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承担高等教育成本比例过小
根据D·布鲁斯·约翰斯通(D.Bruce Johnstone)的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理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应该由政府、家长、学生和个体组织四个部分组成。政府利用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投资举办高等教育,发展科学技术,传播先进文化,传承人类文明,造福人类社会,其理所当然作为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分担主体。因为“高等教育在本质上还是公共事业,尽管学生及家庭也有收益,但政府和社会的收益更大,是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提升社会文明和社会阶层良性流动的重要途径”[4]。家长投资高等教育,希望在未来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较好的回报。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投资者和消费者,希冀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来扩大自己的知识视野、增长知识和才干,使自己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才,从而提升自己的社会价值。学生受益匪浅,理应分担其获益部分的成本,成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之一。“据调查,受过高等教育的毕业生比没有受过高等教育者的收入高50%,而且被雇用的可能性更大。”[5]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社会财富不再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而是分散于社会各阶层、团体及个人手中。社会团体或个体组织利用高等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或传承的人类文明,创造社会价值的同时提升自己的经济价值,他们也应该作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之一。
从世界各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的构成和责任来看,无论是一贯重视政府责任的欧洲国家还是经费来源多元化的美国,抑或是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澳大利亚,以及高收费的韩国和日本,政府无不从财力上大力支持高等教育,努力尽到政府的责任。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形成了由国家财政性教育拨款、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社会捐资和集资、学杂费以及其他教育经费等多渠道经费筹措体制。政府作为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分担主体,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主要表现在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上。自从1997年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全面铺开、所有学生都要缴费上学以后,虽然政府在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总数上逐年上升,但占高等教育总投入的比例却是逐年下降的。
表5-1 1997~2007年我国普通高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与学杂费情况(数量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1997年的数据来源于郭海《20世纪90年代中国高等教育经费来源构成变化趋势》,北大教育经济研究(电子季刊),2004年6月。1998~2002年数据来源于陆根书、陈丽《高校校友捐赠及其影响因素分析》,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7月。2003~2007年数据来源于朱洁义《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结构现状与高校社会捐赠》,教育学术月刊,2011年第1期。
如表5-1所示,我国政府在高等教育上的投入,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全部高等教育经费的比例,自1997年的76.4%开始逐年降低,2003年跌破50%,2005年跌至最低值42.77%。尽管2006年开始回升,2007年回升至50.60%,但所占比例仍然比较小,只是一半多点。虽然自2001年以后,高等教育收费标准在各级各类高等学校中并没有明显上涨,但由于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加快,高等学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在校学生人数也不断扩增。据201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661.75万人,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为2231.79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6.5%。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所缴纳的学费和杂费数额占全部高等教育经费的比例是逐年递升的。由表5-1可知,1997年,我国高等学校学生学杂费占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经费比例为15.70%,到了2007年,这个比例上升到38.72%。高等学校的正常运转越来越倚重学生缴纳的学杂费,这已成为高等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据教育部2006~2010年的《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所示,2006~201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分别为3.01%、3.22%、3.48%、3.59%和3.66%。这一比例尽管是逐年提升的,但它还远低于发达国家5.7%的水平,比世界平均水平的4.9%和欠发达国家的4.1%都低。而且,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在教育领域的投入主要是在基础教育方面,把以前主要由农民分担的基础教育财政欠账补回来,高等教育领域的投入则越来越少。由此可知,在我国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中,政府承担成本比例过小,成本补偿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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