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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私立教育

时间:2023-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系列法规、政策引导下,台湾私立教育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轨道。现阶段,私立教育在台湾幼儿教育和初中后教育中占有较高比例。台湾《私立学校法》规定,发展私立教育的根本目的,是鼓励私人捐资兴学,增加国民就学机会。中等和中等以下私立学校收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部”及同级政府会商确定。私立大学收费标准由台湾“教育部”确定。台湾对私人及民间团体兴办教育事业,依法提供经费补助,并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三)台湾地区的私立教育

1949年国民党当局迁台,大批党政军人员及其眷属涌入,原有教育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于是各种私立学校迅速发展起来。20世纪60年代以后,私立学校发展明显加速。1961—1971年间,私立高校由15所猛增到65所,平均每3个月增加1所。由于增长过快,疏于管理,导致质量下降,为此,台湾当局于1972年8 月10日颁布《暂缓接受私立学校申请条例》,冻结私立学校的筹设与申请,并着手研究制定保证私立教育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1974年台湾颁布《私立学校法》,同年又组织专家对私立学校的设置、经费、行政组织等进行评估,借以改进私立学校标准。此后,台湾当局相继颁布《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各级各类私立学校设立标准》、《私立学校建立会计制度实施办法》、《公私立学校奖助办法》、《补助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充实重要仪器设备配给款要点》等法规,引导私立学校健康发展,帮助私立学校改善办学条件。1985年台湾重新开放设立私立学校申请。在一系列法规、政策引导下,台湾私立教育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轨道。

现阶段,私立教育在台湾幼儿教育和初中后教育中占有较高比例。据统计,2005年,台湾私立幼儿园1 877所,在园幼儿15.5万人;私立小学35所,学生2.7万人;私立初中15所,学生9.1万人;私立普通高中137所,学生15.4万人;私立职业学校64所,学生20.3万人;私立大学、学院、专科学校108所,学生91.1万人。私立幼儿园所占的比例明显大于公立幼儿园;私立小学、初中所占的比例明显少于公立小学、初中;私立高中与公立高中几乎是平分秋色;私立高等教育机构超过公立高等教育机构。[2]

表8-8 台湾私立教育概况(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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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资料取自台湾教育统计公报。

台湾有比较完善的关于私立学校的法规和制度。台湾《私立学校法》规定,发展私立教育的根本目的,是鼓励私人捐资兴学,增加国民就学机会。在台湾,举办私立学校属于捐资办学性质,私立学校之筹设,由创办人按照私立学校的设立标准,提出筹设学校计划,连同捐助章程,报请教育行政机关审核许可。具体程序分筹设、设置董事会、财团法人登记、立案招生等步骤。私立学校的创办人,首先要提出筹设学校计划,报请教育行政机关审核。计划要写明办学目的、学校名称、学校经费、校地面积,要写明资金来源、投资人姓名、所捐财产数额及相关证明文件,要写明学校经费预算及创办人相关资料。创办人要按《私立学校法》规定的要求组建学校董事会。私立学校要进行财团法人登记,在完成财团法人登记并领得财团法人登记证书后,再由董事会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立案申请。《私立学校法》规定,私立学校办学的目的有窒碍难行,或遭受重大困难不能继续办理时,由董事会报请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停办或依法解散;私立学校办理不善,违反有关法令,或违反设立条件,其情节重大或经教育行政机关限期命其整顿改善而逾期不为整顿改善者,得命其停办或依法解散。对于私立学校解散或停办后的财产处理,《私立学校法》规定,要么全部捐给政府,要么归学校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团体办理教育事业。

台湾私立学校的经费,一般来源于三个方面:学生学费、创办人捐资以及政府补助。学生学费是私立学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私立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用途及数额,须经教育行政机关审批。中等和中等以下私立学校收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部”及同级政府会商确定。私立大学收费标准由台湾“教育部”确定。创办人及其地方上的捐资也是私立学校经费的重要渠道。台湾鼓励私人和团体捐赠兴学,其捐赠,除依法给予奖励外,并依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予税法之规定免税。政府资助是私立学校经费的重要来源。台湾对私人及民间团体兴办教育事业,依法提供经费补助,并依法进行财务监督。私立学校经费使用权在校长,审查权在董事会,监督权在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私立学校法》规定,私立学校年度收支预算经费经董事会核定后,由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为某项收支预算不当,有权给予纠正。

台湾私立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私立学校法》规定,董事会有校长选聘及解聘权,有校务报告、校务计划及重要规章审核权,有预算及决算审核权,有财务监督权等。私立学校校长由董事会选聘并报相应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校长依据法令综理校务,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监督。为使董事会有效运作,台湾颁布了《各级私立学校董事会组织章程》。台湾有关法令规定,董事长、董事之配偶及其直系血亲,不能担当校长,校长不得兼校外专职;董事会董事及校长之配偶及其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不得担任本校总务、会计、人事职务。

私立学校要受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监督。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由台湾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其他私立学校由所在地教育厅(局)主管。台湾教育行政机关没有单独设立主管私立学校的部门,私立学校的一切事务统一由教育行政机关中的一般部门加以管理。私立中小学由国民教育司管理,私立职业技术学校由技职司管理,私立大学由高等教育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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