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承担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比例过高
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曾说过这样的一句话:“人力资本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也有助于提高企业家式的才能,这种才能在农业和非农业中,在家庭生产中……以及在向较好的职业机遇和生活地点迁移中,都很有价值。”[6]高等教育总体上可视为一种收益内在化的“私人产品或服务”。个人作为高等教育的投资者和消费者,通过接受高等教育,增进自身的人力资本,获得预期的收入和各种非货币性收入的满足,如专业技能的提高、文化素质的提升等,是高等教育的最直接受益者,也应该为高等教育付费,分担其受益部分的成本。
受教育者个人作为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主体,其对高等教育成本的补偿主要体现在每年缴纳的学费和其他杂费上。自1997年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全面铺开以及1999年高等学校扩大招生规模以来,高等学校学杂费收入占全部高等教育经费的比例是逐年提升的,到2007年达到38.72%,占高等教育经费的1/3还要多。高等学校学杂费份额在学校教育经费中的比例不断增大,对于学生个人来说,其承担的比例又如何?每年所缴纳的学费和杂费占其家庭成员收入的比重又是多少?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发布的《国民经济与发展统计公报》可知,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城乡居民年人均收入差距约为3倍。同期,我国发达地区如上海、北京等高等教育的本科学费介于4500~6000元之间,欠发达地区如云南、贵州等省区的高等教育本科学费介于3000~4000元之间,高等教育收费相当于一个城镇居民一年可支配收入的1/2或1/3,比一个农村居民一年纯收入还高或者相当于一年的纯收入。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919元。虽然,此时期高等教育收费并没有上涨,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物价上涨过快,也基本抵消了增加的这部分收入。一般情况下,学费占人均GDP的比例不应超过20%。而我国高等教育的学费水平,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比例?1999~2000年,美国高校的生均学杂费为人均年收入的21.6%、人均GDP的15.4%。同年相比,我国高校学费占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125.3%、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7.3%[7]。北京市2000年高校学费标准规定为:一般学校文史类专业每生每年4200元,理工类专业4600元,医学、外语类专业5000元。据《中国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8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53元。那么,北京市高校文史类专业学费为当年城镇居民家庭(按三口之家计算)可支配收入的22.28%,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6.88%;占农村居民家庭(按四口之家计算)一年纯收入的46.60%,人均纯收入的186.4%。同理,我们可以得出,当年北京市高校理工类专业的学费分别占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4.40%和农村居民家庭年纯收入的51.04%,医学、外语类专业分别为26.52%和55.48%。
我国高校的学费又占人均GDP的多少呢?我们以2000年和2006年的数据来计算,2000年和2006年我国人均GDP分别为7858元和16084元[8]。假设北京市高校这几年的学费都没有上涨,以文史类每生每年4200元为例,在2000年和2006年,高校学费占人均GDP分别为53.45%和26.11%。但如果以全国高校平均5000元每生每年的学费来计算,高等教育学费占2006年人均GDP的31.08%。以上的计算数据可说明,我国高等教育学费,无论是占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占人均GDP的比例都是比较高的。这还只是学生所缴纳的学费部分,其他的杂费还没有计算进去,如果加上其他的杂费,则比例会更高。
由此可见,我国高等教育个人成本补偿的比例已超出了许多家庭的承受能力,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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