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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转化科技成果排名

时间:2023-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技成果转化”在国外一般被称为“科技经济一体化”、“技术转移”或“技术创新”。随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典型模式的不断出现,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理论分析也进一步深入。由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相当完善,所以科技成果转化都已达到50%,日本和美国转化比例甚至更高。总体上看,工业园区已经成为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培养高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

二、国外文献综述

(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

“科技成果转化”在国外一般被称为“科技经济一体化”、“技术转移”或“技术创新”。西方国家的学者对技术创新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技术创新是一个从新产品或新工艺设想的产生,经过研究、开发、工程化、商业化生产,到市场应用的完整过程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和。

美籍奥地利学者熊彼特(J.A.Schumpeter)在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中首先提出了“创新理论”,他认为,创新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市场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以获得企业家利润。[46]这是对“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经济一体化的过程”的最早论断。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强调创造性和首次获得商业利润。通过创新理论,可以揭示出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是一种在利益驱动下并伴随三类风险(高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科技与经济的互动行为,是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一个中间环节。典型的发达国家案例是美国斯坦福大学在1951年建立的斯坦福工业园区,这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前副校长德里克·特曼和前校长华莱士·斯特休利用斯坦福大学所拥有的校园土地,建立的全球第一个高校科技产业园区(斯坦福工业园区);该园区到1955年就成为硅谷的中心地带。落户该园区的公司在1955年为7家,1960年增加为32家;经过10年的发展,到1970年翻了一番,达到70家;20世纪80年代初园区拥有90多家公司。在斯坦福工业园区的引领下,硅谷成为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聚集区。

随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典型模式的不断出现,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理论分析也进一步深入。国外卡尔森(Bo Carlsson)和弗里德(Ann Charlotte Fridh)在《Evolutionary Eeonomics》一书中认为技术转化为科研人员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成果;他们认为技术转化成果要靠大学和企业的接触,指出成果转化与大学的组织结构、文化和科研转化的激励等有关。[47]麦克佛生(Alan Macpherson)调查了63个专业制造企业,发现对大学科研活动进行投入,充分利用大学的资源,技术革新程度要比不与大学保持接触的企业来得高,同时也认为技术的创新主要与企业自身的努力及其和高校以及其他企业的合作有关。[48]菲谢尔(Fischer)等人指出高校是基础研究成果的生产者,也是培养高技术技能劳动力的单位,高校基础研究的知识溢出与高技能劳动力培养共同构成一个地区的区位优势,能吸引私营企业参与研发活动和高新技术产业,从而使得高新技术成果得以转化。[49]格瑞奥切斯(Gri11ches)首先提出了用知识生产函数来分析高校区域创新能力框架,[50]杰斐(Jaffe)又对知识生产函数进行了扩展和改进,[51]安瑟林(Anselin)运用空间计量经济学对这个分析框架作了进一步扩展,[52]葛瑞姆斯(Greimz)提出的混合知识生产函数模型将区域的地理媒介与技术媒介溢出相结合,在考虑地理的同时融入了技术的因素,他们的研究成果丰富了人们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进一步推动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理论的完善。[53]赫尔曼(Herman)[54]和帕梅拉(Pamela)[55]从治理的角度研究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他们强调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的必要性,主要措施是以下几点:其一是,通过法规的授权使高校本身成为院校的法定管理者,使高校占据高校治理的核心地位;其二是,通过法律,明确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团体仅具有专业化管理团队的地位,授权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团队负责学术事务决策,从而保证高校内部决策与执行的相互分离。通过调查,亚当(Rodney Mc.Adam)深入研究了管理因素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他还分析了如何加强管理方面的投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生产力。[56]艾尔芬贝茵(Daniel W.Elfenbein)分析了影响高校科技成果申报的因素,揭示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专利和成果申请的有关问题。[57]希(Rory P.0’Shea)和艾伦(Thomas J.Allen)等人为进一步深入研究高校将科技成果市场化的治理机制问题,借助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了美国高校中的股票转让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另外,纳尔逊(Nelson)和阿罗(Arrow)通过研究发现,科学知识与技术知识有很大的不同:科学知识本身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但是其生产成本非常高昂,而扩散成本又非常低;与技术知识相比,生产企业在科学知识生产活动中的投入(成本)一般难以通过知识的直接回报得到弥补。[58]他们指出,如果完全由市场机制运作推动企业的知识生产,必将导致基础研究方面的市场失灵,即基础研究的投资严重不足;但是科学知识的非独占性和非排他性使用,以及扩散低成本的特点,使其社会回报非常高,远远超过了对私人公司的私有性回报;这就是说,科学知识的社会价值远远大于经济价值。科学知识的公共产品特点决定了政府应当对大部分在高校或者国家实验室的基础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私人公司的主要工作不应当是基础研究,他们在自己的实验室的工作主要是生产技术性知识的应用研究。

