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科学的客观性
诚然,理论是建构的,科学家所处理的大部分实体,即使不是完全人工的,也实在很大程度上是被预先建构起来的,人们不可能在实验室中找到纯粹的自然。但是,马克思实践视域下的科学认为,科学理论仍具有客观性内容。这是因为:第一,纵然在建构理论的过程中,社会因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作用,因为科学是为实现人的需求和目的而发生的,但是建构起来的是关于外部世界的理论模型,为了建构理论模型,就必须有经验事实材料,而“主体生存活动是这种经验生长的‘土壤’”(54),“观察渗透理论”,并不能否定来自外部世界信息的客观性:无论持怎样理论观点的人,去用手触摸一杯开水,都会有灼烫的感受;一瓶剧毒农药,无论什么样的人喝下去,其结果都会是一样的。所以理论模型是包含有可观性内容的。并且这种模型在被纳入知识体系之前,还是要与来自外部世界的信息进行比较,只有那些经得起检验的理论模型才能进入知识体系。第二,观察事实的获得,也并不是个别人有限次的活动所能完成的,而是要经过千百万次的实践,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个人的偏见都应该能够被消除。所以,知识所传递的外部信息是不能用社会因素来说明的。第三,对知识的评价,最终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是能否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为前提的,而不是社会的其他因素。所以,纵然科学实践中的计划和目标适合于计划和目标的设计构想者,所有知识都包含有某种社会维度,“所有知识都包含着某种社会成分”并且这种社会维度无法消除,但这也并不能等同于所有知识都依赖于社会共识,都是社会协商(negotiation)的结果,借用皮克林的话说就是,“内在的目标和计划不能决定结果”,科学实践的产物中包含着知识、机器、仪器和各种规训以及社会关系等,通过冲撞过程,必然地从人类力量的主观性或主体性(其本身又是实践产物的有机构成)中分离出来。“这种经由与物质力量与各种规训力量(它们本身就不依从于任何个体意义的主体)对抗而实现的对人类力量的动机性结构的脱离便是冲撞所展示给我们的科学的客观性的基本内涵。”(55)
“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共同作用才是评价与接受理论的标准。由于社会建构主义者的认知方式从本质上说仍然没有摆脱二分式思维模式,总是要独立于客观实在去理解客观力量,力图单纯地从社会学的视角对科学知识的本质作出解释和说明,从而消解了科学的认识论基础。于是,任何显示客观力量和人类认识自然的实践活动从一开始便被清除掉。这正如蔡仲教授所指出的,社会建构主义的关键问题是“没有严肃认真地对待科学实践活动中客体的力量。当然,社会建构主义也非常热衷于讨论作为科学知识的构成要素的客观力量,但它却始终坚持,客观力量要素同其他的科学知识构成要素一样,应该化归到人类力量的这一特定领域来进行分析,是人的主体力量的体现。这种对客观性、理性、可靠性与合理性的全面否定,是社会建构主义的关键错误”(56)。
总之,社会建构论者的错误不在于把科学、知识与社会、文化联系起来,而在于他们片面夸大社会性因素对科学理论形成的影响,认为科学理论是科学家贴在其常规地接受的实践和认识上的权宜性标签,科学事实与其说是对外在世界的反应,不如说是在某种偶然的社会环境中完成的劝服性文本(话语、铭写、文件、陈述等),认为科学知识不是对外在世界的反应,而是科学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谈判和妥协的结果,外在世界并不是确定科学真理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科学活动的实质在于劝服读者并使之确信,客观事实乃是实践科学家在利益合作和意见磋商过程中的折中结果。这种对科学客观性的消解只不过是表达一种主观主义和唯我论的激进主义而已。对于科学实在论,普特南曾讲过一句隽永的话:“当我是一位‘科学实在论者’时,我深深地被科学实在论的种种困难所烦恼;在放弃了科学实在论之后,我仍然能强烈地意识到它的哲学观念的诱人之处。”(57)对于SSK,我们何尝不是具有普特南之于科学实在论的情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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