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捺不住的英国
英国是欧洲建立国民教育体系较晚的一个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期间,一些进步人士曾提出国家干预教育建立国民教育制度的建议,但未能得到实施。1870年以前,英国教育完全由教会控制,1870年以后,逐步由慈善教育向国民教育转变。
18世纪上半叶,教会举办的慈善学校承担着英国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1781年出现了宗教团体举办的主日学校(又称星期日学校),专门招收贫苦儿童或童工在星期日进行学习,1803年,英国要求每个教区至少设立一所主日学校。
长期以来,英国政府认为教育是宗教或民间团体的事情,支持慈善团体举办教育但不直接干预教育。1833年,德国境内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义务教育制度,这一年英国议会才通过《教育补助金法案》,决定每年从国库中拨款2万英镑,作为对初等学校的建筑补助金。尽管数额微不足道,但这是国家参与教育事业的开始。1834年英国国会在宪章运动的影响下审议通过了第一个《工厂法》,该法规定9—13岁的童工每天应在工作时间内接收2小时的义务教育,工厂主雇佣的童工必须持有厂医的年龄证明书和教师的入学证明书,否则工厂主要受到罚款。《工厂法》的正式颁布是英国建立国民教育制度和实施普及义务教育的前奏。尽管《工厂法》是片面和狭隘的,也没有真正地落实,但它毕竟对实施义务教育发挥了积极作用。
W.F.福斯特
在一批国家通过实施国民教育纷纷崛起的形势下,长期持国家不干预教育的英国再也按捺不住了。1870年教育署长W.F.福斯特提出了初等教育法案,并获得通过。该法案亦称为《福斯特教育法》。该法案规定:国家拨款补助教育,并在缺少学校的地区设置公立学校;在全国范围内划分学区,由学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学区的教育工作;各学区有权实施5—12岁儿童的强迫教育;学校实行普通教学与宗教分离;用税收开办公立学校。该法案是英国建立国民教育制度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英国公共教育制度的正式确立。
1891年国会又通过了受国库补助的初等教育免费的法案。此后初等教育的国库补助金不断增加,大部分初等学校实行了免费教育。1870年以后英国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在校生占总人口的比例1870年仅为5.4%,1880年上升到11%,1900年上升到15%。
1902年英国议会审议通过了《巴尔福法》,对英国公共教育继续进行改革,责成地方教育当局开办和资助不属于初等教育的教育。从此以后,地方教育当局开始按传统的公学和文法学校模式开办新的公立中学。《巴尔福法》使英国公立教育突破初等教育的范围,进入中等教育阶段。
191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费舍教育法》,规定将义务教育年限提高至14岁,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接受补习教育至16岁。该法在英国历史上首次宣布国家要建立面向全体有能力受益的人的全国公共教育制度。
1924年工党提出了“人人受中等教育”的口号,强烈要求中等教育向大众开放。1926年,以哈多爵士为主席的教育调查委员会发表《哈多报告》,呼吁中等教育要面向全体儿童。
194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以巴特勒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法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案”。《1944年教育法》为战后乃至整个20世纪后半期英国国民教育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确立了法律框架。
从总体上看,英国在建立国民教育体系方面落后于欧洲大陆其他各国大半个世纪。英国中央教育协会称:“英国教育的很大缺失(一直)在于国家教育的缺失”,英格兰代表了“文明世界的一个伟大的例外”。[6]
表2-3 1850年以后英格兰和威尔士在校生占总人口的比例变化
注:据《帕尔格雷夫世界历史统计》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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