在国外,以高校为中心创立高校技术工业园或科技园区(例如美国的斯坦福工业园、马萨诸塞的128号公路和北卡莱罗纳的三角研究园,再如英国的剑桥大学科技园,又如日本的筑波科学城、九州硅岛等)的实践活动,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的重点。由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相当完善,所以科技成果转化都已达到50%,日本和美国转化比例甚至更高。

随着当代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日益加强,以及经济和科技竞争的日趋激烈,世界各国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的创新功能被进一步强化,工业园区或科技园区已经在许多国家的基础研究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的网络化发展加强了企业、大学之间的合作,并使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依靠,彼此的界限变得愈来愈模糊。总体上看,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已经成为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培养高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在这一意义上,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正在转向各国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之间的竞争。[59]

(二)关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职能的研究

关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职能问题,国外学者的研究经历了从自由主义政府职能理论向干预主义政府职能理论的变迁。

在自由放任主义模式下,人们期望政府的作用明确地局限于经济推力不能独自起作用的所谓“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最好只起调节或购买产品的有限作用。正是在市场失灵这个论点的基础上,人们认为,政府可以提供资金给高校以支持其进行科学研究,因为市场不会满足这个需要。由于政府的这种作用很少在其他情况下发挥,所以政府起有限作用的观点就被广泛接受了。在自由放任主义模式中,人们期望高校—产业—政府之间只保持有限的相互作用。当这些机构范围之间要进行相互作用与关联时,最好是通过一个中介跨越牢固的边界而发生。

在政府干预模式下,政府是社会的主导机构,产业和高校基本上处于从属地位。在政府干预模式中,产业组织和科研机构之间构建的互动关系常常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一种“被组织”的互动关系,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在政府干预模式中,人们期望政府能够有所作为,特别是希望政府能够为以下科技研发项目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和政府相比,产业和高校是相对弱小的机构,人们认为在该模式下,产业和科研机构即使不被政府控制,也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指导。在20世纪60年代,阿根廷物理学家豪黑·萨巴托提出一个“三角形”的科学技术政策模式,他把国家干预主义模式用于发展中国家,认为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和资源协调其他机构,在创造以科学为基础的产业方面占有领导性地位。

总体来说,这种变迁客观地反映了当时西方政府对科技创新活动介入的态度及其方式的变化,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与当时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当时科学技术研发处于自发阶段,科学技术研发及其成果还属于个人兴趣和爱好,科学技术还没有在社会得到广泛的应用。以美国为例,自建国至二战前一直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长期以来以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为科技创新配置资源,政府对市场活动干预甚少,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也仅限于个别领域,一般只在相关的法令、法规中对发明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对科技创新活动基本奉行不干预政策,对全国科技如何发展及其成果如何推广,并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指导政策。

然而,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爆发,科学技术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科学技术研发及其成果转化更趋复杂化和系统化,单凭社会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无法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发挥组织协调科研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发展,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美国为例,目前美国制订的有关促进科技创新及其转化的政策法规达20多个,它们对政府和国家科研机构的职能、与大学和企业的合作关系、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财政和税收政策、劳动力的教育与培训、政府采购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诸多方面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些立法,在促进联邦技术向民间转移的同时,也吸收了民间资源,促进了大学、企业和联邦实验室的相互合作,有利于发挥利用政府资源推动民间资本的杠杆作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为美国成为科技强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交易成本角度考虑,高校科技企业的销售收入相对越高或者高校科技企业的生产成本相对越低,自行研发转化的组织优势就越突出。相比较而言,高校和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易成本越高。为此,企业自行研发转化将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这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内部组织替代市场就可减少交易费用的效果。但是企业的创新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一切都靠自己,为此需要借助外部研发组织的创新能力,委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实施技术开发,或者与他们建立合作研发关系。关于高校和企业进行合作创新的动机,罗伯逊(Robertson)和盖替阳(Gatignon,1998)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进行了讨论[60],有关合作原因,色卡开巴拉(Sakakibara,1997)[61]等人也进行了分析。乔治(George,2002)[62]等人用实证方法研究了147家生物工艺学企业的联盟,分析结果表明与高校的合作可以使得企业研发费用降低,同时研发水平提高。从以上文献及研究中可以看到,国内外对有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政府职能的研究探讨较多,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述。但是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职能的研究则比较零散,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从研究层面来看,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职能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微观层面上,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因素分析政府职能,或就政府政策作用分析科技创新,忽略了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高校体制改革的大背景。因此,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作用作为研究题目,有助于弥补原有研究的缺陷,并为我国科技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实践活动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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