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重组与划转(2)
根据国发〔1998〕2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分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教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撤并部分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调整原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局、中国纺织总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九个部门所属的93所普通高等学校、72所成人高等学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管理体制。
根据国发〔1999〕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五个军工总公司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五个军工总公司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调整了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25所普通高等学校、34所成人高等学校、98所中等专业学校、232所技工学校的管理体制。
根据国发〔1999〕26号文件,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除去教育部、外交部、国防科工委等部门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学校;调整中涉及普通高等学校161所,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共617所;普通高等学校中22所划转教育部管理,34所由教育部负责调整,5所停止招生,97所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由地方统筹调整布局结构,3所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划转教育部的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以及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等均改由教育部管理,基建投资由原主管部门(单位)和教育部、国家计委协商确定基数后划转教育部。划转中央和地方共建,地方管理为主的高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省级政府负责,教育事业费、公费医疗经费和房改经费由财政部划转地方后,由地方财政核拨学校,基建投资逐渐转由地方政府负责。
经过1998年开始的大范围、大规模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务院机构由原来40个部委缩减为25个,原9个部委分管的大部分高等学校都和原部委实行了脱钩。到2004年,全国1469所高等学校中,教育部直属73所(现为75所)高等学校,仅约占总数的5%;中央部委所属38所,约占总数的2.6%;其余1 358所归各地政府管理,约占总数的92.4%。时至今日,因为长期的历史原因,原归属于中央各大部委的高等学校仍然保持着其鲜明的行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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