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各类教育之间界限不清
“高等职业教育”的提法是一种创新,而20世纪80年代就是高等职业教育创新探索的阶段,正因为是探索、尝试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术界的观点并不统一,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功能定位,以及对各种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1986年12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称为高等专科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二)以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一千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二)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一千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这一界定也就是说专科是有法律规定的明确的“文科(含文学、历史、哲学、艺术)、政法、财经、教育(含体育)、理科、工科、农林、医药等八个学科门类”,明确将专科教育排除在高等职业教育之外。1990年11月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工作的意见》认为,“现有大多数短期职业大学在服务对象、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毕业生去向等方面与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区别甚微,实际上是由地方举办的综合性高等专科学校。办学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认真研究这些学校的办学方向。一部分应办成以培养高级工艺性人才为目标的高等职业教育;一部分根据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国家教委批准,可以明确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实际上是认为高等专科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但是这一认识并未能明确界定高等职业教育内涵,以及与专科教育的区别。
因此,这一时期的专科教育因为要区别于高等职业教育,要根据学科进行教学,其在办学上特色不够明显,人们对培养目标、基本培养规格、修业年限和培养模式等问题,在看法和做法上都有分歧。专科教育与本科教育、高专与中专、普通专科与成人专科、专科学校与短期职业大学之间,上下左右关系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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