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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制度在世纪的发展

时间:2023-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许多国家举起“教育民主化”的大旗,推动本国教育、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教育公平受到进一步重视。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推进教育公平必须消除教育歧视。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起见: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

(四)教育公平制度在20世纪的发展

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民主主义成为国际性思想,民主主义运动进入一个鼎盛时期。许多国家举起“教育民主化”的大旗,推动本国教育、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教育公平受到进一步重视。民主主义社会发展观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诸如社会分层、环境恶化、异化的工作、非人道的工作条件、必要社会服务的不充分供应、不公平的分配等,可以通过开明的社会调节手段使之减轻或缓和,在社会调节手段中最突出的是两条:一是教育,二是政府对经济生活的控制。20世纪初期,以杜威为代表的民主主义教育思想在世界各国产生了广泛影响。杜威认为,教育应是民主的,教育是为了民主的,教育的重要社会职能之一就是“平衡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成分,保证使每个人有机会避免他所在社会群体的限制,并和更广阔的社会环境建立的联系”。[25]杜威的民主主义教育思想更接近于现代意义的教育平等思想。

世界人权宣言

1946年,刚刚成立的联合国决定起草一份世界人权宣言,宣言起草委员会主席是美国罗斯福总统的夫人。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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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反映了二战之后世界人民铲除法西斯主义、根除战争祸害和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的普遍要求和愿望,表达了国际和平、民主和正义力量的共同主张。宣言的具体内容在许多方面突破了西方的传统人权概念。第一,宣言扩大了人权的主体。人权概念最初提出时,不论在美国的《独立宣言》还是在法国的《人权宣言》中,使用的都是“Rights of Man”,在字面上将人权的主体限定为“男人”,在事实上将享受人权的主体限制为富有的白种男性。宣言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普遍性的“人权”概念即“Human Rights”,将人权的主体确认为无差别的人,即“Human Being”。第二,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确认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突破了将人权仅仅理解为公民、政治权利的西方传统概念,为广大劳动人民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开辟了新的领域。

宣言主要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要求没有完全反映在宣言中。这从投票的结果可以看出这一点。当时出席大会的56国中,48票赞成,8票弃权。社会主义国家全投了弃权票,但是没投反对票。当时社会主义国家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态度是接受、不反对,但有保留意见。保留意见主要是关于人权的起源、本质、内容和实现途径。社会主义国家强调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把人权看作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统一,把人权作为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反对以人权干涉主权。

《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来,联合国又相继制订了数十个有关人权的公约、宣言、议定书和决议,使国际社会在人权问题上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概念和准则。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批签字国。本着平等公正的人权精神,促进人类的互相理解、沟通和合作,促进世界人权运动的健康发展,1997年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二战结束以后,鉴于世界人民对铲除法西斯主义、根除战争祸害、增强社会民主和维护基本人权的普遍要求和愿望,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相继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文件,将受教育权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开辟了教育公平的新局面。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宣言》表达了国际和平、民主和正义力量的共同主张,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普遍性的“人权”概念,将人权的主体确认为无差别的人,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确认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突破了将人权仅仅理解为公民政治权利的传统概念,为广大劳动人民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开辟了新的领域。《世界人权宣言》共30条,其中第26条规定: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推进教育公平必须消除教育歧视。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一届会议讨论通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该公约将“歧视”一语界定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特别是:禁止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接受任何种类或任何级别的教育;限制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只能接受低标准的教育。《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4条规定:

——本公约缔约各国并承担拟订、发展和实施一种国家政策,以通过适合于环境和国家习俗的方法,促进教育上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特别是:(甲)使初级教育免费并成为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保证人人遵守法定的入学义务;(乙)保证同一级的所有公立学校的教育标准都相等,并保证与所提供的教育的素质有关的条件也都相等;(丙)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级教育的人的教育以及他们根据个人成绩继续接受的教育,以适当方法加以鼓励和推进;(丁)提供师资训练,无所歧视。

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是继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又一个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主要从维护集体人权的角度,对各国政府在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上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作出规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规定: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起见: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各级学校的制度,应积极加以发展;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应予设置;教员的物质条件,应不断加以改善。

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为使《宣言》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促使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方面能够普遍承担义务,1989年11月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并向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规定:

——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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