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提倡大、中城市举办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
1983年4月28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加速发展高等教育的报告》,提出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并在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的过程中,调整高等教育结构:(1)扩大专科规模;(2)提倡举办区域性专科或短期职业大学;(3)扩大多种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的规模。《报告》要求:高等教育事业既要千方百计地克服困难加速发展,又要注意实际可能;要采取多种形式,开辟新的门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继续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要在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的过程中,根据国家“四化”建设的需要,调整改革高等教育内部结构,增加专科和短期专业的比重;要分层次规定不同的质量要求,同时抓紧重点学校和重点专业的建设;要把今后四五年的发展,加以统筹规划,全面安排,使招生人数持续上升,防止大起大落,造成困难和浪费,并要求在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时“要在发展中逐步调整好高等教育内部的比例关系,多办一些专科”,“有条件的本科院校,要办些专科”;“还应帮助教育基础差的外地城市办,以办专科为主”。同时,“积极提倡大城市、经济发展较快的中等城市和大企业举办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为本地区、本单位培养人才,办学方式,可以单独办,也可以与有基础的院校合办”,并要求这类“院校规模不宜过小”,“一般应酌收学费,实行走读,毕业生择优录用”。在管理体制方面提出“今后成立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以及其他各类短学制的院校,分别由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委按规定的办学标准和审批程序审批,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备案”。[1]报告还要求“大力发展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扩大招生规模,加强国家急需的专业。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要逐步成立教育电视台,增加财经、政法和应用文科等科类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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