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变迁呈现的差别
在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变迁的过程中,各阶段的变迁虽然有共同之处,但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其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机构,创办主体非常多元化。既有国家教育经费投资开办的国立、公立高等学校,也有私人、社会团体捐资筹办的私立高等学校,还有国外教会团体或传教士个人筹办的教会大学。而且,各类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差距明显。国立大学的学费标准为22~40元,私立大学的学费平均为90元,教会大学的学费最高为160元。多元化的办学主体形成了多样化的高等教育收费标准,有助于高等教育适应不同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教育公平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等教育全是由国家投资办学,教育经费来自国家教育专款,创办主体单一化。尽管20世纪80年代初以北京自修大学创办为标志的民办高等教育开始复兴,但那时的民办高等教育还很弱小,力量微弱,成不了气候,全国高等教育还是以“公”字一统天下。此时,进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探索从免费高等教育到全面收费的高等教育。从招收少量自费生和委培生开始,到试行“双轨制”收费,再到所有学生都要缴费上学的全面收费制度,高等教育收费制度走的是一条渐进的改革变迁之路。虽然此时的高等教育收费,在不同地区的高校间收费标准有一些差别,但几乎是“一刀切”的现象,大学与大学之间没有明显的差别。如2000年,北京市规定各普通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为:一般专业一般学校每生每学年不超过4200元,重点学校不超过5000元;理工科专业一般学校不超过4600元,重点学校不超过5500元;外语、医科类专业一般学校不超过5000元,重点学校不超过6000元。师范、农、林、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免交学费[12]。当年,北京广播学院的收费标准是:文科每生每年4200元,理科每生每年4600元,艺术类每生每年6000~10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750元,生活用品费、军训费另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联合发文确定2000年普通高校的收费标准是:一般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特殊专业经批准可最高上浮30%。高职收费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高等师范院校也要交费,标准按普通高等院校一般专业的学费收费,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学生毕业后如从事教育职业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依规定返还学费或学费贷款。可见,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其收费标准并没有明显拉开。
另一方面,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其国立、公立大学的收费标准普遍比私立大学的低,更比教会大学的低得多。高等教育学费占高等教育总经费的比例也不高,仅为10.4%。其中,国立大学学生学费只占国立大学教育经费的2.4%;在私立高等学校中,私立大学的学费占私立大学教育经费的22.3%[13]。而20世纪90年代末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普遍偏高,学费在高等学校经费中所占的比例比较高。2000年和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学杂费占高校教育经费的比例分别为21.3%和24.7%;在教育部或其他部委直属的高校中,学杂费占本级高校教育经费的比例分别为12.0%和13.1%;在地方普通高校中,学杂费占本级学校教育经费的29.3%和33.2%[14]。以上数据显示,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高等教育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占高校教育经费的比例相比民国时期的私立高校所占的比例还要高,高等教育对学费的依赖度越来越大,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教育公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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