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维护教师的其他权益
1.教学与评价
作为代表以教学和研究工作为首要职责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团体,协会一直以来都很关心大学和学院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并设置了有关大学和学院教学、研究和出版工作的常务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制定和颁布与教师工作量、教学评价等相关的声明与文件,并开展有关这些方面的调查工作来维护和促进美国高校教师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并以此维护学生的利益和推进人类知识的向前发展。
1968年4月,协会有关大学和学院教学、研究和出版工作委员会制定了《教师工作量的声明》,1969年协会签署并颁布了该声明。声明指出: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定美国高等教育系统的平等的工作量,因为符合社区学院的,不一定适合大学。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过量的或者不平等的工作量,我们无能为力,听之任之。因此,协会努力制定相关标准如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有效的最大教师工作量,制定、管理和修改工作量政策的程序和造成工作量不平等的最普遍的来源,等等。协会指出在美国高等教育系统中,教师工作量仅仅被指为教师每周在教室的时间,实际上工作量远远不止于此,教师的课前准备、讨论、考试和评卷、补课等特别是课前准备都是十分花费时间和精力的,所以协会认为工作量的概念应该更加宽泛。在表明了协会对工作量的看法之后,协会认为教师的最大工作量应为“对于本科生教学而言,一个星期不超过12个课时,一个学年里不超过6门课程;对于部分或者完整地指导研究生工作来讲,一个星期不应该超过9个课时”。同时,协会指出了最理想的工作量:“对于本科生教学而言,一个星期最好为9个小时;对于部分或者完整的研究生层次的教学而言,一个星期最好为6个小时。”并指出“教师应该完全参与制定工作量政策的过程,并参与修改制定的过程等,以保证教师的责任能够适应院校规模、院校结构、学术项目和设备等的要求。让教师清楚地了解当前的政策,包括那些新入校的教师,应该协商式地制定每个教师的工作量等”。在最后,声明还仔细分析了在美国高等教育系统中造成教师工作量分配不均的普遍原因,如课程的不同、班级规模的不同、指导研究工作和责任的不同等。2000年,协会还对该声明进行了解释性说明(2000 Interp retive Comments)。在解释性说明中,协会分别对社区学院、兼职教师和研究生教学助教的最大工作量进行了说明:指出社区学院教师的最大工作量应该保持在12个小时,适当地安排兼职教师的工作量,应该给研究生助教安排出足够的剩余时间和精力,使他们能顺利有效地完成自己的学习等。同时,解释性说明还对远程教育的工作量进行了说明。[67]声明发布之后,日渐成为美国各大学和学院制定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指导性文件,也成为教师用来捍卫自己权益的有效武器。
1990年,协会就教学评价进行了声明——《教学评价的声明》。在声明中,协会指出有效评价教学对于教师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大学和学院需要通过适当的评价鼓励和奖赏那些在教学上表现优秀的教师,进而提升教学质量和教育质量。当前教师的工作经常被教学、研究和服务所分割,所以应该通过适当的评价来表扬和促进教师的教学工作。协会从六个方面介绍了自己的立场与建议:(1)院校的价值和政策:院校应该将对教学评价的期望清楚地告诉教师,同时提供条件支持优秀的教学行为和教学优秀者,这些应该是院校的首要责任,教师的提升、薪水和终身教职都应该部分基于教学评价等;(2)目标、标准和程序:院校应该基于院校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可行的目标,同时制定具体的标准和程序来实行这些目标,而且经常审视和检查这些目标等;(3)足够的评价数据:协会认为在评价教师的教学时一定要在收集到足够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应该有有关教师教学行为的准确具体的描述、对于教学行为和教学效果的多种测量、公正检测这些数据与院校的目标、提供的支持条件等之间的关系等;(4)评价教学工作的有效性:协会认为应该从学生学习、教学成绩、学生的理解与感知、教室观察、自我评价、外部意见等多方面来评价教师的教学工作是否有效;(5)程序:协会提出了在评价教师教学的程序中,应获得有关教师教学的第一手资料、院校的责任应该具体、教师应当参与其中、系主任充当评审和建议性的角色、最后的决定应该由董事会、校长等共同做出等建议;(6)一些进一步的暗示:协会最后指出教师的教学评价责任不仅在于推进程序,而且在于推进教师的任用和教学工作等。[68]这份声明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引导了有关美国高校教师的评价工作。
