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费制度下学生享有的权益
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性的现存利益及将来利益的形而上的概括。权利和利益处于相互统一之中,权利是利益的有效调整机制,是权益的法律表现形式,利益是隐藏在权利背后的根本物质内容。权益是权利与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的总和。
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以后,原来计划经济制度下大学生免费上学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学生上学要缴纳一笔可观的学费和杂费。这些费用是他们为接受高等教育、增进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各方面素质而应当分担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此时,我国高等教育也发生了变化,高等教育不仅是国家的一种权利和责任,也是一种服务消费。学生也不再仅仅是一名受教育者,而是这种教育服务的投资者和消费者。作为投资者和消费者,他们必然会对教育机构拥有较大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使用权、选择权、知情权、监督权、奖贷权和就业权。下面着重介绍高等教育学生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1.选择权
高等教育学生的选择权,是指学生有自主选择学校、所学专业、课程以及任课教师的权利。国外的大学如美、英等国,由于他们的高等教育招生制度比较灵活,各大学实施的是自主招生,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就读不同的学校或专业。即使进入到学校学习以后,他们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来选择专业、教师,或者转学到别的学校去就读。如在社区学院就读的学生,可以在两年以后,直接升入同类的本科高等院校去继续完成他们的学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转到别的学校去就读。因为他们的高等教育各成体系,而且各体系之间是相通的,相同类型的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的学分是相互承认的。这就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较好的选择机会,他们的个性也得到充分的发挥。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有“985工程”大学、“211工程”大学、地方高等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这些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其校风、学风、教风、师资水平、教学科研能力、教学管理水平、实验室仪器设备、生源质量、办学质量和办学声誉等都有极大的不同,其人才培养质量也相差较大。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以后,普通高等学校全面推行学分制,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学生,理论上他们有权自主决定在哪个学校、哪个专业、选择什么样课程来学习;而且,对于一些敬业精神不够、教学效果不佳、教学水平不高的教师,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要求撤换。但实际上,由于我国高等教育不同类型的高校没有形成各自的教育体系,而且各种类型的高校之间是互不相通的;再加上,高等教育体系转学机制还没形成,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学分没有形成互认机制。这样,就使得就读于较低层次的高等院校如高职高专或地方高等院校的学生没有机会转到高一级的学校去就读。
不过,可喜的是,我国已有一些省份的高等学校进行转专业转学、同类高校学分互认、学生自主选课选教师的积极探索。据1998年6月12日《杭州日报》的报道,中国地质大学实施“选教制”,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由于某些教师长期以来安于现状,缺乏竞争意识,导致教学质量不能令人满意。学校实施选教制,有利于促使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教学,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多的主动性和选择性。学校则根据听课人数及讲课质量高低,给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并以此作为拉开奖金档次的依据,使奖金向授课努力、质量高的教师倾斜。中国地质大学实行选教制以后,最多的教师有160名学生听课,最少的只有十多个学生[7]。据2007年1月19日和22日《京华时报》的报道,中央美术学院中国画三年级山水班的本科生,由于不满在读研究生出任“行书临摹”课的导师并与学校协商未果,于1月16日开始全体罢课。随后学校学术委员会介入,最后决定让学校书法工作室的一名副教授替代在读的这名研究生出任他们的新导师,该班学生才于1月22日复课。这些事件表明,作为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的学生,有权表达对劣质师资的不满,也有权要求高等教育服务提供者——校方撤换不合格的教师。
与此同时,许多地方政府也出台政策允许学生转学转专业。如2002年安徽省教育厅修订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与转学暂行办法》,对学生可以和不可以转专业转学的条件作了规定。
可以转专业转学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第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学习的;第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第四,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的;第五,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学校认为确实有必要调整少量学生专业的。
学生不能转专业转学的条件是,除停学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或退学试读的不予转专业、转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也不得转专业、转学:第一,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包括省级重点院校);第二,由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第三,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第四,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第五,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第六,学科跨度较大者;第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者;第八,无正当理由者。
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生转学(转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规定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及本科进入三年级、高职高专进入二年级的。第二,未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第三,由招生时后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前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由一般职业院校转入国家级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单位的;招生时高校录取分数线不相当的。第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有特殊要求(如小语种、预科生、民族班、享受招生优惠政策等)。第五,跨学科类别的(文科与理科、艺术专业与非艺术专业、地方与军队等)。第六,非统一招生的招生类别(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第七,休学期间或者二次转学(转专业)的;因病不能继续学习,或应予以退学的。第八,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或无正当理由的。
2011年福建省教育厅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转专业的通知》中,给出了不允许转学转专业的条件。
第一,低分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同年批次高分录取的学校。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第二,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招收的学生不得转专业。对普通专科升入本科、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第二学士学位、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上述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办理入学后申请转学或转入本院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审批事宜。
从上述政府出台的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规定可知,我国高等教育学生有转学转专业的权利,但政府对学生转学转专业设置了许多的条条框框,限制颇多,能有机会实现再次选择学校专业的学生少之又少。名义上给你权利,但实际上能够拥有的机会不多。
学生缴费上学,接受高等教育服务,是作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出现于校园和课堂,理所应当作为一名消费者享有选择的权利。美国、日本等国家教育界提出“学生消费者第一”的口号。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不断推进,高等教育收费已深入人心的时代,学生和家长接受了缴费上大学的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观念,政府和学校也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教育选择权,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只有这样,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才能健康发展,才能在世界的教育强国中获得一席之地。
