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数字版权管理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
一、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的特点
图书馆业务和版权保护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无论是传统公益性图书馆还是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加强对版权管理都是必须时刻关注的主要工作。由于传统公益性图书馆受技术条件与服务空间的限制,版权管理相对容易些。而数字图书馆的服务主要是通过网络来实现的,所以,对数字资源的版权管理难度就大了许多。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版权管理对象的离散性
网络环境中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接待读者。这些读者有两部分组成即现实读者和网络读者。现实读者是指到数字图书馆中来接受服务的人,其身份易于被图书馆人员确认;网络读者是指通过互联网访问数字图书馆的人,由于图书馆处于明处,读者处于暗处,图书馆对这类读者的身份不易分辨,对其利用图书馆资源的方式、方法、习惯等情况很难掌控,因为管理这些处于离散状态的读者,对图书馆来说有一定的难度。
(二)版权管理空间的多维性
在版权管理空间上,传统图书馆往往只对本馆区域的版权问题负责,而且权利穷竭原则,使图书馆有权处理各种版权作品,不会引发任何版权纠纷,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数字图书馆的版权管理扩展到了互联网,所要承担的版权责任就与以往不同了,数字图书馆不仅要对本馆所提供的资源负有版权管理负责,而且还要对从其他图书馆或网络服务商传来的供本馆读者访问和利用的作品也具有版权鉴别和保护的义务。由于权利穷竭原则在数字环境下失效,必然加大了数字图书馆对版权管理、监控的难度。
(三)版权管理目标的多元性
在模拟环境下,传统图书馆是版权人和读者之间利益缓冲的“均衡器” 。在数字环境下,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仍然继续发挥着版权利益“均衡器”作用。但是数字图书馆角色的多元性:即充当版权人、邻接权人和最终用户等多重角色,使其对版权管理的目标也具有多元性,既要保护各种资源的版权,又要维护读者利益,还要实现数字图书馆本身的各项职能。
为了实现对数字图书馆馆藏资源的版权管理,国内外通常的做法是采用数字版权技术手段来实现,即数字版权管理DRM,它能有效地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对版权作品起到保护作用。
二、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数字版权管理
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是一个功能可配置的集版权保护、图书馆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全文搜索引擎为一体的功能强大的系统。有学者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中使用的DRM技术保护措施称为TPM,认为是狭义的DRM,它可以分为3个层次:内容管理层、电子图书流通管理层和客户端(图书馆拥有多种数据库,此处以电子图书为例) 。
(一)内容管理层
内容管理层是实现内容接收和存储管理功能的,是图书馆与出版商的交易接口。出版商利用DRM技术(软件工具)对图书进行加密和授权。针对图书馆电子图书需要量大的特点,可采用图书打包的方法,即借用图书批量加密工具对电子图书进行加密,形成电子图书包。对特定的图书包,将该图书包按照统一的拷贝数对特定的图书馆授权,授权的结构是一个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也是针对标识的,所以图书馆也不能任意拷贝和传播授权。获得这个授权文件之后,电子图书进入图书馆数据库,入库工具接受图书包授权文件和图书内容文件,校验授权完整性和标识信息,确认授权是否正确、检查图书包是否完整、入库是否重复等,然后将图书信息添加到图书馆数据库中。
(二)流通管理层
流通管理层是负责实现数字对象标识、权限管理和内容分发功能的。数字对象标识功能主要为数字内容分配唯一的数字对象标识,并存储、管理和解析这些标识。权限管理功能是系统的核心功能,负责身份验证、权限控制、许可证发放和许可证管理。内容分发是直接与用户打交道的功能,它负责用户注册管理、发布内容、处理许可证申请、下载请求和交易查询等。在此基础上实现电子图书的借阅和归还。图书外借是一个授权过程,将为读者提供具有时间、访问次数、流量和访问类型等限制的授权。此授权是针对首次下载设备的稳定标识的。这个稳定标识的记录在阅读过程中是可以随着阅读设备的改变而改变的。外借过程中,系统将图书记录标记为外借状态,并将授权情况记录在案。图书的归还需要借还双方两个DRM代理共同完成。归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归还。这时要求阅读器DRM代理向图书馆发出交易(归还)请求,阅读器DRM代理在得到请求认可之后删除本机上的该版权数据。由于有安全DRM的支持,这种删除是不能被恶意恢复的。图书馆认可请求后将存储的该版权记录设置为未借出状态。另一种是版权条件不满足情况下的自动归还,就是到期归还。到期归还要求阅读器的DRM代理能够记录时间,阅读器DRM代理可以校验和更新本地版权授权的有效性。
(三)客户端
