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民教育是国家管理与举办的有机统一
国民教育是国家管理与举办的有机统一,从国民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其质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条:
第一,由国家管理或监督。
国民教育是国家为本国公民提供的教育,它强调教育的国家化,教育国家化首先是教育管理权的国家化。教育是影响人的发展进而影响国家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源,这一重要影响源必须置于公权力的约束之下,使其按照某种规范运行,于是便产生了国家依法对年轻一代施教的公权力。
自国家产生以来,统治阶级总是借助国家的力量,牢牢掌握教育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对教育活动予以控制,并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分配和保障,借此铸国魂以定国基,稳国权以续国脉。黑格尔在评述历史发展时讲过一段发人深省的话:国家不是建立在物质上,而是建立在精神上、思想上的,当作为一国的思想和精神垮掉时,这个国家也就垮掉了。这一段话可以帮助人们更深入地理解国家掌握教育权的重要意义。
在中国,自学校教育产生以来,教育活动一直处于国家管理和监督之下,秦王朝还制定过“禁私学”的法令。在西方,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国家也对“私学”予以控制,严禁私学“败坏青年”。罗马帝国时期,帝国政府为了加强对“私学”的监督,将私人办的学校改为统一由国家管理,把教师改为国家官吏。
中世纪教会控制了教育权,国家的教育权旁落了一千多年。启蒙运动的重要主题之一便是开展教育权的国家化运动。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面对国家教育权旁落一千多年的沉痛教训,发出了教育只能依靠国家、教育的本质是国家事务的呐喊,呼吁教育应是国家事业、国家制度、国家主权和国家工具。
从启蒙运动开始逐步发展起来的国民教育体系,是置于国家的管理和监督之下的教育体系,国家对教育事业行使教育宗旨、教育目的的确定权,教育教学活动的决定权、控制权、管理权、监督权。在当代,各国都依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具体国情,坚持国家的教育权,合理配置中央和地方的教育管理权,通过各级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权的行使,实现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有效管理,推动教育方针的实现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同国家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教育管理权限的划分虽然有所不同,但没有哪一个国家轻易削弱或放弃国家的教育权,包括国家对教学活动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许多国家为了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对教师队伍实行公务员或准公务员的管理要求。
在构建国民教育体系过程中,要坚持国民教育由国家管理或监督的基本规定,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教育权的合理配置。联系我国教育改革的实践来看,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混同,以未加明确界定的“个人教育权”、“社会教育权”来分割或削弱国家教育权,或者将“人民的教育权”与“国家的教育权”对立起来,要求突破“国家主义教育观”,将淡化或削弱国民教育的质的规定,不利于国民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由国家举办或资助。
由国家为本国公民提供教育,这是现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基本要求。国家直接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事业,才能为其公民有效提供教育机会,也才能有效行使对教育的管理权和控制权。从严格意义上说,国家为本国公民举办的学校教育机构才是国民教育机构。
在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中,马丁·路德就提出由国家开办和管理教育。在他的影响下,德国各公国持续颁布法令逐步推行国家办学。1793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就明确规定:应当创建和组织一种公共教育,它对于全体公民来讲是共同的,在全体人民所必需的各教育阶段上应是免费的。1794年普鲁士颁布的《民法》规定,所有的学校(包括大学)都是国家教育设施,任何教育设施只有得到国家允许才能设立。到19世纪末,国民教育制度在一些主要国家已初步建立。正是因为实行教育国家化,儿童接受教育才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中等教育才逐步走出原来范围狭小的精英教育模式,职业技术教育才获得发展,以满足工业发展的需要。正是因为国家办学,实施国民教育的组织机构才逐渐系统化。“不同的机构被整合在一个结构里,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由整合的教育科层进行管理、由受过培训的人员担任教师的系统,这是一个按年级划分的等级系统,其内部各成分之间相互联系且互相补充。这是一个教育阶梯,由不同的课程和入学要求所规定。最后,教育的控制权也逐渐归为国家。随着公立学校逐渐取得领导地位(相对于各种私立学校、自愿捐助学校而言),政府不可避免地加强了对教育的影响。无论是通过中央还是地方当局,国家都通过分配资金,给学校颁发许可证书并对学校进行审核,招聘、培训和认证教师——有些国家还实行国家级证书制度和标准课程,逐渐加强对教育的不同程度的控制。”[29]
诚然,国民教育体系的内在规定性一般表现为学制、学历、学位、考试、资格证书等基本制度,但这些基本制度是在国家办学或参与办学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国家办学或国家资助办学是国民教育体系的最基本的规定。
联系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实践来看,以所谓的“办学社会化”取代“办学国家化”,将淡化或削弱国民教育的质的规定。英国比较教育教授安迪·格林在论及新自由主义思潮对国民教育的影响时指出:放弃国家办学的责任,创造市场化的教育体系,只能使教育回到19世纪之前的自由放任的模式中去。
在2006年11月召开的国务院教育工作座谈会上,温家宝总理强调指出:“教育方针、教育体制、教育布局和教育投入,属于国家行为,应该由国家负责。”[30]国家为公民提供教育,这是国民教育的基本规定,在推进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这一基本规定,动摇不得。
第三,以国民为服务对象。
是不是由国家举办和管理的教育都能称之为国民教育呢?为什么历史上由国家举办和管理的“官办教育”不能称之为国民教育呢?这涉及到国民教育的第3条基本规定——服务对象。
国民教育是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教育,具有普惠性的要求和特点。国民即公民,公民是包括不同阶级、阶层的。国民教育强调教育的国民性,强调教育要“关注涉及到社会的每一个人,而没有阶级之分”[31];强调公民不分种族、信仰、年龄、性别和家庭经济背景,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强调教育要面向普通老百姓,特别是缺吃少穿的处境不利群体。早在18世纪,拉夏洛泰就呼吁“政府应该使每一个公民都由于不至于被迫辍学而感到满意。”[32]卢梭坚决反对把贫富不同的人划分为两种学校分别进行教育,认为既然他们在宪法上是平等的,就应该在一起受教育。
国民的主体是普通百姓。从某种意义上说,国民教育就是平民教育,就是普通百姓的教育。在推进国民教育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坚守国民教育的平民教育方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强调指出:“教育是现代化国家的基石。国家的发展最终要靠提高全民的素质。在这里我特别想强调一下平民教育问题。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是平民,平民的素质关系到一个国家整体国民的素质。我们有13亿人口,9亿农民,平民的比重更高。”“要使教育成为面向平民的教育,从而使人人能得到教育。”[33]2007年教师节前夕,温家宝总理到北京师范大学看望师生时又提出要实践“穷人教育学”。他说:“我以前讲过穷人的经济学,今天讲讲穷人的教育学。我们的国家太大,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还很困难。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努力使教育体现出最大的社会公平”,“无论是做教师,还是做人,都应该有一颗同情心、一颗爱心。希望我们的学生懂得农民的甘苦,把他们记在心里;希望教育部门、学校和老师更多地关注贫困家庭和孩子。学校的大门是向人人开的。让所有贫困家庭的子女都能上学,真正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这就是穷人教育学。”[34]坚持公平、公正,面向平民百姓,这是现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基本要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