另外,协会还于1991年6月针对当时高等教育的“国家委托评价”发表了相关报告——《教育结果的委托评价》。在报告中,协会在详细介绍背景、协会可以适用的政策、一些特定的评价主题(如院校多样性、技术或价值、主要学习领域的评价、附加价值测量、绩效责任或自我改进)等的基础上,最后提出了协会有关委托评价的建议性标准:[69](1)大学和学院的核心任务是教学——学习的关系;(2)负责监督高等教育的公共机构、公众和选民都可以对教学和学习事务进行合法合理的关注;(3)不管怎么样,教师的作用和院校的任务都应该得到保护等。[70]1993年,协会在《教师工作:预期、优先权和回报》的声明中,从八个方面就教师工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分别是:(1)教师的工作量与教学、学识和服务应该联系起来;这些元素的统一意味着学术生活的连续一致,界定了典型的学识表现和学术职业。(2)教师的工作量和在教室的时间不是同一件事。(3)工作量和生产率的外部托管对于加强高等教育的质量或者是成本—效率而言不是一个有效或者可行的途径。(4)教学是学术职业的基本活动,院校的报酬体系应该反映出有效教学的重要性。(5)研究,一般被理解为发现和出版,应该与那些包含了多种智力活动和学者成就的宽泛定义联系在一起,尽管发现和出版是学者的努力,但各种形式的知识服务等也是在一个较为宽泛的背景下的教师的个人贡献。(6)近年来,在公共领域有一种将教学和研究对立起来的趋势,并倾向于批评后者导致了教育(特别是本科生的)质量的下降,需要肯定的是我们支持研究。(7)服务,无论是对院校还是社区的服务,都是教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份声明再次重申和强调了高等教育和高校教师的职责所在,认为三者不可偏废,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引导了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和高校教师的行为。
2.教师参与院校认证、远程教育、智力财产
1968年4月,协会大学和学院认证委员会发布了《教师在大学和学院认证中的角色》声明,协会于第54届年会上签署了该声明。在声明中,协会指出院校认证与评价是高等教育机构和地方认证委员会的共同事务。为了最有效的工作,认证委员会需要高素质教师和管理者的合作,应该鼓励教师参与院校的认证工作。在学术项目的评价如课程、图书馆、教师工作量和工作条件、研究、专业活动、实验室和其他学术器材、教师福利和投诉等事务上都应该有教师的积极参与,且教师应该在这些事务中发挥主要作用。协会认为,就高等教育院校而言:(1)学术上的评价或者自我评价的首要责任取决于大部分由教师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他们应对整个教师群体负责;(2)自评应包括: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条件、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条件、教师的地位与士气等;(3)在向认证和评价委员会递交各材料和报告之前,应该进行完整的自我评价;(4)教师代表应有机会与认证委员会当中的参观委员会(visiting committee)等就教师相关的问题进行讨论;(5)参观委员会的报告应该提供给所有老师;(6)教师应该知道认证委员会的所有行动等。协会对地方认证委员会(the Regional Accrediting Commissions)的建议标准为:(1)固定的参观委员会应该包括全职的教学或者研究教师;(2)是否将1940年声明的主要规定作为院校的相关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事务的政策应该是认证的条件;(3)固定认证委员会的报告应该包括: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条件、教师共享院校治理的条件、教师的地位与士气等;(4)当认证委员会发现问题的时候,应制订出相应的改进方法,并规定在一个合理的时间里加以改进;(5)假如公然违反了学术自由、终身教职、共享治理等的规定,除非纠正十分及时,否则应该取消认证资格。[71]通过对认证的参与,协会可以更加直接与有效地规范和引导院校行为,维护教师的权益。
协会指出随着技术的发展,高等教育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远程教育在高等教育系统中日渐明显和突出。为此,协会于1999年制定了《远程教育的声明》。在声明的导言中,协会指出远程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它将学生和教师分开而没有面对面的沟通,这一切完全由技术代替。在详细介绍远程教育的基础上,协会指出了若干远程教育应该遵循的原则。从总体上来讲,在教学和学术上采用新的技术应该为推进学院和大学的保持、扩大和传递知识以及加强学生的学习能力而努力,学术共同体应该制定相关的院校发展政策。同样应该制定有关董事会、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等所有参与方的责任。