学的本科学生年缴学费为30元,1920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筹划改为东南大学时,在收取学费这一计划上,就参照北京大学规定收取的数目进行。“学费此项收入甚微,为广播学术起见,定费似不宜过高,拟依北大规定数目行之”[10]。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我国国立大学的学费一般是每年22元到40元,比私立大学每年45元到120元和教会大学每年约160元要低得多。到了国民政府时期,政府不仅制定了国立和公立各类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而且出台政策逐步对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进行控制。在以往,专科以上的高等学校招生都是各高等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办理。1933年,国民政府开始规定各高等学校的招生办法,规定国立、公立和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的招生原则。1934年,教育部规定,凡单独设立的文、法学院的每一学系或专修科,所招新生和转学生的名额不得超过50名。1935年,教育部又规定,凡大学或独立学院中的文、法、商、教育学等系科,每年招收新生名额为20名,经教育部特别批准后可招收30名。1943年,教育部对工学院的招生名额也作出了规定,“工学院每一系科招生50~60名为原则”[11]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政府主导了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改革。1997年,全国高等学校几乎所有学生都要缴费上学,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免费教育制度一去不复返。随后的几年,高等教育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几乎达到了普通家庭承受的极限。社会呼吁政府加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管理,规范高等教育收费。进入21世纪,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高等教育收费。2001年2月,教育部和其他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高等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律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不得提高。禁止各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双轨”收费;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6月,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将“坚决杜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的变相‘双轨’收费行为”列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点解决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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