2.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享有知悉所购买、使用消费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只有对要购买的消费品或接受的服务详细了解以后,才能够作出理性的判断和合乎需要的选择。高等教育学生知情权,是指学生有权全面了解就读学校的规章制度、发展状况、自己就学的专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师资队伍水平、课程设置、经费投入等基本情况。
计划经济时代,高等学校的一切费用由国家承担,学校的招生、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以及毕业生就业等都由国家统一包办。学生上什么学校、读什么专业、学什么课程以及听哪个老师的课,学到什么程度,毕业后到哪里工作等,都由国家统一安排,学生没有发言权,更没有选择的权利。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以后,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服务的投资者和消费者,有权知晓高等学校提供的一切教育服务,也有权选择不同的高等教育服务。
近年来,香港、澳门、台湾等地的高等学校都相继来内地招生,以他们优质的教育资源和良好的教育服务来吸引学生。据2006年5月24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2006年,香港8所大学在中国内地招生超过1300人,报考者超过三万人,招生范围扩展到20个省区市。另据2011年7月26日的《成都晚报》报道,2011年香港大学在内地招生因揽17名省级状元、26名市级状元,而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2011年3月21日,《京华时报》报道了澳门在内地的招生情况。澳门5所高校计划在内地招生1609人,其中,澳门大学计划招生289人,澳门理工学院计划招生120人,旅游学院计划招生40人,澳门科技大学计划招生1140人,澳门镜湖护理学院计划招生20人。2011年,台湾的高校也开始在大陆招生,公立大学招收硕士、博士生,私立高校招收本科生。2011年6月15日,台湾教育部门公布了在大陆招收硕士生、博士生的结果,653个名额最终招了248名学生[8]。
在港澳台地区高校来中国大陆抢生源的同时,我国出国留学热潮也持续升温,而且呈现低龄化发展趋势。2011年12月13日,据中国教育在线发布的《2011年出国留学趋势调查报告》可知,2010年中国出国留学人数达到28.47万人,且呈现低龄化趋势。近两年来北京、上海、南京、广州等大城市中,放弃高考选择出国留学的学生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递增。2011年报考托福的考生中,18岁以下的考生比例增长一倍多。这些都表明,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学生和家长,会根据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情况来选择去哪里接受高等教育,以实现高等教育服务消费效用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在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下,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学校成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学生付费上学,成为高等教育服务的投资者和消费者。师生之间除传统的“师道尊严”,传道、授业、解惑的知识传授之外,还有一种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关系。作为高等教育服务的提供者,高等学校有义务如实告知学生一切,保障学生知情权的实现。因为,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的格局已经形成。高等学校为了能在激烈的教育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除广揽有才华学识的优秀人才、设置有优势特色的学科专业、开设学子们喜欢的课程外,还要努力打造学科品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营造浓郁的校园文化环境,形成良好的办学声誉,以吸引更多有才华的学术大师汇集和莘莘学子来求学。
学生缴费上学,接受高等教育服务,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就应当知晓所学专业的设置历史、拥有的师资力量,专业课程的设置、进度安排以及所学专业课程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基本情况。只有对所学专业了解以后,学生才会热爱本专业,自觉主动地学好各门课程。在新的形势下,许多高等学校日益重视在教育教学中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尊重学生自主选择权,相继推出了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跨系、跨专业听课,允许学生中途休学就业或先行创业,一定时间后再继续就读完成学业。这种以学生为主体、为中心,努力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服务的思想和观念,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也会为高等学校赢得教育市场,使其竞争力日益增强。
3.监督权
高等教育学生的监督权,是指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享有对高等教育服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就保护自身权益提出批评或建议。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后,高等教育的投资主体多元化,高等学校的办学模式多样化,学生缴纳的学费和杂费在高等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学生也越来越关注高校提供的高等教育服务,关注教师的课堂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关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因此,在高等教育大众化不断推进的今天,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对高等学校提供的各项教育服务进行监督,是其基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4条规定:“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第65条规定:“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这里的监督,不仅包括来自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对其经营、财务运行状况的监督,还包括来自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学生和家长的监督。据报道,1998年夏天,海南大学的自费毕业生就向学校提出,要求学校对他们两年来的各项费用进行清算,对不合理收费及超出部分给予退还。这部分学生认为既然是自费读书,就有权知道自己的钱花在哪里[9]。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问题,2002年教育部会同国家其他部委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并汇集于《高校收费备忘录》中,下发给每一个学生,请学生和家长、社会各界进行监督。《高校收费备忘录》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①各高校招生简章必须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否则,一律不准印发。
②面向学生的服务项目,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采取强制的做法,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加重学生的负担。凡违规收取的不合理费用要一律退还学生本人。
③各地区、部门、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相对稳定高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再审批出台任何新的高校收费标准。对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学生,继续实行免收学费制度。
④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实行定期公布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制度,在每一新学年开始前公布上一学年的相关反映水平,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调整当年学费标准的依据。各地区不再确定高校生均日常费用运行标准。
⑤各地区、部门、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双轨收费,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设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或捐款等。严禁对学生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
近年来,许多高等学校都建立校内各项质量监控体系,如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后勤管理服务质量监控体系等,欢迎学生对高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以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2010年12月9日,《中国青年报》对深圳大学学生的民主监督问题进行了报道,指出深圳大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真正落实学生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批评权与参与权;通过校园民主建设搭建学生“发声”的平台,让学生有反映问题、发表意见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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