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必须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制,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我国受教育人口庞大,国家财力不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多种多样。加快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既是缓解国家财政压力的需要,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需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了,政府才有可能以更多的资金办好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办得越多,公办学校就可能办得更好,如果我们有较多学生的上学问题被民办教育解决了,公办学校的学生就能得到更多的教育经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民办教育有了长足进展。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比重逐渐增大,民办教育的质量也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性的教育机会。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2002年,我国制定和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地位,明确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教师及学生与公办学校的平等权利。《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着眼于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比重仍然偏小的实际,努力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措施来推动。与其他国家的民办教育法规相比,《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我国民办学校特殊的优惠待遇——允许合理回报。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办学资金来源不同,既然允许投资办学,举办者从中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也是自然的。在构建国民教育体系的进程中,要努力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教。捐资助教指社会各界、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法令法规确认承担的义务以外,自愿无偿地从财力、物力等方面给教育以积极的支持。社会捐助是教育经费的重要补充来源,对加速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素有捐资助教、捐资兴学的优良传统。民间捐助曾经对我国古代书院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近代教育的开启也得到了大量的民间捐助,特别是开明商人的捐助。在中国教育发展史上有许多捐资助教、捐资兴学的可歌可泣的感人篇章,许多华侨为发展祖国教育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构建国民教育体系过程中,要本着自愿、量力、受益的原则,广泛调动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捐资兴学。要鼓励和倡导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人力、物力、财力诸方面资助所在地学校办学,倡导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欢迎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团体和友好人士捐资助学。
支持设立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民间慈善基金组织。慈善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社会中介机构”的功能,也具有一定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有人称,慈善公益事业是在自愿性基础上进行的第三次收入分配。它可以让社会分配更趋公平,也可让市场获得健康发展的条件。发达国家通过设立慈善组织接受捐助,同时对个人所得或遗产征收超额累进税,引导富人在“财产约半数被征税”与“捐赠慈善事业留下美名”之间选择后者,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收入分配差距,促进了社会事业发展。有关资料称,美国有120万家免税慈善基金组织,可支配基金高达6 700亿美元,资金规模占美国GDP的9%,全球首富比尔·盖茨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间,累计为慈善事业和非营利性活动捐赠100.85亿美元,美国私立大学的办学经费和贫困学生的资助经费,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慈善机构的帮助。在我国,2004年一百多家慈善组织获得的捐助总额约为50亿元人民币,仅占当年GDP的0.05%。在社会收入差距拉大的情况下,要通过适当渠道引导先富起来的阶层发扬社会公益精神。富人行善需要氛围与机制,没有人是天生的慈善家。要通过对慈善事业的政策支持,发挥慈善组织在扶困助学中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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