教师在决定事关远程教育课程的院校政策和实践中应该负首要责任,远程教育的管理规则以及技术也应该得到教师代表团体的同意,应由具体的系或者某个项目来决定远程教育新技术的使用,包括使用形式、态度等。教师应该认真准备远程教育的课程,制定使用完备的技术上课的政策与程序等。在教师决定接受远程教育课程时,院校与教师应该制定明确的任期时间和条件,没有足够的远程教育课程或者项目的准备、训练与经验的人员不能承担远程教育任务。承担远程教育任务的每一个教师都享有1940年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声明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承担远程教育任务的教师与在课堂教学的教师一样,负责选择和呈现课堂材料等。院校方负责远程教育的技术,维护自己的教育目的。该份声明,从远程教育的特殊性出发,详细介绍了参与各方的权利与责任,很好地引导和规范了美国高等教育中远程教育的发展。[72]
1999年,协会发布了《关于著作权的声明》。协会指出,著作权在于促进科学的进步和技术的使用,作者利用著作权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公布于众,高校也可以利用著作权这一制度来鼓励新知识的探索与发现,将知识传递给学生、学界同仁和公众。协会指出,在对待教师著作权上,传统上由美国高校教师独立完成的著作,被普遍视为院校的“课件”。不同的院校则有不同的政策,如有的院校是将教师的著作视为自己院校的财产,有的院校则不强制规定。协会仔细分析了“为雇佣而作的作品”、“契约转移”、“联合工作”等不同情况下教师和院校在著作权方面的权利与责任。在协会看来,在著作权上院校和教师的关系很复杂,双方如院校在提供资助出版书籍或者教师在接受资助时应该制定清楚的协议,减少在该事务上的摩擦与冲突。[73]该份声明,为美国高等院校和教师在著作权上的纠纷与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意见。
3.休假、教师子女的照顾
1972年,协会发布了《有关休假的原则声明》。在声明的开头,协会开明宗义地指出:休假是加强教师教学有效性、扩大学识、加强和发展院校学术项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一个健全的休假制度对于院校是十分关键的,教师也应该充分利用休假促进和提升他们自己的竞争力。进而,协会指出,教师应该完全参与院校休假政策和程序的制定。所有教师个人或者教师代表应该在制定这些政策中发挥主要和关键的作用。在院校工作了一定时间的老师应该可以享受休假,临近退休的教师也有资格获得休假权利,而且在计算教师休假资格时他在其他院校的服务时间和休假也应该计算在内。非终身教职教师进行为期1年或者少于1年的休假,其休假时间可以算作试用期的一部分。需要享受休假的教师应该提前通知院校,并经过正当程序,这样的话,可以保证院校有效合理地安排工作。教师和院校方应该就休假签订详细协议,教师应该在休假期满之后按期返校工作;其他院校不应该在教师休假间内邀请他到该校服务和工作等。协会建议应该科学的制定教师休假的次数,同时每次休假的时间不应该超过一年,除非是因为健康、公共服务、海外工作等原因。普遍来讲,在美国高校休假一个学期应该发放全部工资,一学年的话则至少应该发放一半的工资,院校没有承担所有类型休假的所有经济负担的义务,但是院校应该均衡公平地使用自己的休假基金。院校不应该因为休假等原因影响教师的晋升或者增加薪水等。在教师休假期间,应照常发放各种保险金等。[74]该声明从休假制度出发,有效维护了教师的权益。
1989年,协会关于女性在学术职业中的地位委员会通过了《教师子女的照顾》声明。协会指出协会认识到了学术职业与家庭责任结合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在以前的相关报告和声明中予以提及和处理,如1974年的《生产孩子、哺乳孩子和家庭紧急事务的休假》、1987年《减少工作量的重要任命》和《可以预见的医疗休假》等。协会指出担负有成功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任务的教师,也有高质量照顾和养育自己子女的任务。大学和院校应该提供各种可能的条件帮助教师完成这些责任,如提供儿童教育项目、提供培训和训练小孩的各种机构等,这样的话,教师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学和研究工作中来,可以更稳定、更安心地工作。如果有些学校因为规模等原因无法提供这些帮助条件的话,可以和周边的学校、企业等合作,进而提供这些服务与帮助。就教师子女的照顾与教育问题,协会强烈地建议院校尽可能地为教师提供各种可能的帮助和条件。[75]该份声明则对教师和院校处理教师职业工作与家庭责任的关系进行了有效的指导,从细微处出发维护教师的权益,促进美国高等教育系统的发展。
从工作量到教学评价、从认证到智力财产、从休假到子女照顾,协会事无巨细地考虑到了教师作为学术专业人员和院校教师、作为家长、作为作者等不同角色时应该拥有的权益,详细规定了在事关教师工作与生活等各方面的事务,切实地发挥了作为高校教师权益捍卫者的作用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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