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外“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及管理
国外职业教育界没有“双师型”教师这样的名词,但名称不同而内涵一致的词汇是存在的。比如一些国家对职教教师从业资格的要求与我国所提倡的“双师型”教师异曲同工,其共同特点就在于对教师的专业实践经历、专业实践能力及相关执教能力都有严格的要求。各国在发展职业教育的进程中,普遍重视教师的基本素质和实践能力。
(一)日本:教师须先到企业工作
日本的“双师型”教师被称为“职业训练指导员”,是指具有技术专业(即机械、电工、家电维修等)和教育专业双学士学位的教师。
他们主要在职业高中、专修学校、短期大学及公共职业训练机构,从事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职业训练指导员”是一种职业资格。
日本的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备受政府的支持和关注,日本政府于1999年颁布《雇佣—能力开发机构法》,根据该法规定,日本成立了雇佣—能力开发机构。该机构设立了“职业能力开发综合大学校”,负责对“职业训练指导员”的培训和职业技能训练。2002年又一次修订该法,增加了新的资格种类,以满足企事业岗位所需要的职业能力。
职业能力开发大学校隶属日本劳动省,是日本专门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师资的机构,类似于我国的技术师范院校或技术教育学院,在培养职业教育教师中起主要作用。其课程设置以学科为核心,以培养学员的实践能力为出发点。“职业训练指导员”是集理论课讲授与实际操作训练于一身的师资。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者先去企业工作,然后再转到教师岗位上来。
“职业训练指导员”的培养有四年制的长期课程、六个月的短期课程和在职指导员的进修课程等。四年制的长期课程,通过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目标是具有较高理论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的指导员,毕业生可获取有关专业的指导员资格证书。六个月的短期课程,主要是为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者(通过国家二级技工考试,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者或具有同等技能水平人员)开设的,属于职后培训。
(二)德国:师资培养“双元制”
2005年以来,德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新的职业教育法案,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职业训练法》、《联邦职业教育保障法》,确保了作为世界职业教育楷模的“双元制”体系正常运行,同时也对职教师资作了相应的规定。“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特性首先表现在有企业和职业学校两个培训场所上,学习与工作、学校培训和企业实践紧密结合。这也决定了德国职业教育师资素质结构的双元性,以培养“双师型”教师为核心目标。
德国的职业学校属各州所有,但在职教师师资培养方面,联邦、州、地区及企业等各方联系十分紧密。雇主、雇员、企业培训机构和自由经济组织都积极参与职教师资的培养。值得指出的是,大、中型企业往往独立组织实训教师培训班,自己编制教材。如奔驰汽车公司仅在机电专业就有500多名实训教师,每年参加培训的教师在200名以上。
在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中,教师去企业实习进修是一项重要内容,这样就能让教师及时把企业中的最新信息带到教学中去。同时职教教师也会利用其长期工作和教学中积累的经验,为企业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对企业的经营理念进行理论上的系统指导。
职业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教育理论进修。实训教师和职业学校的实践课教师,不仅要接受严格的专业技能训练,掌握实训设备的操作规程,还要掌握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知识。对于理论教师而言,获得大学入学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在与所学专业相同行业的企业至少实习一年,以了解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生产经营方式和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在经过四年严格的理论学习并通过一次国家考试后,还要在各州所设的教育研究班和职业学校进行为期两年的教学实习。这样培养出来的人员,一旦独立任教就已具备相当雄厚的职业功底和很高的业务水平。
(三)丹麦:教师源自专业技术人员
丹麦政府历来把职业教育视为国家公共事业的组成部分,并将职业教育作为一项政治目标对其进行改革。2006年,丹麦政府实施第三次职业教育改革,加强了职业教育体制的灵活性,对职教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丹麦以发展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为主,主要机构是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对职教师资的基本要求是:完成了第三级职业教育、具备了专业技能并拥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丹麦职教师资培训采取附加培训方式,即在专业技能经验的基础上,补充教育教学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使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成为合格的职教师资。丹麦教育部要求新教师具备一定的专业学历背景和工作经验,在指定培训机构进行全日制的脱产学习,课程内容为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和教学实践,课程结束并通过考核后将取得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凭此资格可以上岗执教。
教师培训课程在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完成,包括14周的理论学习和4周的在职培训,理论学习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法、心理学、教育学等课程,实践培训是在职业学校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下上课,指导的内容涉及教学的各个环节及学生的教育和辅导。整个培训期间学习者也作为职业学校的教师工作,但只有在培训结束取得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后才是正式的教师。丹麦政府认识到教师在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因此要求所有在职教师必须同时是教授者、指导者和学习者,并且还应具备个别化教学的能力,使他们成为既能教授理论课,又能指导学生实训的“双师型”教师。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职教教师有两种继续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即教师参加教育部的职业教育研究和开发项目,这在丹麦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师资培训手段,不仅能促进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而且有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外部培训,即教师参加教育培训中心的教学文凭课程培训或中心下属各部的教育指导咨询课程培训,从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最近几年,丹麦许多大企业开始为企业内培训者(教师)组织培训课程,职业学校和劳动力培训中心也为企业内的培训者开设短期课程。
(四)美国:师资要求比中小学更高
美国职业教育的种类和层次繁多,其实施机构主要为综合高中、地区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技术学校、社区学院和企业办培训中心等。美国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有严格的规定,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比一般中小学教师证书要求更高。其“双师”素质特征十分明显。例如,美国有的州明文规定,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并有相关领域一至二年实际工作经验的优秀者,才能颁发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证。
职业教育教师资格的一般要求是,教师应当胜任他们的教学工作,一般应在他们所教范围取得学士学位,并对所教技术课程有一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在相关技术领域有一年以上经验的可以代替学士学位要求;负责安排和监督执行教育计划的人,必须有硕士学位或其他高等训练,并有相应领域的工作经验。教师要有工业、商业、销售方面的最新经验,或者有所讲授技术的相关专业实践经验,这些经验要包括一些团体的最新成果,还要有当顾问和单独判断与研究的能力。因此,职业教育新任教师必须尽快达到技术性和实践性能力的要求,成为“双师型”人才。
近年来,美国的教育机构正在实施“职业教育新任教师的专业发展计划”,旨在为新教师提供一个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的培养机制,帮助新教师顺利转换角色,适应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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