客户端是负责跟踪用户的,包括在借阅期内强制归还、防止复制和支持跨平台阅读等。图书的阅览是由电子书阅读器和其内置的DRM代理共同完成的。电子图书阅读器是用于阅读电子书的阅读软件,电子阅读器的DRM代理主要完成的功能是版权校验和内容解密两项。版权校验是用来验证版权授权的标识。电子图书在客户机上仍然是加密存储的,只在阅读时才会被解密,从而可以较好地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图书阅读器还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防破解功能和权限控制功能,如电子阅读器通过版权控制信息文件,决定是否可以拷贝文字、打印、屏幕拷贝等。目前一些DRM系统,如Apabi,对数字图书馆的电子书已经不采取防拷贝技术,而是在授权文件中写入归还日期,在归还日期到期时,任何电子书的拷贝都将变为无效。电子阅读器采用一定的手段,如检测屏幕拷贝、检测剪贴板、检测系统API等来防止恶意破坏版权规则。同时提供大量的阅读工具使得阅读电子图书的质量尽可能接近普通纸质书籍阅读的效果,尽量使电子书的阅读接近传统纸质书的阅读习惯。如翻页、批注、画线、书签、查找等,甚至可以同常用的中英文电子词典软件相关联,通过屏幕取词,对电子书中的词进行翻译。
三、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实施DRM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数字图书馆拥有各种类型的数字资源,不同类型数字资源所涉及的版权保护、版税缴纳方式、相关的利益方、出现盗版的可能性都有所不同。数字图书馆需要根据各类数字资源所需的版权保护程度设计相应的DRM水平。
(一)购置的数字资源
数字图书馆对购置的数字资源(如电子图书馆、各种数据库等)只具有存取权,没有永久的所有权。在购买这类数字资源时,数字图书馆与商业公司一般都要签订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对数字资源的利用方式、授权使用的范围等内容,以限制对数字资源的存取,如规定只能在局域网内(大学校园内、科研院所内、企业内部)使用。所以图书馆必须在限制的范围内使用,以免造成对版权人和数字出版商经济利益的损害。如果要通过网络传递这类数字资源,必须遵守版权法关于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取得授权许可并支付费用。
这类数字资源的传输是要通过数字资源出版商的服务器和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器,才能到达最终用户,所以资源内容的安全尤为重要;这类资源的权益面涉及比较广(如数字图书馆、版权人、数字资源出版商、用户等) ,所以利益分配也较为复杂。这些决定了对DRM的设计要求比较高,此时的DRM会涉及:
1.电子商务环境
用户访问数字图书馆查找到所需数字资源,在网上支付相应版权费用后,以浏览、打印、下载等方式得到所需数字资源,完成一个典型的商务流程。
2.添加水印
在数字内容中添加数字图书馆的版权声明,著作权人的授权声明,数字资源输出时的即时信息(如用户名、单位、打印或下载日期、索取单序列号)等标明文献来源、使用者身份的信息,目的是能给数字图书馆提供版权证据,追踪用户的使用行为,防止用户恶意传播或盗版。
3.使用权限限制
设定数字资源的使用权限,如只能屏幕浏览,不能输出到打印机和下载;只能屏幕浏览、打印,不能下载;屏幕浏览、打印、下载均可。
4.数字资源内容保护的设置
设定数字内容不可篡改、不可复制等必要的保护手段。
5.数字资源传输的安全性
保证数字内容、交易等安全。
6.权益分配
根据用户消费情况,向权利人提供可靠的资源使用情况(如在什么条件下,向谁传递多少份) ,便于数字图书馆、版权人进行相关利益的分配。
(二)自建的进入公有领域的数字资源
我国2001年的《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法律、法令、官方文件也属于公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不再受版权人的支配,公民可以自由使用。数字图书馆可以根据需要将公有领域的作品经数字化处理后,作为数字图书馆的部分馆藏资源。这类资源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相关的利益方和版税的缴纳问题。从盗版的可能性看,因这些资源的商业价值较低,基本不存在盗版问题。数字图书馆对这类资源可采取最少的DRM保护手段,使数字内容能以各种方式自由分发。对于数字图书馆投入人、财、物整理的进入公有领域的特色数字资源,需要加强DRM保护手段,标明数字图书馆信息的水印,并记录索取文献的读者信息,以防盗版。
(三)自建的仍在版权保护期内的数字资源
数字图书馆在对那些仍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前,应遵守版权法中关于版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取得版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类数字资源建成后,由于涉及数字图书馆、版权人、用户等相关方的利益,DRM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在商业领域中能取得较高利润的资源,要提高DRM的设计水平,以防盗版,保证利益方的利益。如果商业价值不高的资源,可降低DRM设计水平。
总之,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既是数字资源的建设者,又是数字资源出版商的用户,更是数字资源的传播者,所以,数字图书馆应积极跟踪DRM技术的发展水平,建立符合数字图书馆服务要求的DRM系统,兼顾版权人、出版商、图书馆、用户等多方利益的平衡,以达到鼓励创作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社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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