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度向西部地区的高等教育倾斜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实行教育体制改革,随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央政府将部分教育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这些权限包括教育管理权、教育财政投资权、审批权等。中央财政只负责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的教育经费,地方所属高等院校的教育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拨付。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以及一些中央部委的撤销建制,原部属高等院校除少数划归教育部管理外,多数被下放到地方或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共管。到20世纪末,已有80%的高等学校成为地方所属高等院校。也就是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80%,其教育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供给。目前,我国形成了部属高等院校由国家、部委拨付教育经费,地方高等院校由地方政府拨付教育经费的教育财政管理体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地方高等院校特别是高职高专院校已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主力军和主要推手。2010年我国高等专科(包括高职高专)院校有1246所,占全国高等学校的52.84%,高等专科学校在校生人数为966.18万人,占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人数的40.5%。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需要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大幅度增加。这对于财力雄厚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来说可能不算什么,但对于财政资金已捉襟见肘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就显得困难重重。而且地方政府还要负担庞大的基础教育经费,这对于自然条件恶劣、常年没有多少收入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沉重负担。
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资料,2006年,陕西、重庆、宁夏、四川、西藏、广西、云南、甘肃、贵州等省区市的人均GDP均在13000元以下,最低为贵州,人均GDP仅为5787元,为全国人均GDP的36%,上海市人均GDP的1/10[3]。人均GDP值越小,说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共财政就越弱,政府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就会越大。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历史因素的影响,其经济发展水平一直落后于全国其他地区,政府很难支撑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所需要的公共教育经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许多地方高等学校不得不借债过日子。如甘肃省在1999~2004年间,普通高等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共投入60.75亿元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但中央和省财政投入只占投入总额的11.24%,学校贷款所占比例高达61%。到2007年全省33所普通高等学校贷款余额高达49亿元,每年支付利息近4亿元[4]。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地方高等学校是主要的承担主体,而地方高等学校的公共教育经费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财政支绌,中央财政在提高教育经费投入标准,加大对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的同时,应坚持“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教育经费为辅”的原则。在对高等教育进行成本补偿时,应尽量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适当加大对欠发达地区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力度,使我国区域高等教育发展趋于平衡。这是由于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完善,不同地区的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和支出相差很大。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支付高等教育费用,没有能力为高等学校的贷款建设费用买单。进一步说,高等教育的投资收益不可能只局限于某一个地方,高等教育培养出来的高素质人才不可能只在某一地方工作和生活。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快速发展,全球化的加速,会使人才向各个地方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或国家流动。因此,考虑到高等教育的溢出效益是流向全社会,甚至主要流向于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国家在对高等教育成本进行补偿时,应考虑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向这些地区倾斜。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按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为基本指标,同时考虑各地教育资产形成的规模与质量、承担的扩招任务以及今后的转移支付方向与规模,为不同省、市、自治区确定一个中央财政拨付的不同额度。与此同时,可以通过外汇储备支付给商业银行的方式消除高等学校的债务,而不需要用财政偿付到银行。通过外汇储备支付,这样做的好处有两方面:一是不会增加财政支出负担,对中央政府预算基本上没有影响;二是外汇不会在国内市场流通,因而不会增加国内市场的流动性,不影响到政府宏观调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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